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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2022年金华市浦江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浦江县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时间:2022-03-30 08:58:44|栏目:浙江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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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金华市浦江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浦江县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浦江县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现就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科技扶持力度,优化科技创新环境

1.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每年不少于6000万元。县财政对科技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1个百分点以上。

2.加快推进科技强县建设。每年在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设立不少于80万元的科技强县建设工作经费,用于科创廊道建设、创新型城市建设、与高校科研院所进行科技人才对接、科技人员技术服务、引进高新技术项目、共建创新载体,以及科技创新宣传、科技统计、考察学习、科技培训等工作。

3.建立科技投资风险基金1000万元,加大对种子期、苗圃期、成长期科技型企业的扶持力度。

4.建立科技信贷风险池资金1000万元,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相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5.符合创新券发放要求的,按照《浦江县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二、培育科技创新主体,提升产业创新能力

6.科技创新主体培育。以提升产业科技创新能力为目标,积极培育科技创新主体。对首次认定、重新认定的规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40万元、20万元奖励,规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减半奖励;对认定为金华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8万元补助。首次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3%以上的,给予2万元奖励,被认定为省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再给予3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省创新型领军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

7.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加快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新认定的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省研发中心、市研发中心,每家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8万元奖励。

8.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规范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行为,落实企业研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的研发投入(按加计扣除口径归集)依据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当年专项审计报告,经核实,研发投入在100万元以上的按10%给予补助,研发投入在50-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企业给予减半补助,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相应补助标准基础上再按增加二个百分点给予补助。单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企业未按要求向统计局上报研发经费的,不予补助。

9.鼓励企业科技人才创新。获得“科技浙商”、“科技婺商”称号的企业家,每人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入选“百博入企”,根据“百博入企”考核办法,考核合格给予5万奖励,考核优秀给予10万奖励。

三、加速创新平台建设,完善区域创新体系

10.培育创新平台。积极创建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列入省、市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创建名单的,分别奖励创建单位300万元、100万元,连续扶持3年。

11.大力引导社会资本创办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对经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给予举办单位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符合科技孵化器基础设施及入孵企业条件的,经县政府批准,可同等享受县科创园租金补助优惠政策。对被认定为国家、省级、市级科技孵化器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在孵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金华市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1家给予孵化器建设单位10万元、5万元奖励,政府给予孵化器的奖励资金可安排不少于50%用于直接奖励孵化器管理团队。

积极培育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对入驻科创园及经县批准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的科技中介团队,经考核合格,给予场地租金奖励,期限为三年。对新认定(组建)的国家、省、市级公共服务平台,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助。对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来浦设立科研机构和服务平台可给予一定经费保障。

12.共建技术转移中心。鼓励高等院校来浦共建技术转移中心,设立当年给予每家20万元资助,按考核管理办法,以后每年考核优秀和合格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奖励资格。

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经济融合发展

13.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引进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高新技术成果,实际支付额在10万元以上,经网上技术市场登记,按实际支付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以省竞价(拍卖)形式实现技术成果交易的,按实际支付额的2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参加省、市科技部门组织的科技项目签约(拍卖)活动的,每项给予2万元、1万元补助。

14.加大科技奖励力度。获得国家、省级科技奖的,按1:1配套奖励本县第一完成单位,按1:0.5配套奖励本县第二完成单位。

五、大力实施科技项目攻关,提升区域核心竞争力

15.支持行业共性技术研发攻关,按竞争方式择优确定项目攻关承担单位,最高资助不超过300万元。

16.鼓励企业申报科技项目。列入国家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并获得科技经费支持的,按上级要求配套补助。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通过验收后,重点项目每项给予8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公益性和卫生项目按每项4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县级科技计划项目,通过验收后根据县财政局、县科技局《浦江县科技计划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六、推进农业科技进步,助力乡村振兴

17.县财政每年安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200万元。列入国家、省级星火计划项目,每项分别补助10万元、6万元。列入县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补助标准为6万元。对新备案建设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星创天地”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补助。补助资金在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中列支。

18.加强农业科技企业和示范基地建设。充分发挥农业科技企业和示范基地对周边地区农户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对认定为国家、省、市、县农业科技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补助;首次确定为省、市、县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含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的,每家补助10万元、5万元、3万元。

19.完善科技特派员制度。进一步完善科技特派员制度,每年安排科技特派员资金用于科技特派员、团队科技特派员的科技项目补助及相关工作经费等支出。

七、加大社会事业科研投入,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20. 设立社会事业科研专项经费。用于卫生事业,每年150万元,滚动使用。具体参照县财政局、县科技局《浦江县科技计划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八、附则

企业必须依法经营。企业发生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或因偷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当年度政策扶持资格。

同一个项目只享受一个补助标准,单个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已经享受特殊扶持政策的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同一类型的普惠性扶持政策。本政策每年兑现一次,逾期不再补兑。企业于2月底之前向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政策兑现申请,主管部门组织审核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审核并提出审核结果,再由县府办组织政策兑现审核组进行集中审定并公示,县财政局根据审定结果拨付资金。

本意见自2019年9月23日起试行,试行期三年。原有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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