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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沧州市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

时间:2023-01-14 09:02:59|栏目:河北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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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沧州市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

沧州市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

为全面提升全市科技创新水平,最大限度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进一步增强高质量科技供给,为实现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推进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

(一)推进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改革。支持高校、科研院所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研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最大限度地激发科研人员科研动力和创造力。对改革政策制定及落实情况突出的单位给予不少于50万元的支持。(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务局、黄骅港海关)

(二)创新科技金融服务。探索设立风险补偿金,由政府和银行共担风险,降低科技型企业抵押条件,支持科技型企业融资发展。鼓励担保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按绩效择优对担保机构给予不少于5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对在科创板成功上市的科技型企业,给予最高300万元后补助。鼓励天使投资机构投资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对其在实际完成投资三年内因被投企业破产而导致投资损失的,给予不超过首轮投资实际发生损失额20%的补偿,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人行沧州中心支行)

(三)支持技术转移转化。建立健全技术转移转化机制,培育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人,促进技术转移转化。对外输出技术合同,按年度累计技术合同成交总额给予最高20万元后补助;对吸纳技术合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按年度累计技术合同成交总额给予最高30万元后补助。(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二、加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

(四)重点支持重大科技研发平台建设。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联合建立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国际合作基地等科技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平台给予不低于1000万元后补助支持,县级财政给予一定资金补助。支持政府引导、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与国内外高校、科研单位、行业龙头企业联合共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重大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择优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支持。对央企、国企、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国家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大学等在我市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全市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并引入核心技术、配置核心研发团队、项目落地的,给予不低于500万元支持。(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国资委)

(五)支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资源开放共享。对我市纳入河北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资源开放共享服务平台的仪器设备拥有单位,根据科研仪器设备技术服务合同及金额,给予最高30万元的共享服务后补助。(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六)支持创新服务载体建设。鼓励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向专业化、精细化方向升级,依托骨干企业、高校院所、投资机构和相关行业组织等建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孵化机构。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按绩效给予后补助,每孵化1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对建设在大中专院校内的众创空间,每年给予不低于10万元支持。(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三、培育壮大创新主体

(七)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领军企业”梯度培育机制。对重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不低于5万元的后补助。对辅导企业申报成为高新技术企业达到一定数量的科技服务机构,按申报成为高新技术企业数量给予后补助。对新认定的科技型领军企业,给予不低于200万元市级科技项目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八)鼓励企业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对新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按单位获得国家支持经费的15%给予后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九)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对研发费用新入统的企业及较上年度研发费用投入呈正增长的企业择优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后补助。(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局)

四、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十)支持科技成果奖励项目。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省突出贡献奖的个人(工作单位须在沧州市域内)分别给予不低于500万元、100万元后补助。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项目的单位(须是在沧州市域内注册),一等奖、二等奖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后补助;对获得河北省科学技术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须是在沧州市域内注册),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后补助。对获得国家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省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合作单位(须是在沧州市域内注册)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后补助。(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十一)支持农作物新品种培育推广。按照农作物新品种推广面积、效益等应用情况给予后补助,其中,通过国审、省审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支持,国家登记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给予最高15万元支持。(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五、引进培育科技创新人才

(十二)全面落实“智汇沧州”人才立市十条措施。对国内外人才及团队带技术、带成果、带资金到我市创新创业、转化科研成果的给予不少于100万元重大科技专项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六、保障措施

(十三)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党对科技工作的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科技改革创新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落实主体责任,统筹推进科技创新政策措施落实落地。各县(市、区)要强化科技管理队伍建设,优化整合科技管理机构,完善职能,配齐配强科技管理人员,站位全局,谋划推动各项科技创新工作。

(十四)强化资金保障。建立健全财政科技资金快速增长机制,市级和各县(市、区)要将财政科技投入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激励全社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

(十五)落实企业创新普惠性政策。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各类创新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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