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灵寿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灵寿县加快推进县域科技创新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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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县域科技创新,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落实省政府办公厅《河北省科技创新跃升计划 (2019——2025)》(冀政办字[2019]9号)、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加快推进县域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和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局《石家庄市加快推进县域科技创新的实施方案》相关通知要求,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动灵寿县域科技创新能力快速跃升,同时提升我县在全省县域科技创新能力年度监测评价考核中的排位名次,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落实县域科技创新考核目标,加快推进我县科技创新发展,完善奖励政策和服务机制
1.完善科技创新政策,加大科技创新扶持力度
继续贯彻落实《灵寿县科技创新奖励性后补助管理办法》(灵政发〔2017〕27号)、《关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灵政函〔2018〕73号)《灵寿县2019年科技型中小企业及科技小巨人培育计划实施方案》(灵政办函〔2019〕23)号文件精神,且到期不作废,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奖励条款,充分调动企业、科技人员、科技特派员的科技创新积极性,吸引县域外科技人才主动来我县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促进我县科技创新的多元化、深层次、高质量发展。
2.加快推进我县科技创新发展,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凡是在石家庄市注册的服务机构,都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被确定为政府购买服务机构。被确定的服务机构可以有偿为企业进行各种服务,帮助企业申报国家、省、市各种科技计划项目,指导企业进行各种平台、载体建设以及申报工作。服务机构与企业签订服务协议后,按服务协议内容、标准达到要求,为企业获得资金支持的,县财政给予服务机构奖励支持。
(1)帮助企业争取上级项目资金支持
服务机构与企业签订服务协议,并在县科技局备案后争取到国家级、省级项目的,按支持项目资金的比例给予服务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按3%给予奖励;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按4%给予奖励。
(2)协助企业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
科技服务机构与企业签订服务协议,通过培育并最终帮助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每新认定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万元支持,帮助有效期满的高新技术企业重新通过认定的,给予2万元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年度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数量超过5家的,可按照每超过5家,增加1万元的标准给予支持;科技服务机构按照县科技局要求,指导、帮助企业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备案数量少于30家的,按照每家1000元的标准给予支持;认定备案数量超过30家的,按照每家2000元的标准给予支持;一年内累计帮助企业认定备案数量少于10家的不予支持;科技服务机构与企业签订服务协议,通过培育并最终帮助企业通过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的,每认定一家(含有效期满后重新认定)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3000元支持,有效期满后,通过复审的给予1000元支持。
(3)帮助企业申报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和载体
科技服务机构与企业签订服务协议,积极协助企业申报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和载体。通过培育并帮助企业成功申报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含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家级孵化器、国家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给予5万元支持;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含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省级孵化器、省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省级以上生产力促进中心、省级以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省级以上技术转移机构、省级以上技术市场、院士工作站给予3万元支持。
科技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在石家庄市范围注册的服务机构; (2)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相关法规; (3)设有专门为企业提供相应服务的部门,有与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和基础条件,人员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专业技能; (4)熟练掌握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和管理政策,准确理解省、市有关要求; (5)与一批熟悉高企政策的技术和财务专家、知识产权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保持密切合作关系; (6)具有合理的年度工作目标和可行的工作方案; (7)能够完成县科技管理部门赋予的培育任务并愿意接受工作指导。
二、落实奖励政策,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组织开展规模以上企业研发机构达标行动,积极推动企业普遍建设研发机构。支持企业建设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等科技创新平台,积极争创市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支持建立形式多样、机制灵活的新型研发机构。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平台以及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省级以上生产力促进中心、省级以上技术转移机构、省级以上技术市场、院士工作站,参照《关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灵政函〔2018〕73号),按照相应级别给予企业奖励。
三、培育壮大创新主体和载体
1.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培育工程,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建设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培育库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服务机构,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帮扶活动。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按照《关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给予奖励。
2.加快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计划,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和质量双提升。通过科技创新券、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技术研发、检验检测、管理指导、技能培训、市场拓展等服务。对首次通过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家给予1万元资金奖励;对新通过认定的“科技小巨人”企业,每家给予3万元奖励。到期后通过复审的,分别给予5000元和1万元的奖励。
3.推进创新创业。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双创”示范基地、创业就业孵化基地等“双创”服务平台建设,吸引省内外高水平“双创”机构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大力吸引高校毕业生回乡就业创业。积极组织开展创业教育、创客培训和科技企业帮扶等活动。对新认定的星创天地,给予20万元一次奖励。
4.建设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围绕区域主导产业发展,加强组织指导,以龙头企业牵头,联合省内外优势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建设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鼓励和支持申报省级备案联盟。被认定为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
5.加快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发挥园区引领带动作用,加快推进科技农业、绿色农业、品牌农业和质量农业发展,大力发展观光农业、体验农业、创意农业,培育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农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加快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发展,推动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创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推动发展规模大、创新能力强的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被认定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市级农业科技园区县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推进园区开放合作。推进产业园区与国内外园区、高校、科研机构、科技企业合作,共建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创业孵化等创新平台。加大科技招商力度,强化与京津产业对接,积极引进京津科技企业。加强军民融合和技术双向转化,建设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
7.实施创新型企业培育工程。优先支持创新型企业申报各类科技项目,对经过认定的市级创新型企业,经科技部门审核确认后,给予 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壮大创新人才队伍
1.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制定完善高层次人才引进特殊政策,在生活补贴、工资待遇、住房支持、医疗保障、子女教育、配偶安置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对引进的高层次科技人才,积极推荐纳入省、市相关人才计划,在创新创业方面给予一定经费支持。
2.加强人才交流合作。积极推广“星期天工程师”“假日工程师”“网络专家”等人才柔性引进模式,扩大人才供给渠道。加强与国内外、省内外、特别是京津人才合作,为当地产业转型升级提供战略咨询、技术研发等服务。研究完善人才交流支持政策,为引进人才交流合作提供保障。
3.培养专业技能型人才。加大在乡从业人员技术技能培训力度,培养本土化、专业化技术人才。加强农民技术技能培训,培养新型职业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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