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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唐山市深化科技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

时间:2022-07-29 09:13:43|栏目:河北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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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唐山市深化科技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

唐山市深化科技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冀发〔2019〕4 号),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实现“三个努力建成”和“两个率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唐山“三个努力建成”、“三个走在前列”重要指示,以支撑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提升创新能力和效率为目标,着力突破科技创新领域的体制性障碍和结构性矛盾,最大限度地激发创新主体活力,最大限度地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进一步释放科技创新潜能,进一步增加高质量科技供给,从根本上实现发展动能转换,为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二)总体目标。经过 3 至5 年的努力,在科技改革与创新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重要突破,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支撑现代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坚体制基本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不断完善,符合创新发展规律、充满活力和富有效率的科技体制机制基本建立,创新要素流动更加顺畅,创新环境更加优化,科技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明显提升,科技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显著增强。

二、重点任务

任务一:构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机制,促进产业链再造和价值链提升

(一)瞄准培育产业新优势,加快转化一批国际先进技术。加强政府引导支持,运用市场化机制,突破产业化技术瓶颈,实现规模化生产,在精品钢铁、现代化工、智能轨道交通、机器人、电子及智能仪表、动力电池、节能环保等领域,组织实施一批重大科技创新专项,单个项目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资金支持。对新列入省级科技计划的重点产业技术创新项目,按照省支持资金标准给予 1∶0.5 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催生一批有强大竞争力的高端产业,形成全市产业发展新的增长点。

(二)着眼做大做强产业链,集中攻关一批国内空白技术。围绕大数据、轨道交通装备、机器人、新能源等若干产业链科技需求,强化“强链、补链、延链”的国内空白技术。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推动产业链与创新链、资金链协同联动,突破重大技术,打造一批创新型产业集群。

(三)聚焦破解产业瓶颈制约,着力开发一批关键共性技术。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绿色化为目标,破解产业发展瓶颈的关键共性技术。整合市内外产业创新资源,加强科技攻关,突破一批基础性、关联性、系统性的关键共性技术,促进产业向价值链中高端跃升。

(四)围绕抢占产业制高点,超前布局一批前沿重大技术。对接国家、省科技战略,聚集国内外创新资源,突破一批前瞻性、先导性的前沿重大技术,形成先发引领优势,为实现我国整体科技水平从跟跑向并行、领跑的战略性转变作出贡献。

任务二: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激发创新内在动力

(一)培育壮大科技型领军企业。建立科技型企业梯度培育机制,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领军企业的成长路径,实施分类指导,推动科技型企业提质增量、做大做强。对新认定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对复审通过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每次给予1 万元的奖励。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对新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奖励;对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市财政每次给予 5 万元的奖励;对审核合格进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 5 万元的奖励。对从省外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奖励。

(二)落实企业创新普惠性政策。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 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 年延长到10年;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落实企业所得税减按 15%的税率征收政策。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对符合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条件且投保“综合险”的企业,将按不高于 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时间按保险期据实核算,原则上不超过3 年。对评为省级工业强基的重点项目,按照省支持资金标准给予1:1 配套奖励。

(三)加大民营企业创新支持力度。支持民营企业牵头或参与市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牵头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对优秀创新型企业家纳入各类科技人才支持计划。支持民营企业利用创新券购买创新服务、降低创新成本。抓好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科技项目实施、创新平台建设、科技金融、军民融合、人才培养等政策在民营企业的落地实施。推动更多市级以上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科研仪器设备、科学数据和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向民营企业开放共享。

(四)激发国有企业创新活力。完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将技术进步要求高的国企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纳入经营业绩考核。国有企业人才引进、企业技术研发、收购创新资源、模式创新和业态创新等方面的投入视同利润。加强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将国有科技型中小企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所出资的各级未上市子企业、转制院所企业投资的科技企业纳入激励实施范围。

任务三:深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改革,增强创新供给能力

(一)扩大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自主权。对于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项目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允许合同双方自主约定成果归属和使用、收益分配等事项;合同未约定的,职务科技成果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处置,允许赋予科研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赋予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自主权,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主管部门要在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内部机构调整、绩效工资分配、评价考核、科研组织等方面,充分尊重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管理权限。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要制定完善本单位科研、人事、财务、成果转化等具体管理办法,履行主体责任。

(二)推进科研院所混合所有制改革。坚持公益类科研院所分类改革方向,鼓励技术开发类科研院所企业化发展,支持民间资本参与符合条件的重点科研单位混合所有制改革,建立市场化的收入分配机制,鼓励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持有较大比重的股份,依法依规获得更多收益,推动创新技术、成果走出实验室,加速市场化、产业化。

(三)建立现代科研院所制度。推进市属科研院所实施章程管理,建立职责明确、评价科学、开放有序、管理规范的现代科研院所制度,鼓励科研院所依照章程自主管理运行。市属科研院所主管部门加快推进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健全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兼职取酬激励机制,在岗创业或兼职的,要明确约定在岗创业或兼职事项、期限、收益分配、成果归属等内容,兼职取得的报酬归个人,兼职收入不受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

(四)增强原始创新能力。支持我市高等学校与国内外著名高校共建活动,融入全球高端教学科研网络。支持高等学校对接产业行业需求,完善建设机制,创建一流学科。组织实施应用基础研究项目,以我市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中亟需解决的关键问题为突破,开展源头创新和原始创新研究,培养优秀创新人才。

(五)建立稳定支持和内部激励机制。在高等学校、市属科研院所建立基本科研业务费制度,允许从中提取不超过30%作为奖励经费,由单位探索完善科研项目资金的激励引导机制,奖励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由单位在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决定,并在单位内部公示。

任务四:优化科技人才发展机制,强化高质量发展智力支撑

(一)积极引进国际高端人才。聚焦人工智能技术、大数据技术、新材料技术、现代交通技术等为代表的未来产业,引进一批国际高端创新人才和团队。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照支持政策给予资金资助和服务保障。支持外籍科学家依托在我市注册的内、外资独立法人机构领衔和参与申报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二)加大柔性引才支持力度。突出“高精尖缺”导向,加强柔性人才引进,通过“绿色通道”评审相应职称,按特设岗位聘用。对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在我市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市外高层次人才及其创新创业团队,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基础上,列入我市科技创新团队和科技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培养序列。对取得重大科研成果在我市转化落地的,在职称评定、项目申请、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等方面,与我市人才享受同等待遇。建立科技人才库制度,增强人才引进的针对性、精准性。

(三)注重科技创新团队和人才培育。对基础(公益)创新团队,执行期内给予 10 万元的稳定性经费支持,绩效突出的,适当延长支持年限。对技术创新团队,执行期内给予20—100万元奖励性补助。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引领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和突破、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实施的产业创新团队,每个团队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对主持重大科研项目、承担重点工程、推进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优秀本土人才进行扶持,每年选拔20 名左右科技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其中青年科技人才不低于50%,给予最高100万元项目资助。

(四)加强科技人才载体建设。加大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建设力度,促进企业科学家、博士后研究人员比例明显提高。对引进院士,获批设立河北省院士工作站的企事业单位,在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建站奖励的基础上,给予连续 3 年、每年不低于 20 万元的稳定性经费支持,视绩效考核情况,适当延长支持年限。发挥企业引才主体作用,企业用于招才引智的投入包括薪酬等支出,符合条件的可以税前扣除,从市外引进或自主培养的国家、省高层次人才,按规定给予企业优惠政策、奖励资金支持。

(五)推进科技人才分类评价。深化科技人才分类评价机制改革,健全以科研诚信为基础,以创新能力、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科技人才分类评价体系,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支持用人单位结合自身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制定具体评价标准,自主评价人才。

(六)强化重大项目负责人的薪酬激励。对全时全职承担市级以上重大科研或重大创新平台建设任务的项目负责人,实行一项一策、清单式管理和年薪制,年薪所需经费允许在项目经费中列支并单独核定。协议工资、年薪、项目工资、单位科研奖励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获收益用于人员激励支出的部分,计入单位工资总额,但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任务五:优化创新平台系统布局,提升支撑服务能力

(一)建设产业技术研究院。对标国内外先进模式,聚焦战略新兴产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重大需求,发挥市场作用,聚集市内外产学研资源,组建产业技术研究院。对新认定的省、市级产业技术研究院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资金补助。

(二)支持争创省级以上创新平台。积极争取更多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晋升省级以上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分别给予 100 万元、20 万元资金补助。

(三)培育发展新型研发机构。鼓励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的独立法人新型研发机构,支持开展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服务、企业孵化等创新创业服务。经省、市级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在申报政府科技项目、财政资助、政府采购等方面给予扶持,享受相关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等政策。(四)支持发展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支持市内企业牵头与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运用市场机制共建联盟。对新备案为省级、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资金补助。

(五)创新科技金融服务。通过省科技金融服务平台,为科技型企业融资、并购、重组、改制、上市提供一站式、个性化服务。发挥市财政设立的天使基金引导示范作用,扩大市级科技风险投资基金规模,开展贷款风险补偿,探索科技企业投融资对接服务新模式。推动政府股权基金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创业创新团队可约定按投资本金和同期商业贷款利息,回购政府投资所持股权。鼓励开发专利执行险、专利被侵权损失险等保险产品,降低创业主体的侵权损失。

任务六:健全技术转移转化机制,加速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

(一)构建京津冀一体化的技术市场。按照“互联网+技术转移”的模式,搭建省市县三级技术转移机构网络,推进唐山技术交易市场建设,加强与京津技术交易市场交流合作,推动技术转移机构市场化专业化发展,依托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建设专业技术转移机构。

(二)构建“京津孵化、唐山产业化”新模式。推动协同创新,每年安排不少于 500 万元资金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主动承接京津等地的技术转移、成果转化,支持科技项目中试孵化基地、科技产业园和大学科技园等成果转化基地建设。对既有企业成功引进转化技术和科技成果,经认定后,给予技术合同额2%、最高 100 万元的补贴;对技术转移、技术交易机构促成国内外高校和科研单位、企业向我市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给予技术合同交易额 1‰、最高 20 万元的补贴。

(三)强化成果转化激励。允许转制院所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科研人员以“技术股+现金股”形式持有股权。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订单等方式参与企业技术攻关,面向企业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收益,视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对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的科技人员通过研发所创造的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生物医药新品种等职务创新成果,采取转让、许可方式进行成果转化的,按照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任务七:创新军民科技融合发展机制,提高统筹资源协同创新能力

(一)加强军民两用技术协同研发。实施军民融合科技项目,支持开展同领域、同方向协同研发和技术创新。支持科研院所利用国防科技成果研发生产民用、军用两用高新技术产品,或与市内企业共建市级以上军民技术研发平台、技术成果公共服务平台。

(二)建立军民两用技术双向转化机制。组织开展军民科技成果交流对接活动,促进双向交流互通。对研究制定军民通用的技术标准、国防科技成果降解密规范、科技成果双向转移评价标准等活动,优先给予立项和支持。

任务八:统筹推进区域创新改革,提升开放协同创新水平

(一)持续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在完成国家创新型城市试点建设的基础上,依据京津冀协同发展城市功能定位,结合我市区位特点、产业特征、发展水平等基础条件,聚集优势创新要素,持续开展创新型城市建设,使科技创新成为区域发展的战略资源、综合实力的主要支撑、政策制定与制度安排的核心要素。

(二)建立县域科技创新竞进机制。扎实推进河北省县(市、区)科技创新跃升计划,对各县(市、区)开展监测评估,按照不同科技创新水平,实行分类指导、精准施策、典型带动、梯次推进,鼓励县(市、区)制定创新驱动发展目标、路径和举措,按照省评估指标体系,每年推进县(市、区)晋级。

(三)创新科技园区发展机制。深化高新区机构编制管理、人事和薪酬制度改革,打造机构精简、行政高效、机制灵活、投融资活跃的现代科技园区。打造机构精简、行政高效、机制灵活、投融资活跃的现代科技园区。对新认定的市级科创园区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创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和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

任务九:推进科技管理改革,提高创新资源配置效率

(一)构建重点突出、定位清晰的科技计划体系。加快建立统一的市级科技管理平台,聚焦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科技需求,按照集中力量办大事原则,全链条设计、一体化实施,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配置资金链。精准编制项目指南,精简申报条件,完善评审制度,简化过程管理,强化绩效评价,形成集中统筹、精准高效、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监管有力的管理机制。

(二)改革财政科技资金投入方式。遵循创新规律,按照科技活动类型,实施分类支持。增加稳定性投入,对高层次创新团队、基础研究、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公益性科技项目和创新平台建设等,加大周期性稳定支持力度。增加普惠性投入,围绕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推动重大成果转化、发展科技服务平台、组织重大科技活动等,设立绩效目标明确、补助标准统一的普惠性专项资金,加大后补助和奖补资金支持力度。增加引导性投入,对市场化程度较高的项目,采取以财政投资为引导、科技金融为主的投入方式,利用市场化机制筛选项目、评价技术、转化成果。

(三)扩大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赋予项目负责人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和项目调整权,市级科研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可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绩效目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合作单位、项目参与人员和科研团队。扩大科研项目预算调剂权,市级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在项目经费总额不变的前提下,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用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经费支出进度可自行掌握。对后补助、奖励补助等财政性项目资金,由承担单位自主用于研发活动。项目承担单位聘用的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项目提供的经费管理服务费用,可在相应科研项目劳务费或间接费中列支。允许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符合实际需要的科研项目费用内部报销办法,对科研活动产生的确实无法取得发票的费用,简化审批、据实报销。

任务十:营造良好创新环境,形成有利于创新的社会氛围

(一)持续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强化“双创双服”活动,培育发展高水平“双创”示范基地,鼓励建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孵化机构,健全“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园区”全链条科技企业孵化育成体系。支持每县(市、区)建设2家以上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支持每所高等学校建设1家以上众创空间。自 2019 至 2021 年,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与保护。加强环渤海知识产权市场建设,促进技术、知识产权和产业有效对接。探索建立专利快速维权机制,加快调处专利纠纷案件办理。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加强行业知识产权维权能力。

(三)加强科研诚信管理。建立健全科研诚信建设管理机制,构建覆盖科研活动全领域各环节的诚信管理体系。完善科技计划诚信管理制度,将科研诚信建设要求落实到项目指南、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和监督评估等全过程。完善科研诚信信息化体系,逐步建立覆盖科研全过程的科研信用记录,实现信用信息共享。落实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行为查处有关规定,形成诚实守信激励创新的制度保障。

(四)建立改革创新尽职免责机制。对在科技改革创新中出现的问题和失误,要正确区分对待,只要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勤勉尽责、未谋私利,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在科研项目实施中,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已勤勉尽责、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导致预定目标难以完成的,予以免责。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市场化方式确定转化价格的,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五)培育倡导创新文化。加强宣传引导,弘扬科学精神,鼓励潜心研究,尊重知识、人才和创新。广泛开展科学普及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充分利用科技活动周、专利周、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载体,激发创新精神,让创新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科技改革创新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市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加强部署推动,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级各部门要健全领导组织机构,举全市之力推动科技改革创新取得重大突破。

(二)强化协同联动。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市纪委监委、巡察、审计等机关要研究完善有关规定,对科研活动的审计和财务检查要尊重科研规律,及时与政策制定部门沟通,协同推进相关工作。

(三)强化科技投入。建立健全市县财政科技资金快速增长机制,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对科技创新的重点支出予以优先保障。开展创新型县(市、区)试点建设的,财政科技支出占地方财政支出的比重要明显高于全市平均水平。(四)强化政策培训。健全市县科技改革创新政策宣讲培训体系,加强政策精准宣传解读服务,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实现各类创新主体政策服务全覆盖。

(五)强化评估考核。实施创新调查制度,健全科技创新指标监测体系。建立科技创新考核机制,将科技创新重要指标纳入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体系,加强督查问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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