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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工作的若干措施

时间:2022-04-13 09:03:37|栏目:河北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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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工作的若干措施

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工作的若干措施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对河北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提升全市科技创新水平,依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办〔2021〕2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激励各县(市、区)增加研发投入。到2025年,全市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强度达到2.1%。建立健全市、县两级财政科技资金增长机制,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激励全社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对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县(市、区),研发投入强度较上年每增加0.1个百分点,最高奖励20万元;对研发投入强度超过全国平均水平的县(市、区)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研发投入强度超过全省平均水平的县(市、区)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用于推动科技创新活动。〔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含渤海新区管委会、沧州开发区管委会、沧州高新区管委会,下同)〕

二、引导企事业单位加大研发投入。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各类创新优惠政策对上年度入统的研发经费投入600万元且研发投入强度达到3%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市财政给予最高20万元后补助。对新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按单位获得国家支持经费的15%给予后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科技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支持高校院所加大研发投入。对域内高校院所与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的项目择优给予最高5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高校院所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最大限度地激发科研人员科研动力和创造力,对改革成效突出的单位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加强基础研究,设立市级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择优给予最高3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四、促进产业创新发展。聚焦“4+5+3”产业和县域特色产业,每年实施科技攻关“揭榜挂帅”项目10项左右,每个项目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后补助,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和“卡脖子”技术。〔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五、大力培育科技型企业。到2025年,高新技术企业达到1300家,科技领军企业达到5家。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领军企业”梯次培育机制,加大高新技术企业支持力度,对初次认定和再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后补助,对新认定的科技领军企业给予最高200万元后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六、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到2025年,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总数达到245家。鼓励企业、高校院所建立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平台给予最高1000万元后补助。对央企、国企、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国家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大学在我市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并引入核心技术、配置核心研发团队、项目落地的,给予最高500万元资金支持。对新获批建设的省级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给予最高100万元后补助。对评估优秀的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给予最高50万元后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七、完善创新型企业育成体系。完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企业孵化育成链条,鼓励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向专业化、精细化方向升级。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每孵化1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后补助。对建设在大中专院校内的众创空间,择优给予最高2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八、推动科技园区建设。支持沧州高新区晋升国家高新区,打造高新技术资源聚集地,提升发展能级和水平。围绕区域农业重点产业,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高校院所联合共建省级以上农业科技园区。对获批建设的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给予最高100万元后补助,对获批建设的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给予最高50万元后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九、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健全科技成果分类评价体系,构建政府、社会组织、企业、投融资机构共同参与的多元评价体系。聚焦我市重点产业,支持企业转化自主研发或引进的重大科技成果,设立市级重大科技专项,对获得立项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给予最高500万元资金支持。对外输出技术合同,按年度累计技术合同成交总额给予最高20万元后补助;对吸纳技术合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按年度累计技术合同成交总额给予最高30万元后补助。围绕我市主导产业和重点县域特色产业创新发展需求,支持建设中试熟化平台,推动平台共享共用。〔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深化国际科技合作。支持企业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共建创新联合体,重点推进中国-中东欧(沧州)中小企业合作区建设。支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给予最高100万元后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给予最高50万元后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一、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加强与京津、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高校院所、企业精准对接合作,创建创新共同体。推动规上工业企业与高校及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力争实现合作全覆盖,促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形成一批创新成果。〔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二、大力引进培育科技人才。支持科技领军人才申报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省突出贡献奖的个人(工作单位须在沧州市域内)分别给予不低于500万元、100万元后补助。对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项目的单位给予最高100万元后补助。对国内外人才及团队到我市创新创业、转化科研成果的择优给予最高50万元资金支持。对企事业单位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三、支持科技人才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外国院士工作站)给予最高50万元后补助,对新认定的院士合作重点单位给予最高30万元后补助。鼓励引导高校院所、科技园区和企业建立海外研发中心、技术转移中心、科技产业园区等海外离岸引智平台。对新认定的省级引智工作机构、引才引智示范基地和外国专家服务机构给予最高30万元后补助。支持技术转移机构、技术转移人才基地建设,探索设立技术经纪专业职称制度。〔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四、支持农作物新品种培育推广。按照农作物新品种推广面积、效益等应用情况给予后补助,对通过国审、省审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后补助,国家登记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给予最高15万元后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五、构建科技创新综合服务体系。充分利用科技特派员工作信息化服务平台,构建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工作室“三位一体”科技创新综合服务体系。建设科技政策培训服务中心,加快推动科技创新政策落实落地。创建一批“工业诊所”,围绕企业转型中存在的技术、产品、管理、市场等问题进行“把脉问诊”,形成“体检报告”、编制“诊疗方案”、提出个性化“治疗措施”。〔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六、创新科技金融服务。鼓励担保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按绩效择优对担保机构给予最高5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对在科创板成功上市的科技型企业,给予最高300万元后补助。(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人行沧州中心支行)

十七、支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资源开放共享。对我市纳入河北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资源开放共享服务平台的仪器设备拥有单位,根据科研仪器设备技术服务合同及金额,给予最高30万元的共享服务后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考核。要充分发挥市县两级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加强统筹指导,努力形成上下贯通、协调联动的科技创新工作新局面。强化以创新发展为导向的考核机制,把各项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全社会研发投入、高新技术企业、技术转移转化等重点指标加大督导推进力度。建立健全改革创新决策容错机制,减少因实施创新项目出现工作过失或影响任期目标的行政追责和效能问责风险。〔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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