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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定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

时间:2023-02-13 08:58:18|栏目:河北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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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定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域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17〕80号),《省政府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措施》(冀政办发〔2017〕5号)的通知要求,持续强化科技创新对经济发展的引领和支撑作用,将定州建设成创新驱动发展的新兴区域中心城市,结合定州实际,特制定措施如下。

一、锁定建设创新型市目标,探索县域创新驱动发展的模式

1.到2018年提前建成省级创新型市,2019年跻身国家级创新型试点市。争取五年内建成国家级创新型市。(责任单位:科技局,工信局,农业局,发改局,开发区等单位,各乡镇办)

2.设立科技创新突出贡献奖。对在科技创新,创新驱动,成果转化,技术转移,科技招商,发明创造,创新创业等方面做出特殊贡献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以下的科技创新突出贡献奖。(责任单位:科技局,财政局)

二、大幅增加科技投入,引导社会加大研发投入

3.2018年起新增财政科技计划预算2000万元,其中500万元用于市本级财政科技项目计划。从2019年开始按照市财力状况适当提高。(责任单位:科技局,财政局)

4.建设科技型企业加计扣除和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办理绿色通道。2018年享受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所得税减免的企业数量超过40%,2019年超过70%,2020年达到全覆盖。将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企业数量纳入市政府年终考核指标。(责任单位: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科技局)

三、大幅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培植发展新动能

5.对新增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成功培育服务且未收取企业服务费的机构一次性补贴5万元。每年新增高新技术企业30家以上。(责任单位:科技局,财政局,各乡镇办)

6.对新增的小巨人企业,每家一次性补助3万元。对成功培育服务且未收取企业服务费的机构每家一次性补助5千元。每年新增小巨人企业10家以上。(责任单位:科技局,财政局,各乡镇办)

7.对新培育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家一次性补助2万元,复审通过的一次性补助5千元。对成功培育服务且未收取企业服务费的机构一次性补助500元。每年新增科技型中小企业150家以上。(责任单位:科技局,财政局,各乡镇办)

8.对科技型企业建设的内部研发机构,达到市级标准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达到省级标准的一次性补助30万元,达到国家级标准的一次性补助100万元。2018年建成率达到40%,2019年建成率达到70%,2020年实现全覆盖。(责任单位:科技局,财政局、工信局)。

9.对企业成功申请省创新券的企业,年终一次性补贴企业自己负担部分的50%。(责任单位:科技局,财政局)

四、大力培育九大新兴产业,切实推动产学研用深度融合,支撑现代经济体系建设

10.对企业建立的产业技术研究院,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类机构,达到市级标准的,一次性补助20万元,达到省级标准的,一次性补助50万元,达到国家级标准的,一次性补助300万元。对成功培育服务且未收取企业服务费的机构一次性补贴10万元。每年新增5家以上。(责任单位:科技局,财政局)

11.对企业等实体组织建成院士工作站,国际合作基地,博士后流动站,协同创新联盟等研发类平台和组织的,一次性补助20万元。每年新增5家以上。(责任单位:科技局)实行研发类机构,平台,联盟等绩效考核评估制度,对年终考核优秀的,一次性给予奖励补助10万元。(责任单位:科技局,财政局)

五、全力建设两大高新区,抓好创新载体建设

12.吸引京津成果,技术,资金等优质资源落户定州,采取工业反哺农业,用抓工业项目的理念抓农业的方法,建设省级农业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发展生态循环清洁农业。争取2020年建成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或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振兴乡村。(责任单位:科技局,农业局,经济开发区,各乡镇办)选择有积极性的乡镇建设创新型乡镇。达到省级标准的一次性补助该乡镇50万元。(责任单位:科技局,财政局,各乡镇办)

六、全力构建京津雄安研发,定州转化生产制造模式,重点实施科技招商

13.对京津等地科技型企业整体搬迁或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质企业到定州,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补助100万元。被认定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联系介绍促成的中介机构和个人,未收取企业服务费的,由市财政一次性补助10万元。每年新增上述企业5家以上。(责任单位:科技局,财政局、招商办,各乡镇办)

14.对定州企业或实体组织购买转化京津等地科技成果,专利和技术并成功落地实施的,按双方协议金额的千分之二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联系促成协议的服务机构和个人,待按促成协议金额的千分之一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年新增转化交易额3000万以上。(责任单位:科技局,财政局,招商办,各乡镇办,经济开发区)

七、大力营造双创氛围,培育浓厚创新文化

15.每年从科技专项经费中拨款60万元举办两次定州科技创新创业大赛。(责任单位:科技局,财政局)每年定期举办定州科技节,展示定州创新成果,营造创新创业浓厚氛围,鼓励创新,宽容失败。(责任单位:科技局等有关单位)

16.对建成的新型研发机构,达到市级标准的,一次性补助3万元,达到省级标准的,一次性补助30万元。对新型研发机构绩效年终考核优秀的,补助10万元。每年达到5家以上。(责任单位:科技局,财政局)

17.对定州建设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科技孵化器,创新驿站等双创服务机构,达到市级标准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达到省级标准的,一次性补助20万元,达到国家级标准的,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年终绩效考核优秀的,补助20万元。连续两年绩效考核评估结果为差的单位,予以摘牌。每年新增5家以上。(责任单位:科技局,财政局)

八、鼓励知识产权创新创造,推动科技与金融融合

18.对定州企业,机构或个人取得发明专利证书,植物新品种证书、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证书,每件一次性补助3万元。取得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证书的,每件一次性补助1万元。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的,一次性补助1千元。对定州专利等知识产权获得省级,国家级专利等评选奖励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50万元。每年新增发明专利20件以上。(责任单位:科技局,财政局)

19.对金融机构成功发放专利质押贷款的,按借款合同金额的0.5‰,最高不超过3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或风险补偿。对贷款企业按合同金额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担保机构为企业专利质押贷款提供担保的,按担保金额的0.2%,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企业,组织和个人办理知识产权公证,保险的,每件按所缴纳公证费或保险费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责任单位:科技局,财政局、金融办)

20.对企业通过省级、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的,分别给予该企业一次性补助资金10万元、20万元。对企业专利导航项目被省知识产权局评审验收合格的,给予该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企业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项目被省知识产权局论证通过的,给予该企业一次性补助资金10万元,对联系促成的培育服务机构或个人,未收取企业服务费的,由市财政一次性补助5万元。每年新增2家以上。(责任单位:科技局,财政局)

21.对建成的专利代理等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一次性给予3万元以下的补助。对其成功开展快速审查,确权,维权,转让,交易等服务的,按每件次3千元给予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科技局,财政局)

22.2018年市财政出资640万元,省级天使投资基金出资350万元,基金管理人出资10万元,组建初始规模1000万元的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之后逐步扩大规模,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扶持定州市初创期的科技型企业。(责任单位:科技局,财政局、金融办)

九、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科技惠民

23.组建科技降霾基金5亿元,支持重点企业引进人才,转化成果,购买技术,建设研发机构。(责任单位:金融办、农业局、环保局、科技局)

24.鼓励引导企业依靠科技创新降霾除霾治霾。建设科技降霾示范性企业,达到市级标准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责任单位:科技局,财政局)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措施生效前尚未兑现的申请事项按原来的有关政策落实。本措施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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