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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莲池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支持市场主体增量提质发展的十六条政策措施

时间:2023-07-04 09:27:51|栏目:河北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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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莲池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支持市场主体增量提质发展的十六条政策措施

关于支持市场主体增量提质发展的十六条政策措施

一、引导金融机构保障重点领域和行业的融资需求

加强金融政策与财政、投资、产业等政策的协调配合,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改善信贷结构,全力保障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信息智能、生物医药健康、新材料、高端现代服务业、现代都市农业六大主导产业等的支持,优先满足省、市、区重点项目资金需求。引导金融机构对新兴产业要提高信贷风险容忍度,支持龙头企业加快发展;对优势产业要强力支持,协助企业做大做强,形成规模大、竞争力强的产业集群;对潜势产业要敢于支持,助推企业释放发展潜能;对传统行业中的优质企业,特别是有品牌、有订单、有效益但暂时出现流动性紧张的企业,继续给予信贷支持,帮助企业化解危机、渡过难关。推动莲池区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基金落地开展,有效缓解企业短期资金周转压力,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获取直接融资,按有关政策对新增挂牌上市企业给予相应财政资金奖励。(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区财政局负责)

二、强化产业链供应链企业金融服务保障

鼓励支持金融机构重点加大对新一代信息、新材料、节能环保、先进制造、新能源及智能电网、生物医药健康、商贸流通、文化旅游、都市农业、食品、建材、纺织等全市重点产业、特色产业集群产业链核心企业金融支持力度,加大对产业链核心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等经营周转类信贷支持,给予合理信用额度。鼓励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将金融服务向上游供应前端和下游消费终端延伸,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产业链产品和服务创新,优化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金融服务。(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区发改局负责)

三、实施中小微企业减征部分税款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以上优惠政策。(区税务局负责)

四、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税政策

延缓缴纳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2021 年第四季度和2022 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区税务局负责)

五、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增加政府科技投入,强化普惠性后补助支持,扩大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引导科技资源高效优化配置,鼓励和促进以区内企业为主体的科技创新活动,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公共科技服务水平。

(一)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1.对于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 万元和 10 万元资金支持。对于新认定的省级(A级)、市级(B 级)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分别给予5 万元、3 万元资金支持;对于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国际合作基地、技术转移或交易机构等其他创新平台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 万元和 5 万元资金支持。其中,对于企业与驻区高校联合建设的创新平台,同时给予驻区高校同额度资金支持。

2.对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含驻区高校运营建设的),每培育成功 1 家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含新认定和通过复审),给予其 1000 元资金支持;每培育成功1 家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含首次认定和重新认定),给予其2 万元资金支持。

3.对于符合要求的科技服务机构,每培育成功1 家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含新认定和通过复审),给予其1000 元资金支持。

4.加强科技资源共享平台建设。对于符合条件提供大型科技仪器设备服务,并得到上级科技部门运行补助的企业,给予上级补助金额 50%的资金支持,同一单位每年最多不超过10万元。驻区高校同等享受此项政策。

(二)支持科技人才团队建设1.对于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院士重点合作单位)的企业,给予 20 万元的资金支持。

2.对于新获评国家、省、市级产业创新创业团队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英才的企业,分别给予3 万元、2 万元、1 万元资金支持。

(三)鼓励企业争创科技型企业

1.对于首次通过认定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15 万元资金支持;对整体搬迁到我区的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10 万元-15 万元资金支持;对于新认定的河北省科技领军企业一次性 50 万元资金支持。

2.对于新认定的和期满通过复审的科技小巨人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分别给予 2-5 万元资金支持。

(四)支持企业申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承担、实施科技重大专项

对承担国家、省、市科技重大专项中持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企业,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资金支持。

(五)鼓励产学研合作

对于企校、企院合作开展的,被国家、省、市科技部门列入指令性科技计划的科技项目,给予企业20 万元、10 万元和5万元资金支持。其中,对于企业与驻区高校联合开展的科技项目,同时给予驻区高校同额度资金支持。

(六)实施科学技术奖(含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资金支持制度

对于获得上级科学技术奖的企业,国家级特、一、二等奖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的资金支持;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 5 万元、3 万元、1 万元的资金支持。(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负责)

六、持续深化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改革,鼓励打造精品建筑

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资金,对莲池区内建筑业企业在保工程项目获得“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的主申报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同一项目获两个以上奖项的,不累计奖励。(区住建局、区财政局负责)

七、开展“放心消费创建助力乡村振兴百千万工程”

由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区发改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等等部门开展“放心消费创建助力乡村振兴百千万工程”。四部门各自发挥职能优势与消费帮扶的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开展深度合作,开展消费帮扶产销对接,建立“政府牵线、产销对接”的带货模式,打造“企业—产品—终端”的一体化产销平台。(区市场监管局、发改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负责)

八、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提高农民群众法律法规政策知晓度,使农民群众知晓办社目的、办社宗旨、办社原则、成员权利与义务、法律责任以及应当具备的设立条件等办社基本要求。扎实开展国家、省、市、县四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申报评定和监测评价活动,对于产业特色明显、运行机制规范、服务带动能力强、产品质量安全优质、民主管理水平高的合作社,积极参评省级示范社,培育发展一批起点高、规模大、竞争力和带动力强的合作社。(区农业农村局负责)

九、助力个体工商户发展

实行分级分类培育引导,支持“个转企”。对产值和销售规模较大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加快促进转型。对规模较小但成长性良好的个体工商户,加强培育。对具备登记注册为企业基本条件的新增市场主体,积极引导申请登记为企业。充分发挥扶持个体工商户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深入研究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重大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共同做好扶持工作,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依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委,强化党建引领,积极为市场主体发展建言献策、解决问题。(区市场主体发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

十、完善政务服务机制

区级相关牵头单位及责任单位做好审核认定、申报受理、资金拨付等兑现落实准备工作,确保对市场主体的减税降费和资金奖补及时兑现、应兑尽兑。完善助企惠企政策措施咨询申报、反馈查询、投诉处理专项通道,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立即受理、及时审核、按时兑现;非实质性申请材料不全的,采取“容缺受理”“以函代证”方式办理。大力推广应用智能服务平台,扩大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即报即享”范围,进一步提高政策兑现时效。(区市场主体发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

十一、营造宽松的市场准入环境

全面贯彻落实《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进一步优化登记流程,压缩登记环节,精简申请材料,提升登记便利化程度,降低制度性成本,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完善以负面清单为主的产业准入制度,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实行登记注册“审核合一”,对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一日办结”。(区行政审批局负责)

十二、完善包容审慎监管机制

(一)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等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给予市场主体 1 至 2 年包容期,在包容期内通过行政指导等柔性监管方式,引导和督促市场主体依法经营。建立完善容错机制。(区市场监管局负责)

(二)在行政执法时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纠正违法行为、督促守法经营为目的,认真执行市场监管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制度,慎用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手段。(区市场监管局负责)

(三)持续治理涉企违规收费。落实降费减负政策,围绕减轻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负担,强化涉企收费治理,依法严厉查处行业协会商会、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等涉企违规收费行为,维护企业合法利益。(区市场监管局负责)

十三、加大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整治

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坚持疏堵结合、分类整治的原则,对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整治,规范市场,对具备条件的进行教育引导,促其补办相关许可证件和营业执照,合法经营。(区市场主体发展领导小组负有监管职能的各成员单位负责)

十四、实施歇业备案制度

落实《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进一步加大宣传推动力度。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登记注册部门要提供高效服务。(区市场主体发展领导小组负有登记职能的各成员单位负责)

十五、实行利企信用修复

对疫情防控医疗物资和群众生活资料供给保障相关企业提出的信用修复申请加急办理。对因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企业,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缩短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根据处罚情节轻重分别设置 6 个月、1 年不等的最短信用修复期。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 1 年(被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除外)、已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并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未再受到监管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市场主体,根据其申请予以修复信用。(区市场主体发展领导小组负有监管职能的各成员单位负责)

十六、维护平稳有序市场秩序

加大对复工复产企业反映的原材料价格异常上涨、购进产品存在质量隐患等问题的执法力度,为企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驾护航。加大对国家和省降费减负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力度,确保价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开展涉企收费和水电气等公用事业领域价格专项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依法查处哄抬价格、操纵市场价格等行为,缓解企业成本上涨压力。依法制止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清理废除借疫情防控之名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助推市场主体增活力、添动力。进一步加大政策法规宣传力度,指导复工复产企业明码标价销售,对企业生产经营行为进行规范、指导、提醒或者纠正。(区市场主体发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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