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路北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推进质量强区和标准化战略的奖励办法
为深入实施质量强区战略,扎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地发挥支持政策对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
1.符合路北区产业发展政策,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路北区的法人企业。
2.对质量提升、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方面做出贡献的企业或个人。
3.企业落户过程中已享受特殊优惠政策的不在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二条 奖励原则
1.符合政策规定的企业和个人,除享受本办法中的相关奖励外,还可同时申请享受国家、省、市的其他优惠扶持政策。
2.对投资强度大、税收贡献大、科技含量高、业态优化的新引进项目及其引荐人,给予特殊奖励政策。
3.对同时符合我区其他奖励办法多项奖励条款的对象,按照“从优、从高、同类别不重复计算”的原则兑现奖励。
第三条 奖励内容
(一)质量提升奖励
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在市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省政府质量奖、质量效益型企业、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在市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政府质量奖、市政府质量奖个人奖的个人,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
(二)标准化奖励
1.主持国际、国家、行业、团体标准制修订的单位,在市政府资助的基础上,分别资助30万元、20万元、10万元、3万元;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的单位,在市政府资助的基础上,分别资助20万元、5万元、3万元;主持省级地方标准制修订的单位,在市政府资助的基础上,资助4万元;承担的市级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在市政府资助的基础上,资助3万元。
2.承担国家、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单位,在市政府资助的基础上,分别资助20万元、7万元。
3.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在市政府资助的基础上,资助10万元。
(三)认证类奖励
强化质量认证体系,鼓励企业运用第三方质量认证方式加强质量管理,经市场监管局确认后,对同时获得“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三体系初始认证或有机产品初始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
(四)小升规奖励
对首次规模以下转为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首次规模以下转为规模以上的服务业企业和首次限额以下转为限额以上的商贸企业(经统计或有关部门认定),给予2万元奖励。
(五)科技创新奖励
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省、市创新型企业、技术研发机构、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研究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省、市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省、市创新创业基地,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省、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六)农业产业化奖励
1.对纳入河北省统计范围的四类农业产业化生产经营单位,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的,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的,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的,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2.获得国家绿色食品认证且在生产经营中使用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七)知识产权奖励
1.对在我区纳统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自然人,新获得的国内及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1万元(每件国外发明专利最多资助五个国家);
2.在我区纳统的企业成功引进的我区区域外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万元;
3.对授权后按时缴纳年费的发明专利,凭缴纳发明专利年费凭证,每年给予年费缴费额50%的资助。
4.对获得中国专利奖的发明专利,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万元;对获得河北省专利奖的发明专利,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万元。对同一项目在同一评选年度内,同时获得国家、省专利奖的,不重复奖励。
5.对同一类别商品或服务商标,首次经行政程序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给予商标所有权人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商标的,给予商标所有权人2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给予商标所有权人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奖励流程
1.每年年初由路北区组织区有关单位、镇乡街,对企业、和个人上年度奖励的申请集中进行审核。
2.由镇乡街对申请奖励的企业和个人的申报资格进行初审,确认符合相关政策要求后,对照本办法提出相应的奖励意见,报区相关责任单位审查。
3.区相关责任单位对具体奖励意见审核后,就该意见的可行性、操作性等方面情况,征求财税部门的意见。
4.在已征求财税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由区相关责任单位将奖励意见报区主管领导审签。
5.区相关责任单位将区主管领导确认后的奖励意见报至区财政局,再由区财政局统一汇总、审核后提交区政府审定,通过审定后兑现奖励(受奖人取得的奖金需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 约束条件
1.存在以下行为的不予奖励:在申报奖励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行为的;存在欠税、偷漏税行为的;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2.由税务部门查补的税收不纳入奖励计算范围。
第六条 时效性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之前实施的有关奖励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适用日期2020年12月1日起。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遇重大政策性变化将相应予以调整。
第七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路北区财政局、发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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