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新乐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新乐市振兴工业实体经济的政策措施
新乐市振兴工业实体经济的政策措施
一、支持工业经济增量发展
鼓励新建生物医药、装备制造、食品加工、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等工业项目入驻园区。对此类项目优先安排土地指标,享受新乐市招商引资一切优惠政策。
二、支持工业经济规模发展
(一)对我市新入统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省、石家庄市有关政策奖励基础上,市财政每户再奖励2万元,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的每户奖励5万元。
(二)对当年现价产值首次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的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重点工业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财政贡献在全市排前三名,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的工业企业,且税收同比增长10%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财政贡献500万及以上工业企业,当年税收同比增长50%以上的,增长部分地方留成的20%,以科技资金支持企业。
上述奖励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奖励,且不重复享受。
三、支持企业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一)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认定为(建成)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在国家、省、市政策奖励基础上,我市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建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用于企业研发高新技术项目投入补助。
四、支持企业上市
对在境内外主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工业企业,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的工业企业,对在石家庄股权交易所等境内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成功挂牌的工业企业,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我市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鼓励企业借壳上市,支持有实力的企业进行并购重组和借壳上市,对通过借壳上市或将外地上市公司迁至我市的企业,视同首发上市,享受上述奖励。
五、支持兼并收购“僵尸企业”
对收购兼并“僵尸企业”的工业投资项目,按照新上项目对待,享受《新乐市招商引资项目支持政策》(新字【2016】12号)的优惠政策的同时,也享受我市上述有关奖励政策。
六、支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对当年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称号的企业或集聚区,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支持培育名牌创建
积极培育名牌产品和驰、著、知名商标,提高企业知名度、美誉度和竞争力。对获得省名牌产品、石家庄市十大工业名牌产品的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驰、著、知名商标的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
八、支持企业引才引智
对拥有先进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人才或团队来我市实施科技成果项目转化的,对掌握国际领先技术、生成重大项目并带动发展新兴产业的,给予知识产权拥有人一次性奖励20万元,项目落地兑现一半,项目竣工投产兑现一半。
九、支持企业与外资企业合资合作
引导企业积极与国外大公司、大财团实施合资合作、嫁接改造,引进先进技术,推动产品升级。对实现合资合作或嫁接改造的企业,单个项目实际利用外资300万美元以上或外方投资企业为世界500强企业的,奖励中方企业5万元人民币。
十、支持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
对原来没有出口业绩、当年出口额突破2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奖励企业主要经营者2万元人民币;在此基础上,出口额每增加200万美元,追加奖励企业2万元人民币,最高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对当年在境外设立工业实体企业的,奖励企业主要经营者2万元人民币。
十一、建立服务企业联席会议制度
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参加,定期研究解决服务企业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局,政府督查室负责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及时办理企业提请的有关事项。
十二、实行市领导联系重点企业制度
加强政府与企业的双向沟通,建立优势骨干企业与市委、市政府的“信息直通站”,市领导对优势骨干工业企业和主要经营者结对进行包点帮扶,定期深入企业调研,听取意见建议,及时协调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投资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十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建立银企信贷沟通协调机制,每年新增贷款优先用于支持重点工业企业发展,并积极为企业争取上级银行的直贷和联合贷款。积极为重点企业搭建融资平台,多渠道、多形式组织银企洽谈和银企对接活动,推动银企建立良好合作伙伴关系。
十四、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进一步清理规范各类行政执法检查,除环保、安全生产等专项检查外,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年初确定的检查计划实施检查,对能够合并、联合实施的检查,要进行合并、联合实施。严禁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超范围收费、重复收费、搭车收费,不得附加各种额外的强制性收费服务。
十五、发挥企业主要经营者在全市经济社会事务等重要决策中的作用
建立政府经济发展重要决策征求企业主要经营者意见制度,聘请优秀企业经营者担任经济社会发展专家决策咨询委员会成员,市政府出台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时,充分听取企业的意见建议。在评选劳模和各类先进时,优先在优势骨干企业中选择推荐。
十六、加强对企业的各类社会化服务
各有关部门要从各自职能出发,在有关职工招聘、人才培训、人事代理、职称评定、户口迁移、子女教育等方面为企业提供良好服务,给予优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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