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宁晋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宁晋县支持企业科技创新15条措施
宁晋县支持企业科技创新15条措施
为破解制约县域企业发展瓶颈问题,激发企业发展活力,推动企业核心竞争力和贡献度双提升,对县域范围内规上工业企业和发展前景好。带动作用强、贡献突出的规下企业,从科技创新引领转型升级等方面予以扶持。特制定如下工作措施。
第一条 大力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创新型企业、两化融合重点项目、管理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的资金扶持。
第二条 加大科技创新能力培育。对认定为省科技向中小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科技成果进步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扶持资金支持;对获得省科技成果进步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扶持资金支持。
第三条 支持公共创新平台建设。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科研机构(包括院士工作站、产业技术研究院、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及检验检测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扶持资金支持;对认定为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第四条 加大技术研发奖励。支持企业将科研成果转化产生的效益、成果转让费收益、新产品销售利润,按照贡献大小给予主要研发人员奖励(奖金发放可按效益、收益、利润的10%-20%执行)。
第五条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设立专利专项资助资金,对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经授权后,每件分别给予5万元、1万元、0.5万元的资助;
第六条 鼓励企业提升智能化水平。对首次获得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省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七条 鼓励企业加大技改投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生产型设备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生产技改项目,再项目完工投产后按照项目备案后的生产性设备实际购置费的5%给予补助。高新技术企业实施技改的,补助比例提高1个百分点。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
第八条 支持企业“专精特新”。对被认定为河北省“专精特新”的中小企业再获得省级奖励基础上,再给予5万元奖励。
第九条 支持企业购买工业设计服务。鼓励企业购买工业设计服务,再获得省级补助基础上,按省补助金额的50%配套奖励。
第十条 大力实施品牌战略。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河北省政府质量奖、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新取得国际商标注册的企业按注册费的20%,总额不超过5万元奖励企业;对新注册国家地理标志商标、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每件奖励10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实施标准化战略。对编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每项标准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企业标准经标准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定为河北省地方标准的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支持兼并重组。支持企业兼并重组,企业并购金额1亿元以上的,按照并购金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资金作为开拓市场专项经费,用于组织落实工业企业宣传及外出发展,鼓励特色产业集群,建设特色名品展示平台,每个平台奖励10万元;支持企业在机场、火车站、高速服务区等公共场所设置广告牌、在中央媒体及互联网宣传,每个企业奖励所发生费用的70%,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企业参加重点境内外展会。每个展位补助50%(最高不超过2万元/个);同时参加上述两类展会的,每家企业全年补助最高不超过25万元。鼓励行业、企业建立电子商务平台,对行业电子商务平台,签约本县会员100家以上的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强化资金保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工业企业的发展支持、引导作用和激励效应。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对奖补进行认定,提出落实建议,县财政列入次年年度预算,并与次年一季度完成兑现。
对当年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食品安全、产品质量、偷漏税费、侵权、欺诈的步伐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企业,未完成节能降耗考核的企业,以及闲置土地时间较长、闲置面积较大的企业。原则上不享受本政策。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各项奖励和补助累计不超过该企业当年纳税金额,其中纳税金额低于50万元的企业奖励和补助累计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五条 建立完善县四套班子领导包规上工业企业制度,进一步发挥领导干部服务企业、服务项目、服务发展的示范带头作用,带动全县广大干部服务重大项目和企业建设,更好地推动全县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包联领导紧扣全程参与、一包到底,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发展中的政策支持、融资保障、招工引才、转型升级、市场拓展、发展环境等方面遇到的实际困难。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二年),由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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