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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普陀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塑造发展新优势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5-02-20 10:06:24|栏目:浙江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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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普陀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塑造发展新优势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塑造发展新优势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优化全区科技创新发展环境,强化科技创新对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紧扣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发展,推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加大企业研发投入

(一)全面落实科技税收惠企政策。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基础研究投入税收优惠、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等普惠政策;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推动企业加大研发。对企业产生的研发费用,按经税务部门认定的上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扣除政府补助、委托外部机构研发费用部分)总量的0.5%给予补助;上述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达到200万元以上、占营业收入3%以上(含)且年增长10%以上的企业,按照上述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增量的1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支持开展技术攻关。聚焦清洁能源、海洋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等新兴产业培育发展、传统产业改造提升以及碳达峰碳中和领域的重大技术需求,通过实施“揭榜挂帅”制度,以企业为主体组织开展产业“卡脖子”技术重大科技攻关,每个项目最高补助区财政科技经费100万元。强化“产学研”合作,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同开展科技项目研发,每年组织实施一批区级科技计划项目,其中区级一般科技项目采用事后补助方式,工业项目补助比例一般不高于项目核定研发投入的15%,渔农业科技项目补助比例一般不高于项目核定研发投入的20%,单个项目补助金额均不超过20万元;区级公益类项目采取一次性补助方式,经费安排额度一般在5万元以下。

二、激发创新主体活力

(四)加大科技企业培育力度。深入实施科技企业“双倍增”行动,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每家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15万元的奖励。对首次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家给予3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省级科技领军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的,每家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优先支持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承担重点研发项目。

(五)推动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新获批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给予1:1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技术创新中心,最高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六)加快构建国际科技合作载体体系。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载体(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企业海外研发机构、外资企业研发中心等),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三、打造创新载体平台

(七)完善实验室体系建设。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建设各级重点实验室,对新认定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全省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对建设期考核优秀或绩效评价优秀的重点实验室,每家给予50万元的奖励。

(八)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获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每家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绩效评价优秀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按照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给予2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九)鼓励引进大院名校共建创新载体。对新建或整体迁入符合条件的独立型国家级科研院所、国家级创新中心、国内著名科研机构、“双一流”大学等院校设立的分所(院、校),按照协议约定给予相应的补助。经认定后,对创新载体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企业引进市外大院名校在我区共建创新载体并正式运行,经认定后,按建设投入总经费25%,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

(十)提升孵化器创新质效。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配套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50万元的奖励,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市级孵化器,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配套奖励;对新备案的市级众创空间,给予5万元的奖励,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市级众创空间,给予20万元的奖励。

(十一)加强渔农业科技平台建设。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国家级、省级星创天地等平台载体,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配套奖励。

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十二)加大科技成果奖励力度。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个人或团队,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和团队,分别奖励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排名前三位非第一项目完成单位和团队的减半奖励);对获得浙江科技大奖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对获得浙江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和团队,分别奖励60万元、30万元、10万元(排名前三位非第一项目完成单位和团队的减半奖励)。

(十三)支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建设。对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知名企业等机构在舟共建的技术转移转化机构,经认定后,在设立首年每家给予20万元补助。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给予10万元的奖励。鼓励支持高能级科创平台、科技领军企业联合地方政府、高校院所、金融机构等,建设重点领域概念验证和中试研发平台,对取得显著成果转化效益的,给予相应补助支持。

五、优化科技创新环境

(十四)加大创新创业人才引育。对入选浙江省领军型创新团队,按省级财政资助额度1:1配套资助;对入选浙江省领军型创业团队,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补助。对省级及以上的高层次科技人才,优先支持申报各类重大科技攻关项目。

(十五)强化科技资源共享服务。扩大科技创新券的支持额度和补助范围,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企业购买科技服务所需支付费用可用创新券抵扣,每家每年可给予最高10万元的创新券资助。

(十六)提升金融服务科技创新能力。全面落实“浙科贷”专属融资服务政策,引导保险公司丰富产品开发,支持探索科技成果“先用后转”保险等产品的开发落地。

本意见自2025年X月X日起执行,原《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舟普政发〔2022〕24号)同时废止。本政策涉及同一类别奖励项目与其他政策文件或上级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就高不重复”和“补差奖励”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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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舟山市普陀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塑造发展新优势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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