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石家庄市元氏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元氏县科技创新奖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元氏县科技创新奖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文件精神,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强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支持,鼓励企业积极争取河北省和国家各类科技项目、科技创新平台、科技示范企业和科技奖项,扶持和培育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提升企业的科技创新和自主研发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高质量发展,县政府决定设立元氏县科技创新奖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对注册在元氏县域内,依法存在,依规纳税,在科技创新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进行奖励和补助。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坚持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扶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三条 县政府成立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县长任组长,主管科技的副县长任副组长,财政局、科技局、发改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统计局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局,负责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奖补资金列入县科学技术局部门预算。根据上一年度全县科技创新实际情况和奖补资金规模,适时调整预算资金规模和资助标准。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支持奖励科技创新成果。
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鼓励我县企业申报国家及省、市科技进步奖。对获得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按上级奖励经费等额进行配套奖励。
第六条 支持奖励科技创新主体。
1、对当年认定(包括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领军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型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市级小巨人企业和农业小巨人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8万元和5万元;对当年初次认定的省级 “专精特新”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鼓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我县的中小微企业开展科技政策培训和宣传,指导企业申报专利、著作等知识产权,辅导企业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申报认定,不断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每辅导申报一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补助300元。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次性奖励5000元。
第七条 支持奖励创新平台建设。
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产业研究院、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组建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院士工作站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A级、B级企业研发机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建设期满经验收通过后,对当年通过验收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产业研究院、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第八条 支持奖励知识产权。
1、鼓励企业申请专利,对授权的专利给予奖励。对当年新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一次性奖励2千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奖励2千元;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万元。
2、对当年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事业单位或专利个人,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当年获得省级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事业单位或专利个人,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3、设立商标发展专项奖励。对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商标持有人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被认定为中国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单位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成功注册中国地理标志商标的单位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成功注册马德里商标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九条 支持农业科技协同创新。
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科技园区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第十条 加强科技管理服务,推动科技创新。
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企业开展科技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激发企业科技创新的动力,壮大我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队伍。不断完善科技大市场的功能,通过开展技术需求征集活动,联系京津冀的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进行技术交流、技术诊断、技术帮扶和解难题活动。组织我县骨干企业与京津冀的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攻克一批“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促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和科技成果在我县的转化。通过聘请第三方机构对承担各级政府科技项目单位的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规范指导,确保项目单位按计划任务书完成实施并验收。暂定每年安排20万元用于推动科技创新工作扎实开展。
第十一条 设立县长科技创新特别奖。
对经县政府同意引进我县的经济发展急需的“紧缺型”高层次技术人才(团队)、管理人才(团队)、产业技术创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以及为引进以上高端科技资源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科技中介机构,按照“一事一议”方式进行重点奖励,单项奖励金额一般不低于20万元。
第三章 奖补资金的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县科技创新奖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适时发布奖补资金申报受理通知,符合奖补条件的企业,要按照通知规定的时间和相关要求,向县科技创新奖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奖补资金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文件和项目资料。县科技创新奖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国家、省、市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按照类别和奖补标准进行汇总,对申请奖补资金单位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评审,提出奖补意见,报科技创新奖补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三条 属于“一事一议”的项目由符合条件的单位向县科技创新奖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科技创新奖补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执行。
第四章 资金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经审批通过后的拟奖补项目须面向社会各界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遵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单位获得的奖补资金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确保用于开展科技创新和研发活动。
第十六条 县科技创新奖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健全奖补资金管理台账。建立受奖补企业定期回访制度和业绩考核制度,确保资金按时到位。
第十七条 每年年终由县科技创新奖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开展情况提出下年度奖补资金预算方案。下年度奖补资金预算用于上年度的科技创新奖补。
第十八条 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受奖补的单位对奖补资金使用不当的,县科技创新奖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按规定减少、暂停拨款,直至收回已拨付的全部奖补款项。
第二十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单位,财政部门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20日起实施,试行三年,以后根据上级政策和我县科技创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完善。
第二十二条 2020年的各类科技创新奖补按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科技创新项目较多,奖补资金规模不足时,可按比例压减各类项目的奖补额度,或者根据工作需要和项目重要程度对个别类别的项目调整奖补额度。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创新奖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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