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都市经济创新城、美好生活幸福城”战略走深走实,促进创新发展、高质量发展,加快科技创新示范区建设,实现“担当赶超 婺城图强”目标。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3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金政发〔2019〕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
不断完善以政府科技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资金广泛参与的多层次、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加大财政科技资金引导力度,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有市级以上研发机构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核准确认年研发投入在300万元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金政发〔2019〕13号)执行,由市奖励;建有市级以上研发机构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核准确认年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企业(含100万元、不含300万元)由区奖励,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研发投入额的10%奖励,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8%奖励;年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的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企业,区按照研发投入额给予5%奖励,最高资助不超过100万元。(以区统计局数据为基准,审核后执行)
二、大力推进招院引所
1.对在婺城区新建或整体迁入的独立型国家级科研院所、国内著名科研机构、国家“985”工程、“211”工程、“双一流”大学等院校设立的分所(院、校),经市政府批准后按《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金政发〔2019〕13号)执行资助。
2.对国家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世界500强企业、中国百强企业在婺城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产业技术研究院,经区政府批准后,按照与区政府签订的协议执行资助。
三、打造高能级创新平台
1.积极融入G60科创走廊,高起点打造金义科创廊道,加快建设金华科技城、中央创新区,金华科技城共建项目按《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共建金华科技城的若干意见》(金政发〔2017〕48号)文件执行。
2.在其他城市(以G60科创走廊城市为重点)设立或续建异地科创中心(孵化基地),经区政府批准后,按照与区政府签订的协议执行资助,异地入园企业(注册婺城区)享受本地企业待遇。
3.加强海外研发机构建设。对新设立或并购海外研发机构的企业,经区政府批准后,按照与区政府签订的协议执行资助。
4.强化资源整合,积极创建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立由婺城区政府引导,以企业为主体,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以及专业机构参与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经区政府批准后,按照与区政府签订的协议执行资助。
5.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每家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经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每家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每家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四、积极培育创新主体
1.新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通过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2.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的,按上级要求给予配套资助。
3.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市高新技术研发中心,每家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4.新列入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家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五、加大创新券实施力度
积极鼓励创新券应用,创新券应用范围扩大到G60科创走廊等城市,支持企业和创业者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含共建单位)、工业设计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研究院等创新载体,开展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科技评估、技术查新、测试分析、产品设计、技术培训等创新活动,所需支付费用的50%可用创新券抵扣,每家每年给予最高20万元的创新券资助。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六、推进产学研合作
1.鼓励企业加强科技交流与合作。企业与高校院所建立技术依托关系,通过金华市工科会进行签订的科技合作协议,并在区内付诸实施,且有产品或成果的,合作协议金额在10-30万元(含)的,项目每项资助2万元;金额超过30万元的,每增加10万元,资助金额增加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合作协议费用已获得创新券资助的,不再享受此资助。
2.组织实施“百博入企”计划,奖励政策按《关于印发<关于金华市深化“百名博士入企计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金人才领〔2019〕4号)文件执行。
七、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1.对新列入国家、省、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按上级要求配套,单项最高资助不超过10万元。
2.企业发明专利(含转让的)授权后,有效期内首次实施产业化,并专利产品销售收入达到200万元的每件资助2万元,每增加500万元,资助金额增加2万元,最高资助不超过20万元。
3.积极鼓励企业技术合同在科技部网上技术市场登记备案,企业享受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106号)等文件执行。
八、强化科技金融服务
对接资本市场科创板,积极筹建设立科技投资风险基金;大力发展科技信贷,稳步扩大科技信贷风险池资金规模,用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保险和担保费资助,对风险池贷款按照同期基准利率的上浮部分(最高30%),给予企业2/3的贴息资助;对风险池贷款的保证保险保费或担保费,给予企业2/3的资助;单个企业年度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科技信贷资助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按《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金政发〔2019〕13号)文件执行。
九、激励基层创新创业
1.鼓励企业创新创业,列入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的项目按上级要求给予配套资助。
2.积极推广科技特派员工作,省、市科技特派员项目的按照省市管理办法执行。列入省、市科技特派员团队项目,每项补助最高资助不超过10万元;列入婺城区科技特派员项目每项资助3万元;新认定的省、市级示范科技特派员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开展科技特派员先进评比,优秀科技特派员比例按总人数的20%,每人奖励5000元。具体参照《婺城区科技特派员资金管理办法》、《婺城区工业农业科技特派员三年实施方案》、《婺城区科技特派员工作考核办法》。
十、加大科技创新奖励力度
1.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2.积极组织企业家参加省科技浙商、市科技婺商的评比,获得省科技浙商、市科技婺商的所在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十一、营造创新创业环境
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动政府数字化转型、企业数字化运营和社会数字化治理。加强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完善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对于违背科研诚信单位或个人,撤销已获资助项目或终止项目合同,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行为实行终身追究。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文化环境。
本意见适用于婺城区本级区域。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婺政发〔2016〕17号)涉及财政资助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施行。
上一篇:(废止)2022年金华市浦江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浦江县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栏 目:浙江高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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