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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安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河北雄安新区支持企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

时间:2023-09-21 09:35:30|栏目:河北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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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安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河北雄安新区支持企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

河北雄安新区支持企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5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雄安新区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和6月30日中央政治局审议的《关于支持高标准高质量建设雄安新区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大力引进培育创新主体,促进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支撑雄安新区高质量发展,着力打造自主创新和原始创新重要策源地,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符合《河北雄安新区规划纲要》产业发展重点方向,在新区辖区范围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开展实际经营活动的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企业和三县本地企业(以下简称“新区企业”)。对按照《关于促进“专精特新”企业和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雄安政字〔2022〕28号)认定的各企业库在库企业(以下简称“在库企业”)给予优先支持。

第三条 针对新区企业定期征集新产品、新技术、新服务,组织行业专家结合新区智能城市建设和产业培育研究开发应用场景,鼓励支持新区企业开展应用示范,对于购买上述示范应用产品、技术、服务的新区企业,根据实际合同额给予不超过20%(在库企业提高至25%)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条 鼓励新区企业主导参与标准制定、修订。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河北省地方标准制定的,按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资助;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河北省地方标准修订的,按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4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资助。主导标准制定或修订的,资助标准上浮50%。参与标准制定或修订的,应为参加起草单位前3名(在库企业放宽至前5名)。

第五条 给予新区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对按照《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工作的若干措施》(冀办〔2021〕28号)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后补助政策优惠的新区企业,按其上一年度享受后补助金额予以1:3配套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5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新区企业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设备的推广和使用,对通过省级以上认定的项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河北省补贴的项目,按照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15%(在库企业提高至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新区企业成功申报国家级科技项目或省级以上创新平台(省级学科重点实验室、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省级工业设计中心、A级工业企业研发机构等)的,新区按照实际获得专项经费1:1配套资金支持,单个项目配套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对新区企业成功申报省级重大研发项目且符合新区“5+6”产业发展方向的,新区按照实际获得专项经费1:0.5配套资金支持,单个项目配套资金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第八条 对各项建设条件满足《河北雄安新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被新认定通过的新区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以后补助方式给予经费资助。新区按照上一年度平台实际研发投入金额1:1给予配套资金支持,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第九条对在新区实际运营1年以上(含1年)被初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40万元补助;对三年期满重新认定通过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5万元补助。对初次认定为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对重新认定通过的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补助。对疏解落户新区或在新区设立控股公司、有效期在1年以上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每家分三年给予总额100万元奖励。

第十条 鼓励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建设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第二年,各项运营条件满足《河北雄安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认定标准及承诺条件的,可享受一次性50万元补助。对在孵企业毕业后12个月内在新区落地的,给予毕业企业30万元/家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每年对新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综合绩效表现进行评价,依据评价结果给予奖补。按照《河北雄安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评价要求,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优秀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助。

第十二条 以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当年在新区办公的正式在职员工人数为基数,按照人均10平方米办公场所,给予办公用房租金1.5元/平方米/天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三条 对重大创新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 本政策实施期间,同时符合新区其他扶持政策条件的,企业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

第十五条 本措施具体解释工作由新区改革发展局承担。

第十六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河北雄安新区关于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雄安政字〔202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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