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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时间:2022-03-31 09:04:12|栏目:浙江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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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创新舟山”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9〕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全社会科技投入

(一)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建立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确保各级财政科技经费稳步增长,重点聚焦全社会研发投入、产业技术攻关、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等领域,加快补齐科技创新短板。

(二)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全面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普惠政策,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引导企业规范研发项目管理。经审核确认年研发经费投入达200万元、连续两年保持增长且比上年度增长10%以上的规上企业,按年研发经费投入额增量的10%给予奖励,最高50万元。深化完善科技创新券制度,拓宽科技创新券用途,企业购买科技服务所需支付费用的50%可用创新券抵扣,每家每年可给予最高20万元的创新券资助。

(三)完善科技投融资体系。改革市科创基金等国有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投入管理、退出标准和规则,鼓励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和个人参与创新创业投资,大力引进知名创投企业和核心管理团队落户,扩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服务范围和信贷规模,市科创基金视具体运作情况逐步加大投入。鼓励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积极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探索贷款、保险、财政风险补偿捆绑的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

二、建设高能级创新平台

(四)高水平建设国家高新区。通过创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全力提升舟山高新区建设水平,加强对舟山高新区内核心区、延伸区和联动区等三个区块的统一规划、建设、管理,加快制定舟山高新区发展提升的政策,促进科技创新要素集聚和高新技术产业壮大,实现舟山高新区“争先进位”,推动高新区成为全市创新发展的核心载体。

(五)建设高水平海洋大学。积极支持浙江大学海洋学院、浙江海洋大学等高校引进高端人才、提升学科水平,建设海洋类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研基础设施,支持海洋大科学装置建设,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补助。鼓励高校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产学研”合作,努力打造国内海洋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高地。

(六)引进大院名校共建创新载体。对新建或整体迁入的独立型国家级科研院所、国内著名科研机构、“双一流”大学等院校设立的分所(院、校),按照协议约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对于企业引进市外大院名校在我市共建创新载体并正式运行后,经审核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补助。

三、推进产业技术创新

(七)加强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紧扣石化新材料、现代航空、海洋生物、海洋电子信息、船舶与海工装备、现代渔业等新兴产业培育发展和传统产业改造提升的技术需求,按照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政策链融合要求,强化“产学研”结合,创新攻关体制,每年实施10个以上重大科技研发项目,每个项目投入财政科技经费100万元以上。对新引进落户较大规模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及以上重点科研项目。

(八)建设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围绕区域主导产业创新发展,加快推进建设一批省市县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对列入省级、市级创建名单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补助。

四、培育壮大企业创新主体

(九)大力实施科技企业“双倍增”行动。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计划,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和质量双提升,培育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库工程,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每年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160家以上,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50家以上,高新技术企业50家以上。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20万元奖励;对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工业企业绩效评价中可给予提档。

(十)大力推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大力推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活动、研发机构全覆盖,支持建设省级及以上企业研究院、研发中心等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发中心,每家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十一)加大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引进培育力度。对新引育的浙江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所在地政府应给予相应支持。对经批准企业新建的院士专家工作站,一次性给予30—50万元的补助。

(十二)提升创业孵化平台建设。鼓励提升创业孵化平台建设,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创办创业孵化平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每家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经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评省级及以上优秀众创空间的,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评市级优秀众创空间的,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五、夯实科技创新工作基础

(十三)优化县(区)、功能区科技创新工作。各县(区)、功能区要充分认识科技创新在发展全局中的核心作用,当地党委要每年至少一次听取科技工作汇报;成立以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科技(经信)、发改、教育、财政、人力社保、税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科技创新工作的谋划、协调和督导,形成党委、政府经常性研究、部署和推进科技创新的工作机制。要加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建设,配强配好科技管理干部,加强工作经费保障;明确乡镇(街道)、开发区科技工作分管负责同志,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十四)强化科技创新指标考核。对省、市科技创新的相关考核指标进行任务分解,进一步完善以科技创新指标为核心的县(区)、功能区党政科技目标责任制考核。对各县(区)、功能区上年度科技创新指标完成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汇总考核,对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和财政科技投入增幅双下降的县(区)、功能区实行“一票否优”,对完成考核目标的县(区)、功能区给予财政奖补。市对县(区)、功能区的奖补资金,采取专项转移支付办法,专用于补充各县(区)、功能区的研发投入提升、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等领域的财政科技支出。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共舟山市委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浙江舟山群岛新区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舟委发〔2016〕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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