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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裕华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石家庄市裕华区加大招商引资促进城市经济发展扶持办法

时间:2022-11-05 09:13:43|栏目:河北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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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裕华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石家庄市裕华区加大招商引资促进城市经济发展扶持办法

石家庄市裕华区加大招商引资促进城市经济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裕华区城市经济发展, ,加快实现“十四五” 规划和国民经济发展目标, ,全面建设“经济强区、品质裕华” 为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美丽省会城市贡献裕华力量,特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深入把握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机遇,进一步加大招 商引资力度,充分发挥区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大力引进金融保险、 科技创新、文体旅游、节能环保等现代服务业和总部经济企业, 做大做强楼宇经济和数字经济,打造一批特色楼宇、品牌楼宇、 总部楼宇,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 引导生 产性服务业向价值链高端延伸,提升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 

第二章 对新引进企业的扶持

第三条 扶持对象 在裕华区新落户、及时按规定入库统计的金融保险、科技创 新、文体旅游、节能环保等现代服务业和总部经济企业以及为区域经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个人。 

第四条 扶持标准

(一)从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起,企业年纳税在 300 万元 (含)-500万元的: 一是给予连续三年的房租补贴, 每年补 贴金额为租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年度租 金的50%, ,每 每年补贴金额最高50万元。 二是给予连续五年的 运营扶持, ,前三年按地方经济贡献的50%、后两年按地方经济 贡献的30%给予扶持。三是给予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每家企业 1人)连续五年奖励, ,每年按企业高管个人地方经济贡献的 100%奖励。 

(二)从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起,企业年纳税在 500万元 (含)-1000万元的: 一是给予连续三年的房租补贴,每年补贴 金额为租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年度租金的 50%, 每年补贴金额最高100万元。二是给予连续五年的运营扶 持,前三年按地方经济贡献的60%、后两年按地方经济贡献的 40%给予扶持。三是给予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 3人)连续五年奖励, 每年按企业高管个人地方经济贡献的 100%奖励。

(三)从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起,企业年纳税在1000万元 (含)以上的:一是对于租用办公用房的公司给予连续三年的房 租补贴,每年补贴金额为租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 设施)年度租金的50%,每年补贴金额最高200万元;对于新购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所购买自用办公用房建筑面积1000元/m²的 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0 万元, 补贴资金按照 3:2:2:2:1比例分五年兑付; 

以上两种补贴只能享受一种。二是 给予连续五年的运营扶持, 前三年按地方经济贡献的80%、后两 年按地方经济贡献的50%给予扶持。三是给予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每家企业不超过5人)连续五年奖励,每年按企业高管个人地 方经济贡献的100%奖励。 

第三章 对驻区新入统企业的扶持

第五条 对于当年新入统的规模企业(零售行业年营业额 500万元以上、餐饮行业年营业额200万元以上、服务业企业营 业收入1000万元或2000万元以上)给予第一年1万元、第二年 2万元、第三年2万元扶持。 

第四章 对驻区经营模式创新企业的扶持

第六条 鼓励非法人企业等入驻商户注册独立法人,采用单 体核算或将区域性销售收入统一核算的经营模式,规模达到入统 标准,零售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餐饮企业年营 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速达10%以上的,给予3万 元扶持, 可享受3次扶持。

第五章 对引荐首店企业的扶持

第七条 对成功引进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示范效应的 金融保险、科技创新、文体旅游、节能环保等现代服务业和总部 经济企业(及时做到入库统计并签订五年以上入驻协议)的河北 省首店、中国(内地)首店,经认定,每引进落地一个,给予引 荐企业30万元、 、60万元扶持。 

第六章 对科技创新企业的扶持

第八条 扶持对象 在裕华区审批注册、税务登记、及时按规定入库统计的科技 创新企业、服务机构。 

第九条 扶持标准 

(一)鼓励符合高新技术领域或新兴产业的企业和服务机构 与高校和科研院所(可跨区域)合作,加强政产学研用合作。以 “揭榜挂帅”的形式,落实好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等任务,按企 业投资总数的30%予以扶持,单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发挥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主体作用,支持企业组建省 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带动中小企业创新活动,给予联盟理 事长单位30万元扶持。 

(三)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质量双提升,通过认定的国 家级、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企业申报国家、 省、市各类科技计划研发项目,优先推荐。对新认定(含复审认 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 一次性给予1万元扶持;对新认定 (含复审认定)的科技小巨人企业, 一次性给予3万元扶持。 

(四)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增长,提档升级,加快高新 技术企业增长速度。对三年期满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一次 性给予5万元扶持;对区内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一次 性给予10万元扶持。 

(五)对新认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创新型企业, 一次性 分别给予20万元、 30万元、 40万元扶持。 

第七章 对科技创新平台的扶持 

第十条 扶持对象 在裕华区审批注册、税务登记、及时按规定入库统计的科技 创新平台。 

第十一条 扶持标准 

(一)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建设。新认 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 一次性分别 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后补助扶持; 已认定级别的孵 化器(加速器),每升一个级别, 一次性给予20万元扶持。

(二)对企业新认定(新建)的市级、省级、国家级技术创 新中心、重点实验室, ,一 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 元扶持。对企业新建的院士工作站、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新型 研发机构建设试点单位, 一次性给予20万元扶持。 

第八章 对外资企业的扶持

第十二条 扶持对象 在裕华区审批注册、税务登记、及时按规定入库统计的符合 产业政策导向的利用外资企业。 

第十三条 扶持标准

 (一)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到500万美元(含)-1000 万美元的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到300万 美元(含)-500万美元的增资企业和当年实际利用外资达到100 万美元(含)-300万美元且经认定的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地区 总部,按其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 1.3%的比例(人民币兑付) 给予扶持。 (二)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到1000万美元(含)-2000 万美元的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到500万 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增资企业和当年实际利用外资达到300 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且经认定的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地区 总部,按其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1.5%的比例(人民币兑付) 给予扶持。

 (三)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到2000万美元(含)及以 上的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到1000万美 元(含)及以上的增资企业和当年实际利用外资达到500万美元 (含)且经认定的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地区总部,按其当年实际 利用外资金额 2%的比例(人民币兑付)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最 高奖励300万元人民币。 

第九章 对商务楼宇招商运营单位的扶持 

第十四条 扶持对象 

财务独立核算且在裕华区纳税、入库统计的商务楼宇招商运 营单位。运营商务楼宇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含)以上、产权 清晰、相关手续齐全、无法律纠纷。 

第十五条 扶持标准

 (一)鼓励打造只租不售,统一运营的商务楼宇。对新建成 投用产权单一的商务楼宇,招商运营单位招引符合四大产业或总 部经济企业使用楼宇面积达到70%以上且地方经济贡献总额达到 200万元,给予招商运营单位连续五年,每年30万元扶持; 每 增加200万元, ,再奖励2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鼓励打造产业聚集楼宇。商务楼宇招商运营单位主动 精准招商、腾笼换鸟,招引的同一行业形成产业集群面积达到楼 宇总面积70%以上的,且地方经济贡献总额达到500万元,给予 招商运营单位连续五年,每年40万元扶持; 每增加500万元, 再奖励5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鼓励打造亿元楼宇。对整栋楼宇首次年税总额达到1 亿元且地方经济贡献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给予招商运营单 位连续五年,每年100万元扶持;每增加1000万元,再奖励100 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章 对上市企业的扶持 

第十六条 扶持对象 在裕华区审批注册、税务登记、及时按规定入库统计的上市 企业。 

第十七条 扶持标准

 (一)对在沪、深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 市的企业和境外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 予 100万元扶持; 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 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扶持; 对在石交所主板挂牌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

 (二)对转入高层次板块的企业,按照新转入层次奖励标准 补足差额。

 (三)对将外地上市公司总部迁至我区,或通过借壳上市并 将壳公司注册地及税务关系迁至我区的,视同境内外首发上市,享受相应的一次性扶持政策。 

第十一章 对其它优质企业的扶持 

第十八条 为进一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落实,承接北 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强化京津冀合作,要主动对接京津地区优质 项目。对于引进投资规模大、带动能力强、地方经济贡献高和社 会效益显著的优质企业,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大型央企等 重点企业,符合我区产业发展的区域型总部、新兴产业和获得国 家荣誉称号等企业,经区政府批准, 可采取 又“一事一议” ” “一企 一策” ,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扶持。 

第十二章 对招商引荐人的奖励 

第十九条 奖励对象 实质性促成企业在我区审批注册、税务登记、及时按规定入 统的引荐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投资利益相关方除外)。 

第二十条 奖励标准 引荐四大产业或总部类企业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年地方经济贡献达到300万元(含)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达到500 万元(含)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以此类推,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

第十三章 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一条 为企业落户选址提供全流程保姆式服务。实行 一个企业,一名区领导,一个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一个工作专班,开展专项支持服务。在审批注册、税务登记、备案入统等手 续办理过程中保证做到审批最简、流程最短、服务最暖。 

第二十二条 积极主动协调解决企业高端、特殊人才子女到 我区幼儿园及公办中小学就读事宜。 

第二十三条 各职能部门积极对上争取相关政策及资金,支 持企业发展。 

第十四章 扶持奖励程序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每年安排不低于1亿元的专项资金用 于扶持奖励。 

第二十五条 新引进企业事前要与区商务局签订《招引企业 协议书》,同时到区统计局报备。 

第二十六条 自企业注册运营满一年后6个月内,企业或个 人根据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资料 (企业证照、完税证明、入库统计证明、到位资金证明、产权证 明、租赁合同、科技型企业等级认定等,验原件收复印件)。涉及地方经济贡献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整理汇总相关资料提交区税 务局、财政局进行审核。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办、纪委监委、组织部、发改局、财政 局、商务局、科技局、 审计局、市场局、统计局、金融局、行审 局、教育局、司法局、人社局、税务局等部门对相关证明材料进 行联合审核确认。最终审核结果由行业主管部门整理提请区政府 常务会研究。 

第二十八条 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将扶持资 金拨付行业主管部门,再拨付扶持奖励对象。 

第二十九条 区纪委监委、审计局对政策落实进行监督检 查。 

第十五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企业除享受国家、省、市有关鼓励的各项优惠政 策以外,同时享受本办法扶持。本办法扶持对象不含房地产企业。 

第三十一条 享受本办法扶持的企业需承诺五年内注册地 址、税务登记、企业入统不迁出裕华区,若违反承诺必须主动退 回已获的所有扶持奖励。 

第三十二条 享受本办法扶持的企业五年中,如租用或购买 的办公用房转租、出售,则需退回所有补贴资金;未达到限定标 准的年份不享受扶持奖励。

第三十三条 享受本办法扶持奖励的企业或个人涉税支出, 由企业或者个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 享受本办法扶持奖励的企业或个人若弄虚作 假骗取扶持奖励资金的, 一经查实,必须主动退回已获的所有扶 持奖励资金。有关部门将降低企业或者个人纳税信用等级,追究 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按照 “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政策不一致的,按照上级政策 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局、商务局、科技局、统计局、 金融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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