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献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献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稳定经济运行一揽子政策的措施
献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稳定经济运行一揽子政策的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扎实稳定经济运行一揽子政策措施和省委十届二次全会、市委十届五次全会精神,统筹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努力实现全年社会发展目标,加快沿海经济建设步伐,在全面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策措施的基础上,结合献县实际,提出如下具体措施。
一、落实财税政策
1.落实留抵退税政策。6月底前基本退完原有6个行业存量留抵税额,7月起一次性全额退还新出台的批发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存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按月退还。建立留抵退税会商机制,全力保障退税资金和库款需求。对退税减税政策“划重点”“强举措”“精实施”,统筹推进落实工作,分类分批分期引导纳税人有序办理退税,防范化解退税减税降费政策落实风险。对所有工作事项实施“清单式”管理,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对标对表,按时销号,确保任务落实到位。对将要执行增值税留抵退税的行业,制定工作预案,加强业务培训、强化政策辅导明确一对一服务、对微型纳税人进行即申报即申请退税。(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人行献县支行)
2.支持税收减免政策。全面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政策。落实阶段性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政策。2022年12月31日前,购置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2023年12月31日前,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牵头单位:县税务局,责任单位:县科工商局、县财政局)
3.做好退税减税统计核算工作。积极做好退税减税降费政策的数据统计、编报报表工作,建立健全留抵退税预审机制,成立风险评估团队,既保证退税到位又防范退税风险,依法严惩偷税、骗税行为。(牵头单位:县税务局、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
4.加快财政支出进度。各级转移支付、本级待分资金6月底前原则上全部分配下达,一般债券资金力争8月底前基本使用完毕,全县整体支出力争达到序时进度。及时调拨库款,优先保障基层“三保”、留抵退税、债务还本付息、直达资金等重点支出需求。全面清理财政存量资金,加大盘活力度,统筹用于“三保”等重点领域。(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
5.用足用好政府债券政策。力争下半年专项债券常态化储备全县达到5亿元以上。加快专项债券资金拨付使用,今年以来发行的专项债券,力争8月底前基本使用完毕。(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
6.对符合政策、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养老、工伤、失业3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间免缴滞纳金。(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财政局)
7.对符合裁员率并参保失业保险的企业,可以享受事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暂时未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餐饮、零售、旅游和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行业企业,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根据冀人社字〔2022〕39号文件规定,对符合裁员率并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大型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比例由30%提高到50%,中小微企业由60%提高到90%。根据冀人社字〔2022〕164号文件规定,对参加失业保险的5个特困行业,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对受疫情影响严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本区域参加失业保险的大型企业、中小微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享受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8.实施降费率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根据《河北省保险事业中心关于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经办工作的通知》(冀社险函〔2022〕40号)文件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期为2022年5月、6月、7月、8月、9月的,最迟应分别在2023年1月、2月、3月、4月、5月征期内补缴到位,缓缴期为2022年10月至12月的,最迟应在2023年6月征期内补缴到位。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申请缓缴费款所属初始月份为2022年4月的,最迟应在2023年4月征期内补缴到位;申请缓缴费款所属期初始月份为其他月份的,最迟应在2023年5月征期内补缴到位;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及5类主体缓缴2022年5月至12月期间的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最迟应在2023年5月征期内补缴到位。(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财政局)
9.强化上市前的服务支持。积极培育上市后备企业,组织后备企业专题培训会,进行专家指导,加强要素保障,加大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引导各类基金和银行机构加大对企业的融资支持。企业上市需要出具合规证明的,各相关单位应在企业申请办理时一次性告知企业所需提交材料,能够当场办理的当场办理;无法当场办理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及时通知企业,不能出具证明文件的应向企业书面说明情况。对已进入辅导期企业非重大违规行为及时指导、纠正并帮助整改,杜绝以罚代管。(牵头单位:县科工商局,责任单位:县金融办)
10.优化上市前的激励政策。2022年1月1日起,对申请在境内A股上市的企业,进入辅导期并在河北证监局完成备案后,省级给予100万元补助、市级给予100万元补助;向中国证监会或沪、深、京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并获受理后,省级再给予200万元补助、市级再给予200万元补助。对申请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经具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或机构正式受理,省级给予200万元补助、市级给予200万元补助;通过审核后,省级再给予100万补助、市级再给予100万元补助。对获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核准并正式挂牌的企业,省级给予一次性前期费用补助10万元,实现首次股权融资的再给予融资额1%且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市级财政给予扶持资金100万元。对在河北股权交易所主板挂牌的企业,实现首次股权融资且金融超过100万元(含)的,省级给予融资额1%且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市级财政给予扶持奖励资金50万元。执行过程中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政策变化调整补助时间节点。(牵头单位:县金融办、县财政局)
11.积极落实科技企业补助政策。加快落实高企认定、县域科技跃升计划等科技奖励资金390万元。积极帮助企业争取省市研发经费后补助资金,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牵头单位:县科工商局、县财政局)
12.激励扩大投资。对于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8000万—1亿元(含1亿元)的工业项目用地,一次性给予每亩2万元的基础设施建设奖补费。对于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1—2亿元(含2亿元)的工业项目用地,一次性给予每亩5万元的基础设施建设奖补费。对于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2—5亿元(含5亿元)的工业项目用地,一次性给予每亩7万元的基础设施建设奖补费。(牵头单位:县科工商局)
13.对新引进注册世界或中国500强企业投资项目、行业领军企业投资项目、主板上市公司投资项目、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腾笼换鸟”项目、京津产业转移项目,给予税收贡献奖励政策支持。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一产项目、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5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和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经营性三产项目给予5年经济贡献奖励,自项目协议约定的投产年度起(分期实施的项目,从第一期投产年度计算)3年内,按企业缴纳税收年度县级留成部分100%给予奖励;后2年按企业缴纳税收年度县级留成部分50%的给予奖励。享受上述支持政策的企业同时给予企业高管个人奖补激励,项目投产运营后,聘用1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5名),从聘用第2年起连续3年,按照个人缴纳税收年度县级留成部分100%奖励给个人。(牵头单位:县科工商局)
14.鼓励总部企业落户我县,新引进总部企业可享受5年经济贡献奖励,自开业经营次年起连续3年内,缴纳税收年度县级留成500万元- 1000万元(含)的,按其县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缴纳税收年度县级留成1000-2000万元(含)的,按其县级留成部分的60%给予奖励;缴纳税收年度县级留成2000万元以上的,按其县级留成部分的70%给予奖励。之后2年,则按当年缴纳税收县级留成部分超过第1至3年度最高值的增量部分的50%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县科工商局)
15.对我县特色建材租赁行业企业,实行经济贡献奖励,年纳税额200万元—300万元(含)的,按其缴纳税收年度县级留成部分的30%给予奖励,年纳税额300万元—500万元(含)的,按其缴纳税收年度县级留成部分的40%给予奖励,年纳税额500万元—1000万元(含)的,按其缴纳税收年度县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年纳税额1000万元—2000万元(含)的,按其缴纳税收年度县级留成部分的60%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县科工商局)
16.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对科研院所及高校科技创新成果、省级以上重点技术改造成果、国内外先进专利技术等研究成果在县经济开发区或乡镇产业园区实施成果转化项目的,给予该单位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1%的奖励,奖励分3次结清,正式开工建设后给予奖励总额的30%,竣工给予奖励总额的30%,正式投产后给予奖励总额40%。(牵头单位:县科工商局)
17.落实发展质效奖励。对首次上规上限入统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连续3年未退出的,之后每年给予1万元奖励;营业务收入比上一年增长超20 %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在统企业连续3年主营业务收入持续增长超10%的,之后每年给予1万元奖励。对首次成功通过省级认定的科技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县财政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授予科技创新进步奖荣誉称号。(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科工商局、县税务局)
二、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18. 全力以赴保持信贷规模稳定增长。提升支农支小再贷款对民营、小微、涉农领域支持的精准度,力争全年再贷款投放额达2.5亿元,其中支小再贷款1亿元,支农再贷款1.5亿元。献县农商行1亿元支小再贷款、1亿元支农再贷款,村镇银行支农再贷款5000万元。(牵头单位:人行献县支行)
19.加强对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信贷投放。对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2%提供激励资金。加快建立完善金融服务小微企业长效机制。(牵头单位:人行献县支行)
20.积极贯彻落实《沧州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加大对科技创新券的宣传贯彻力度,积极协调科技企业与中国银行、建设银行、沧州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对接,最大限度争取授信额度,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贷款贴息支持发展。(牵头单位:县科工商局)
21.加大就业创业金融支持力度。按照市级在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担保贷款相关政策,可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条件,充分发挥资金效率。对2022年及以前年度毕业的贷款学生2022年内应偿还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予以免除,本金经贷款学生自主申请,可延期1年偿还,延期贷款不计罚息和复利,风险分类暂不下调。(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人行献县支行、县教体局)
22.合理确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首套房商贷首付比例由30%降低至20%,二套房首付比例由原来的40%降低到30%。对优质房地产企业收购出险和困难房地产企业项目的并购贷款、持有认定书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牵头单位:人行献县支行,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23.完善住房公积金政策。2022年底前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借款职工可申请延迟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上调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至80万;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降至20%,第二次降至30%。自2022年5月31日起新购首套和改善型住房,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未婚子女新购首套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其父母可以提取自己账户的住房公积金支持子女购房;提高租房提取最高额度至12000元/年。(牵头单位: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三、抓好投资和项目建设
24.加强项目谋划储备。超前谋划一批公路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谋划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高质量投资项目,谋划一批补短板惠民生项目和优质产业项目,动态完善项目清单。年内新增省、市重点前期项目15个以上。(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
25.畅通审批“绿色”通道。建立绿色通道,主动服务项目,限时办结。持续压缩审批时限,将审批、核准、备案类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38、35、33天以内。加大对省、市、县重点项目的县级领导包联,主动服务,并联审批,积极参加全市项目落地工作“擂台赛”活动,争取好的成绩和名次。(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生态环境局)
26.强化项目要素保障。加强省市重点项目、民生工程指导,帮扶企业准备申报审核材料,积极商请上级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重污染天气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实施差异化管控,最大限度确保重点工程项目正常施工,杜绝一刀切。统筹地方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积极协调争取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积极盘活存量土地资源,优先保障省、市重点项目用地。(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发改局)
27.实施“零罚款”生态环境执法。今年二、三季度,生态环境执法依法采取告知、提醒、帮扶方式,除恶意违法情况外,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原则上不得采取罚款方式进行处理,依法做到轻微不罚、首次不罚、非故意不罚。实施“三个禁用”管控措施(即:除恶意违法和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情况外,污染管控措施禁用限产、停产、停工手段,在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项目正常施工前提下开展问题整改)。组织高水平生态环境专家队伍,对重点排污企业开展巡回指导、精准帮扶,破解企业污染治理难题,对帮扶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坚持以教育为主,以解决问题为导向,慎用处罚措施。(牵头部门:县生态环境局)
28.多渠道争取上级资金。在9大领域基础上,进一步做好新型基础设施、新能源项目等新增领域专项债券的项目谋划、储备和申报工作。下半年动态储备专项债项目10个以上,资金需求5亿元以上。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等上级支持资金项目申报力度,做好谋划储备,完善前期手续,力争年内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等上级资金2000万元以上。强化政银企对接,创新金融产品,优化金融服务环境,加强对银行督导考核,加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力度。紧紧抓住与建行战略合作契机,统筹推进培育发展新动能、城市功能提升、助力乡村振兴、提升外向型竞争力、推动消费转型升级、优化营商环境、政府专项债券7个专班工作,确保年内完成信贷投放16亿元。(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金融办,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
29.保障项目加快施工。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下,鼓励货物运输实行闭环管理和专用通行证制度,安排运输管理站专人负责,依托“运证通”APP做好《河北省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核发工作,确保应发尽发。在满足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实施“零罚款”生态环境执法。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原则上不采取罚款方式处理,依法做到轻微不罚、首违不罚、非故意不罚。实施“三个禁用”管控措施。对建筑工地除存在重大安全、环境风险隐患拒不整改或发生安全事故的项目外,一律不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业整顿,切实保证项目正常施工。(牵头单位: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
30.激发民间投资活力。鼓励具备长期稳定经营性收益的存量项目采用PPP模式盘活存量资产,将收回资金按规定用于再投资。畅通民间资本投资渠道,完善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长效机制。(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
31.加大企业技改投资力度。充分发挥各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引导撬动作用,以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为方向,根据上级技改投资导向目录,围绕传统优势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聚焦产业基础领域薄弱环节,推动工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组织省千项技改项目库入库技改项目16个以上,对入库技改项目随时跟踪服务,积极为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争取上级政策资金。(牵头单位:县科工商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32.加快重大水利工程。加快推进水网水系连通工程建设,确保水工建筑物年内完成主体工程,其余工程年内全面完工。加快献县农村江水村村通工程建设进度,确保农村人饮提升工程献县中部五乡镇(乐寿、南河头、陈庄、河城街、小平王)智能水表改造提升于年底完工。加快推进子牙新河、滹沱河、献县泛区蓄滞洪区等防洪工程前期工作,积极争取中央及省级专项资金支持。加大其他水利工程利用专项债力度,积极申请专项债资金。(牵头单位:县水务局)
33.加快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加快曲港高速献县段、雄商高铁献县段等省重点项目土地征收、专项债申报等前期准备工作,确保项目及早进场施工。加快2022年石黄连接线改造提升工程施工进度,力争7月底前完工。加快城区给排水管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前期手续办理,尽快进场施工。加快推进2022年农村公路改造、肃献路西城排水改造、2022年农村危桥改造工程,力争项目年内全部完工。(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促进消费和外资外贸发展
34.发放消费券。围绕家用电器、珠宝日化、商超百货等方面,持续开展促消费活动,在县域内发放“献县消费券”,发放额度229万元。(牵头部门:县科工商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金融办)
35.积极宣传家用新车促销、汽车以旧换新、新能源汽车推广和汽车下乡政策,推动落实发放消费券等激励措施,拉动汽车消费。(牵头部门:县科工商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36.加快文旅消费。面向全县发放文化惠民卡(券)2.6万张。(牵头单位:县文广旅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37.支持旅游业发展。重点支持对全县乡村旅游发展具有引领带动作用、转型升级和融合发展作用的项目,积极争取落实省市奖补资金。(牵头单位:县文广旅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38.推动体育消费。与献县keep健身馆达成协议,下发运动护照550本。(牵头单位:县教体局,责任部门:县文广旅局)
39.完善县城消费设施。健全社区商业配套设施,支持改造提升一批便民市场、便民消费服务中心,2022年新增品牌连锁便利店1家,支持“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培育1条示范步行街和夜经济示范街区。(牵头部门:县科工商局,责任单位:县供销社、县财政局)
40.培育电商龙头企业。支持电商平台企业申报市级新商贸业态建设项目。支持创建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牵头部门:县科工商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41.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其建设资金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其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方可办理预售。在投资比例难以认定的情况下,可按照建筑形象进度把握,十二层以下的建筑(配建地下车库和人防工程的)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地面一层,十三层以上的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0。调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政策。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额监管调整为重点额度监管,对预售项目所需的建筑施工工程款、设备安装、材料购置、配套建设等相关建设性费用总额进行重点额度监管,监管额度内预售资金支取节点设置为6个,拨付节点分别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主体结构达到规划设计层数一半、主体结构封顶、通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最后拨付节点为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对非重点额度监管,用于本项目开发或偿还本项目开发贷款的,在确保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的前提下,随使用随拨付。支持群众改善住房需求。已实现网签备案交房或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房屋,盘活供作租赁住房后,不纳入家庭住房套数计算,可继续享受首套房的首付比例、贷款利率等优惠政策。(牵头部门:县行政审批局、县住建局,责任单位:人行献县支行)
42.建立稳外贸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企业发展对外贸易的积极性, 积极争取省级奖励资金。为泰乐(献县)铸造有限公司等外贸企业争取资金用于开拓国际市场、转型升级、稳岗就业、职工培训;利用外贸转型升级发展资金对境外参展、出口信保、境外商标注册、外贸优势品牌和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给予奖励。积极扩大出口信保覆盖面。充分发挥出口信保对外贸发展的保障作用,为河北天安纺织有限公司献县分公司、河北恒祥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沧州盛世伟业汽车附件有限公司、河北斯莫特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四家企业申请出口信保补贴,增强出口企业接单信心。(牵头单位:县科工商局)
43.全面落实外资奖励政策。对投资500-1000万美元的外资项目,自土地摘牌之日起,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到位资金数额的,一次性给予每亩5万元的基础设施建设奖补费。对投资1000-2000万美元的外资项目,自土地摘牌之日起,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到位资金数额的,一次性给予每亩6万元的基础设施建设奖补费。对投资2000-3000万美元的外资项目,自土地摘牌之日起,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到位资金数额的,享受一次性每亩7万元的基础设施建设奖补。(牵头单位:县科工商局)
44.推动开发区创先争优。加强项目谋划,年内储备库项目达到200个以上;主攻小团组招商、以商招商,年内洽谈项目100个以上;力求项目实效,年内签约项目30个以上;确保落地项目达到10个以上,力争招商引资工作位于全市中上水平。依托工信部门经济运行平台资源,对辖区内企业,尤其是规下企业进行营收摸底,力争2022年高质量发展全省排名摆脱落后局面。在做好综合指标统计的基础上,力争在项目建设、营商环境、体制改革等加分项上取得突破,在全市综合排位上,向中游水平努力。(牵头单位: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五、切实保障粮食能源安全
45.切实抓好粮食收购。落实国家最低收购价政策,根据市场形势及时启动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抓好粮食市场化收购,引导多元市场主体入市收购,落实各项收购条件,确保夏粮收购有序进行。开展夏粮收购专项检查,规范收购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
46.确保煤炭供应。积极协调大型煤炭企业的资源调入,加强张村乡、临河乡、小平王乡泛区三乡煤炭供应保障。(牵头单位:县发改局)
47.推动电网重点工程建设。统筹推进献县城东110KV站配套10KV线路新建工程、献县临河110KV输变电工程、献县安庄110KV输变电工程、35KV大鲁道新建线路工程。(牵头单位:国网沧州供电公司)
48.加快新能源重点项目建设。有序推进地热井开发、光伏发电等新能源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务局、国网献县供电公司)
49.强化电力安全调度。制定全县迎峰度夏电力保供方案与全县电力需求侧管理方案,确保电力运行平稳有序。组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及时督导整改。(牵头单位:国网献县供电公司)
50.积极推进天然气管网建设。加快推进投资1.6亿元的冀中管网四期献县段集输干线和门站建设,项目投运后连同鄂安沧、华港输气管线,确保天然气管网分输能力达100万方/日以上。(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应急管理局)
51.强化气源保障。积极争取上游气源支持,组织不同输气管线间的气源调剂,确保落实气源1.1亿方以上,其中民生用气达到0.7亿方以上,工业用气达到0.4亿方以上,在保障民生用气的前提下,千方百计保障工商业用气需求。(牵头单位:县发改局)
52.提升储气调峰能力。推进燃气公司LNG调峰设施建设,提高储气能力,确保用气高峰时段的燃气供应。(牵头单位:县发改局)
六、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
53.降低生产经营成本。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上下限设置的,一律按下限执行。2022年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电信公司)
54.免除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对承租县财政局监管行政、事业、企业单位房屋以及公租房小区商业、综合服务设施国有用房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与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配套商业门店,2022年减免3个月房屋租金。(牵头单位:县住建局、县财政局)
55.全力保障货车通行顺畅。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关于交通运输物流领域保通保畅工作部署,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立足全局,科学施策,协调联动,狠抓落实,全力以赴保障货运物流高效畅通,落地、落实、落细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坚决避免“简单'一刀切’、劝返隔离”问题发生。(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卫健局)
56.加大对仓储冷链物流体系的支持。支持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已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争取建设6个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符合条件的,申报中央、省预算内专项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57.保障“白名单”企业正常生产。将符合条件的重点产业链“白名单”企业纳入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保障其在环保达标条件下不停产不限产。将符合条件的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省级重点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头部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及以上绿色工厂纳入环保正面清单,保障其在环保达标条件下不停产不限产。(牵头单位:县科工商局、县生态环境局)
58.实施“揭榜挂帅”项目。加大科技攻关力度,积极筛选来福照明等企业申报揭榜挂帅项目,盯紧盯准高科技企业和龙头企业,对企业关键核心技术和“卡脖子”技术进行重点攻克。(牵头单位:县科工商局)
59.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认真筛选燕京啤酒、欧联玻璃等企业申报省级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积极帮助企业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创建。同时,积极向上级争取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争取获得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县科工商局、县财政局)
60.加强对科技企业服务。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推进科技特派员为企业开展精准服务,在县域内选择燕京啤酒、来福照明、乐寿鸭业3家企业在科技创新方面给予重点帮扶。加速科技成果推送和对接服务。计划7月份,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省市科技成果对接活动。积极宣传组织企业参加第七届中国创新挑战赛(河北·沧州),挖掘企业技术需求,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展。(牵头单位:县科工商局)
七、千方百计保基本民生
61.统筹上级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安排用于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增强社区保障能力以及支持城市基础设施运行维护等方面支出,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需求。(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各相关单位)
62.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将低保边缘家庭中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纳入低保范围。对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仍属于低收入人口或脱贫人的,可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渐退期。(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63.做好因疫情受困群众社会救助。根据疫情影响程度,可暂缓低保对象的动态退出。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无法开展基本生产等造成家庭收入下降且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对受疫情影响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困难群众,及时通过临时救助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生活保障。(牵单位:县民政局)
64.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符合条件时,按照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价格临时补贴发布当月将补贴足额发放到符合条件的服务保障对象手中。(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65.加强储备调节。确保成品粮油社会储备达到主城区常住人口15天以上(含15天)市场供应量;猪肉储备不低于城区常住人口3天的消费量;冬春季节耐储蔬菜品种库存满足3天左右的消费量。(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科工商局、县财政局)
66.扩大企业就业规模。高校毕业生申请吸纳就业补贴。根据《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冀财规〔2018〕21号)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67.支持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根据《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冀财规〔2018〕21号),就业创业孵化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创业者提供。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申报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补贴不超过实际缴费额的2/3的社保补贴,补贴最长不超过2年。(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县科工商局、县财政局)
68.精准开展困难帮扶。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纳入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根据《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冀财规〔2018〕21号),对毕业年度内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烈士子女和正在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每人2000元。(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人行献县支行、县团委、县残联)
八、推进农业经济发展
69.支持发展粮食生产。深入落实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农业生产发展补贴等政策,提升农民种粮积极性,高质量完成市下达的114.15万亩粮食种植任务和1.28万亩玉米大豆带状复合种植任务。(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70.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建高标准农田3万亩。开展土地平整、修建田间机耕路、灌溉排水和节水、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水肥一体化、智慧农业、地力提升、农田输电等基础设施建设。(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71.支持农业园区建设。围绕全县4个特色产业集群,组织申报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72.全力开展农业招商引资。对涉农企业开展“一对一”招商,协调解决立项、审批、用地、资金等项目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73.支持涉农企业发展。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强龙担”助贷工程,推荐符合条件的省级龙头企业和省级示范联合体成员申请“强龙担”信用便捷贷款和贴息贴费补助。(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74.大力推进奶业振兴。利用省级以上资金,升级改造家庭牧场每个补助26.87万元;购买性控冻精每支补助75元;对全株玉米、苜蓿等收贮每吨补助不高于48.5元。上述支持政策以当年省级下达的项目申报文件为准。(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75.支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聚焦农产品主产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支持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已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争取省级给予单个实施主体不超过设施投资总额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76.支持新改建农村户厕12000座,省级补助500元,市级补助200元,县级补助207元;新建村公厕124座,省级补助资金68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美丽乡村精品村,争取省级每个奖补50万元-100万元。(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九、保障企业发展用地
77.实行灵活的土地供应方式。企业申请产业项目用地,可根据产业生命周期灵活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方式供应土地。土地使用权人已依法取得的国有划拨或租赁用地申请补办出让手续,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出让。(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78.采取优惠地价政策。对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79.激励企业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企业在现有工业用地上新建、扩建生产性用房或利用地下空间,增加容积率的,经依法批准后,不再补缴土地价款。(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行政审批局)
80.支持企业转型发展。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国家支持产业、行业的,可享受在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81.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实行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告知承诺制。小微企业作出书面承诺后,即免收相应的不动产登记费。个体工商户凭工商营业执照直接免收不动产登记费。(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科工商局)
82.支持土地用途兼容复合利用。新产业工业项目用地的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的,仍按工业用途管理。科教用地可兼容研发与中试、科技服务设施与项目及生活性服务设施,兼容设施建筑面积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兼容用途的土地、房产不得分割转让。(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83.优化工程建设项目规划用地审批。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行带方案出让土地的工程建设项目简易审批模式。(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行政审批局)
84.开展预告登记转让。支持通过土地预告登记实现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对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按照“先投入后转让”的原则,交易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后办理预告登记,待达到法定转让要求时,再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可作为办理建设项目开发建设等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85.高效便捷开展不动产登记。土地交付时已完成地籍调查、缴清相关税费,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的,全面推行交地即交证。(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税务局、县住建局)
本政策措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具体措施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国家、省、市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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