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沧州市肃宁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肃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稳定经济运行一揽子政策的措施
肃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稳定经济运行一揽子政策的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扎实稳定经济运行一揽子政策措施,统筹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努力实现全年社会发展目标,在全面落实国务院、河北省和沧州市政策措施的基础上,结合肃宁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落实财税政策
1.落实留抵退税政策。6月底前基本退完原有6个行业存量留抵税额,7月起一次性全额退还新出台的批发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存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按月退还。建立留抵退税会商机制,全力保障退税资金和库款需求。(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人行肃宁支行)
2.支持税收减免政策。全面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政策;落实阶段性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政策,2022年12月31日前购置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2023年12月31日前,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牵头单位:县税务局,责任单位:县科工商局、县财政局)
3.做好退税减税统计核算工作。健全问题协调机制,防范退税风险,依法严惩偷税、骗税行为。(牵头单位:县税务局、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
4.加快财政支出进度。提高上级转移支付及本级预算指标分解下达效率,加快资金支出进度;持续加快一般债券资金支出进度,全县整体支出达到序时进度;动态监测我县库款保障水平,优先保障“三保”支出、留抵退税、债务还本付息、直达资金等重点支出需求。(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
5.用足用好债券政策。加大专项债券谋划储备力度,力争下半年全县专项债券常态化储备项目不少于11个,总投资不低于25亿元,当年资金需求不低于3.5亿元;加快专项债券项目的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进度,今年以来发行的专项债券,力争8月底前基本使用完毕。(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
6.实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在对餐饮、零售、旅游、公路铁路运输等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为2022年5月至2022年12月。(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财政局)
7.实施降费率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底。(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财政局)
8.建立产业发展基金。为更好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我县产业投资领域,推动全县创业创新,产业升级和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建立产业发展基金500万元;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对企业和引进人员给予相应奖励,促进我县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科工商局)
9.建立特色产业奖励机制。对县域十大特色产业全年营业收入同比增幅排名前五位的企业,按县级分享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增量100%给予企业所属地经费奖励。(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科工商局、县财政局)
10.加大乡镇企业培育力度。2022年12月底前,实现净新增规上工业企业18家;乡镇(开发区)每净新增1家规上企业,给予10万元的培育经费,可用于对规上企业及重点培育企业的财会、管理、企业技改等支出。在完成培育任务的基础上,每多净新增1家规上企业,奖励15万元的培育经费。(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科工商局、县税务局)
11.建立升规奖励机制。年度内由规下(限下)企业转为规上(限上)企业的,按照省、市、县各级奖励措施,给予资金奖励。年度内由规下(限下)企业转为规上(限上)企业的,一次奖励企业10万元;年度内由个体户升为企业法人后再转为规上企业的,一次奖励企业15万元;对当年(以12个月计算)开工建设、当年竣工投产、当年入统的省市重点项目,一次奖励30万元;对当年开工建设、当年竣工投产、当年入统的非省市重点项目,一次奖励企业20万元;对当年成功包装列入省市重点项目的,一次奖励企业10万元。此项奖励政策,针对入统后三年之内不退统的企业实行;对三年内退统的企业,主管部门需收回奖励资金。(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科工商局)
12.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引导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大力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级创新性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梯次培育计划,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责任培育清单。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补助;对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的补助;对新入库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1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平台,给予20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市级创新平台,给予10万元的补助;对研发投入持续增长且及时准确填报研发活动统计报表的企业,按研发经费投入总额3%—5%的比例予以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对创新成果获得国家和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创新示范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牵头单位:县科工商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
13.加大盘活存量资金力度。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中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也要收回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支持的领域。(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14.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力度。严格落实中小微企业预留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惠企政策,将面向中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由6%—10%提高至10%—20%,将预留面向中小企业的份额由30%以上今年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非预留项目要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增加中小微企业合同规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微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鼓励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15.全面落实好《沧州市服务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十条措施》,落实好县级领导包联服务机制,积极协调解决企业实际问题,保障规上工业企业健康发展,确保规上工业增加值增速平稳运行。(牵头单位:县科工商局)
二、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16.全力以赴保持信贷规模稳定增长。加大对“三农”、乡村振兴等重点领域以及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提升支农再贷款对涉农领域支持的精准度,力争全年投放额超1.5亿元。(牵头单位:人行肃宁支行,责任单位:县银保监组)
17.加强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信贷投放。用好央行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加大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贷款投放力度,对符合使用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按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2%提供激励金。(牵头单位:人行肃宁支行,责任单位:县银保监组)
18.加大就业创业金融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继续加大对创业担保贷款的投放力度。(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金融办、人行肃宁支行、县银保监组、县教育局)
19.合理确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各金融机构根据上级行要求合理确定首套房和二套房商贷首付比例。(牵头单位:人行肃宁支行,责任单位:县银保监组、县住建局)
20.完善住房公积金政策。2022年底前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借款职工可申请延迟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上调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至80万;提高租房提取最高额度至12000元/年。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降至20%,第二次降至30%。(牵头单位: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1.开展“政银保”业务。对合作的银行、保险公司信贷投放的企业(种养殖大户、城乡创业者优先)给予不超过贷款本金(不超过300万元)5%的利息及保费补贴。2022年度目标发放贷款3000万元,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牵头单位:县金融办,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22.出资入股融资担保机构。由财政出资1000万元,入股沧州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沧州智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力争7月底前签定入股协议。(牵头单位:县金融办、县财政局、建发公司)
三、抓好投资和项目建设
23.加强项目谋划储备。超前谋划跑办一批公路交通、铁路、能源、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谋划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高质量投资项目,谋划一批补短板惠民生项目和优质产业项目,动态完善项目清单。年内新增省、市重点前期项目20个以上。(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开发区)
24.畅通审批“绿色”通道。建立绿色通道,主动服务项目,限时办结。持续压缩审批时限,将审批、核准、备案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38、35、33工作日以内。(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生态环境分局)
25.强化项目要素保障。强化领导包联省市重点和5亿元以上项目协调推进机制;加强重点项目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管理,重污染天气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实施差异化管控,最大限度确保重点工程项目正常施工,杜绝一刀切,在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上,对省、市重点项目予以优先保障;统筹地方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积极盘活存量土地资源,优先保障省、市重点项目用地;新建项目能耗强度低于当地且不高于全市“十四五”末目标值的,全力争取省级支持,确保能耗增量,对纳入国家和省级规划的重大项目争取能耗单列;在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上,对省、市重点项目予以优先保障。(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发改局、县生态环境分局)
26.实施“零罚款”生态环境执法。三季度,生态环境执法依法采取告知、提醒、帮扶方式,除恶意违法情况外,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原则上不得采取罚款方式进行处理,依法做到轻微不罚、首违不罚、非故意不罚。实施“三个禁用”管控措施。除恶意违法和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情况外,污染管控措施慎用限产、停产、停工手段,在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项目正常施工前提下开展问题整改。对全县35家重点排污企业开展环保服务“两进三送”帮扶活动,送法律、送政策、送技术,对帮扶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坚持以教育为主,以解决问题为向导,慎用处罚措施,积极引导企业自觉守法、主动治污、绿色发展、尽力减排,自主消除环境污染隐患,提高企业环保自律水平,全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牵头部门:县生态环境局)
27.多渠道争取上级资金。在交通基础设施、能源项目、农林水利、生态环保项目、社会事业、城乡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9大领域基础上,进一步做好新型基础设施、新能源项目等新增领域专项债券的项目谋划、储备和申报工作。加大中央、省、市预算内投资等上级支持资金项目申报力度,做好谋划储备,完善前期手续。(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物流园区、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教育局等部门)
28.保障项目加快施工。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下,鼓励实行闭环管理和专用通行证制度,依托运证通APP做好《河北省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核发工作,《通行证》实行“一车一证一路线”,确保应发尽发;保障工地用料和物资,满足域内建设工地20日以上用料需求;开展项目建设“擂台赛”活动,比拼项目落地效率。(牵头单位: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
29.激发民间投资活力。支持民间投资参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鼓励具备长期稳定经营性收益的存量项目采用PPP模式盘活存量资产,将收回资金按规定用于再投资。畅通民间资本投资渠道,完善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长效机制,定期向民间资本推介一批优质项目,全年推介项目1个以上、总投资5亿元以上。(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建发公司,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
30.引导企业加大技改投资力度,积极发挥技改专项补贴资金激励作用,引导企业不断加大迁建、扩建、改建等技改力度,根据上级制定的技改投资导向目录,认真落实相关政策,协助符合条件企业全力申请技改补贴资金;围绕提升企业备案意识,积极指导企业推进技术改造,梳理完善备案流程,印制宣传备案工作相关资料,便于企业了解备案流程和技改方向;对部分申报有困难的企业,实行逐企指导,协助企业顺利完成备案。(牵头单位:县科工商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31.加快水利工程项目实施。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和任务清单,加快推进总投资11.2亿元的水环境综合治理PPP项目;加快推进“万塘千渠百河”水系连通工程建设,水工建筑物年内完成主体工程,其余工程年内全面完工;加快农村人饮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进度,确保11月底前全面完工;积极争取国家、省、市资金,加大水利工程利用专项债力度,力争2022年全县水利系统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加40%以上。(牵头单位:水务局)
32.加快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全力做好曲港高速肃宁互通至京台高速段各项地方保障工作,为加快项目进度营造良好外部环境;提速国道G240肃宁绕城公路下穿朔黄、京九铁路框架桥工程项目手续跑办工作,尽快开工建设;继续深化“四好农村路”建设工作,全年完成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约17公里,不断完善农村路网布局。(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
四、促进消费和外资外贸发展
33.对己注册的外资项目,做好跟踪指导,争取外资早到位、早入统;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围绕我县皮毛、针纺、鱼竿渔具、乐器等产业,利用企业经贸往来关系,开展以商招商,争取引进落地一批外资企业。(牵头单位:科工商局)
34.由县财政拨付补贴资金160万元,在我县限上商超及限上家电企业开展发放消费券促消活动,拉动我县经济增长,活跃消费市场活力。(牵头单位:科工商局)
35.促进文旅消费。面向全县居民发放文化惠民卡(券)10000张以上,以购买服务方式支持京剧、评剧、河北梆子、杂技、综艺等演出单位,开展文化惠民演出50场次以上;研定一条县域精品旅游线路,发放“文化惠民旅游直通车券”1000张,开展旅游惠民直通车活动,引导“肃宁人游肃宁”本地消费旅游的市场化运营;推进非遗进景区、校企工作,以“文创基地+文创购物店+文创微驿站”销售模式,帮助我县文创企业申报省级文创和旅游商品示范购物店,争取上级专项资金支持;培育文创运营服务平台,支持文创企业“电商兴业”计划,帮助文创企业申请上级扶持资金。(牵头单位:县文广旅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36.支持旅游业发展。投资800万元,完成八路军120师挺进冀中抗战指挥部旧址二期项目、指挥部旧址南北大街翻建、三线入地及道路两侧绿化、美化,统一沿街门店标牌。重点支持全县文化和旅游重大战略工程项目、县重点建设项目、产业转型升级项目、融合示范新业态等项目。帮助重点乡村旅游项目申请上级资金补助。重点支持对全县乡村旅游发展具有引领带动作用,转型升级和融合发展作用的项目。帮助享受暂退保证金政策的旅行社向市局申请暂退100%的质保金。(牵头单位:县文广旅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37.促进体育消费。引导我县居民积极参与第三届沧州市体育消费季活动,登录微信小程序“惠美体育”上免费领取消费券,领取河北省体育消费券,到活动参与企业消费,促进全民健身、促进体育消费,繁荣体育市场,助推产业发展。(牵头单位:县文广旅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38.实施购房补贴政策。在2022年6月20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且在2022年12月31日前缴纳完毕契税的购房人,按照购买商品房买卖合同价格的1%金额发放购房补贴。每套商品房只能享受一次补贴。(牵头部门: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银保监组)
39.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其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方可办理预售。在投资比例难以认定的情况下,可将形象进度作为许可条件,十二层以下的建筑(配建地下车库和人防工程的)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地面一层,十三层以上的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0为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条件。(牵头部门∶县行政审批局)
40.对企业做好政策解读,使其用足用好国家、省、市外贸扶持政策。组织重点企业参加外贸业务知识培训会、银企对接会和中信保的线上政策业务培训会,提高疫情影响下企业合同履约能力,拓宽企业贷款融资渠道,帮助企业进一步开拓新兴国际市场,扩大出口份额。(牵头单位:科工商局)
41.利用市级外贸转型发展资金,充分发挥出口信保对外贸发展的保障作用。对我县购买出口信保服务保费的外贸企业帮助其申请省、市出口信保补贴资金,提高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积极性。(牵头单位:科工商局)
42.促进全县外贸进口,对进口企业宣传和解读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企业进口列入国家《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版)》的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和零部件的鼓励申请贴息。(牵头单位:科工商局)
五、切实保障粮食能源安全
43.切实抓好粮食收购。落实国家最低收购价政策,根据市场形势和上级要求及时启动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抓好粮食市场化收购,引导多元市场主体入市收购,落实各项收购条件,确保夏粮收购有序进行。开展夏粮收购专项检查,规范收购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
44.强化粮油保供稳价。严格落实政府储备制度,确保成品粮油储备达到主城区常住人口15天以上(含15天)市场供应量,科学建立小包装成品粮油储备,完善应急保供体系,保障市场供应。指导储备企业科学轮换,保障市场稳定。(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45.保障化肥供应。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化肥生产、流通涉及相关事项。积极扩大进口,控制出口,优先满足国内市场供应。全力配合市发改委对县内经销企业参与国储钾肥投放竞标。(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科工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供销社)
46.推动电网重点工程建设。推进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新建农村电力线路44.84公里。加快完成投资470余万元的肃宁220KV尚村站10KV肃水路线路新建工程和投资620余万元的肃宁220KV尚村站10KV聚贤街线路新建工程等重点工程建设。(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肃宁县供电公司)
47.加快新能源重点项目建设。2022年新增新能源并网装机3.5万千瓦以上。有序推进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试点建设。关注全省风电政策,及时沟通对接,有序推进全县风电项目。(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肃宁县供电公司、建发公司、国能朔黄铁路发展有限公司)
48.强化电力安全调度。制定全县有序用电指挥中心工作方案与全县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方案,确保电力运行平稳有序。组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及时督导整改。(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肃宁县供电公司)
49.积极推进天然气管网建设。加快推进沿海输气管线肃宁段建设,补充我县冬季供气高峰时能源缺口,提升自行调度、调节天然气气源应急分配能力。(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应急管理局)
50.强化气源保障。积极争取上游气源支持,组织不同输气管线间的气源调剂,确保落实气源0.65亿方以上,其中民生用气0.58亿方以上,工业用气0.07亿方以上,在保障民生用气的前提下,千方百计保障工商业用气需求。(牵头单位:县发改局)
51.提高煤炭储备能力。督导重点耗煤企业保持合理库存。(牵头单位:县发改局)
六、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
52.降低生产经营成本。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上下限设置的,一律按下限执行。2022年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牵头单位:县发改局、电信公司、联通公司、移动公司)
53.坚决落实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政策。对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今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国有房屋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切实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轻负担,降低疫情影响,助力复工复产,稳住市场主体和市场预期。(牵头单位:财政局)
54.全力保障货车通行顺畅。对来自疫情低风险地区货运车辆的防疫通行限制全面取消,对来自或进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货运车辆落实“即采即走即追”制度,抗原检测为阴性的要立即放行,不得以等待核酸检测结果为由限制通行。(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卫健局)
55.保障“白名单”企业正常生产。将符合条件的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企业纳入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保障其在环保达标条件下不停产不限产。(牵头单位:县科工商局、县生态环境分局)
七、千方百计保基本民生
56.落实财政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将转移支付资金重点用于保障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支出需求,积极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57.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用好中央和省级下拨的困难群众补助资金。将低保边缘家庭中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纳入低保范围。对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仍属于低收入人口或脱贫人口的可给予不超过三个月的渐退期。兜住兜牢基本生活保障底线,增加覆盖面、提高精准性。同时还要重点关注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低保边缘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等。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加大摸排力度,加强动态管理,及时发现救助需求,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实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不漏一人。(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58.做好因疫情受困群众社会救助受疫情的影响,根据省、市的相关政策可暂缓低保对象的动态退出。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无法开展正常生产等造成家庭收入下降且符合相关低保政策,要及时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对受疫情影响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困难群众,可先行给予临时救助。(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59.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符合条件时,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确保价格临时补贴发布当月足额发放到符合条件的服务保障对象手中。(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60.加强储备调节。确保成品粮油储备达到主城区常住人口15天以上(含15天)市场供应量;猪肉储备不低于城区常住人口3天的消费量;冬春季节耐储蔬菜品种库存满足3天左右的消费量。(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科工商局、县财政局)
八、推进农业经济发展
61.支持发展粮食生产。深入落实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农业生产发展补贴等政策,提升农民种粮积极性,高质量完成省下达的65.6万亩粮食种植任务和0.68万亩玉米大豆带状复合种植任务。(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62.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建高标准农田0.2万亩,争取省级以上财政每亩补助1300元左右。(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63.支持农业园区建设。围绕肃宁肉鸭特色产业集群,集中连片肉鸭养殖示范园区,争取省级补助资金200万元;争创尚村镇国家农业产业强镇,争取中央财政资金300万元,促进皮毛产业转型升级。(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64.全力开展农业招商引资。实施农业产业项目突破年行动,持续开展农业大招商,协调解决立项、审批、用地、资金等项目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涉农央企及国内大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在我县建立的分公司,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通过国家认定的,争取省级奖补资金100万元。(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65.支持涉农企业发展。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强龙担”助贷工程,推荐符合条件的省级龙头企业和省级示范联合体成员申请“强龙担”信用便捷贷款和贴息贴费补助。支持种子企业建设小麦良种繁育基地,争取补助200万元。(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66.大力推进奶业振兴。着眼提高优质饲草自给率,因地制宜扩大种植面积,加大饲草收储机械补贴力度,进一步提高饲草收贮效率和质量,2022年青贮玉米种植面积达到3000亩,奶牛存栏达到350头,生鲜乳产量达到0.17万吨。(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67.支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聚焦蔬菜、贡梨等特色农产品主产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争取省级给予单个实施主体不超过设施投资总额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68.支持新改建农村户厕13606座,每座争取省级补助500元,市级补助200元;新建改建农村公厕63座,每座争取省级补助1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美丽乡村精品村,争取省级每个奖补50万元—100万元。(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九、保障企业发展用地
69.实行灵活的土地供应方式。企业申请产业项目用地,可根据产业生命周期灵活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方式供应土地。土地使用权人已依法取得的国有划拨或租赁用地申请补办出让手续,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工作,编制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有序开展低效用地再利用。(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70.采取优惠地价政策。对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71.激励企业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企业在现有工业用地上新建、扩建生产性用房或利用地下空间,增加容积率的,经依法批准后,不再补缴土地价款。(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72.支持企业转型发展。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国家支持产业、行业的,可享受在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73.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实行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告知承诺制。小微企业作出书面承诺后,即免收相应的不动产登记费。个体工商户凭工商营业执照直接免收不动产登记费。(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科工商局)
74.支持土地用途兼容复合利用。新产业工业项目用地的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的,仍按工业用途管理。科教用地可兼容研发与中试、科技服务设施与项目及生活性服务设施,兼容设施建筑面积比例不得超过项目建筑面积的15%,兼容用途的土地、房产不得分割转让。(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75.优化工程建设项目规划用地审批。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行带方案出让土地的工程建设项目简易审批模式。(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76.开展预告登记转让。支持通过土地预告登记实现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对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按照“先投入后转让”的原则了,交易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后办理预告登记,待达到法定转让要求时,再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可作为办理建设项目开发建设等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77.高效便捷开展不动产登记。土地交付时已完成地籍调查、缴清相关税费,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的,全面推行交地即交证。(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税务局、县住建局)
本措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具体措施有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国家、省、市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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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2022年沧州市肃宁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肃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稳定经济运行一揽子政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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