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路北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路北区招商引资及促进既有企业转型升级奖励办法
路北区招商引资及促进既有企业转型升级奖励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及原则
1.符合路北区产业发展、工商注册与税务登记在路北区的法人企业。
2.对产业发展、园区建设、招商引资、税源培植、科技创新、拉动消费、升规扩模、企业上市、楼宇经济等方面做出贡献的单位、组织和个人。
3.符合政策规定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除享受本办法中的相关奖励外,还可同时申请享受国家、省、市的其他优惠扶持政策,企业落户过程中已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不在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二条 关于新引进企业招商产业政策
1.新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奖励
针对新引进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自纳税之日起1年内,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区级税收等额金额部分给予奖励。针对西部经济开发区内用地集约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优先保障土地供应,以土地评估价作为参照,超出部分以产业扶持资金(科技扶持资金、高质量发展企业扶持资金)形式予以奖励。
2.新引进规上企业、限上企业产业奖励
对于新引进的经统计等部门认定符合标准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产业扶持资金形式一次性奖励企业30万元,同时给予引进单位20万元奖励。对于新引进的经统计等部门认定符合标准的规模以上服务业和限额以上商贸企业,以产业扶持资金形式一次性奖励企业15万元;同时给予引进单位10万元奖励。
3.新引入的金融企业奖励
新引进的金融企业,自纳税之日起1年内,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区级税收等额金额部分给予奖励。企业购置办公用房的,按照购房价格的6%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100万元。企业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按其房屋年租金的12%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60万元。自企业纳税之日起5年内,对企业副职以上高管人员(经金融监管部门认定),按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市、区级税收等额金额部分给予奖励。
4.新引进外资企业奖励
新引进的外资项目(当年新增注册资本的外资项目),按实际到位外资金额的5‰奖励项目单位,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5.新引进外贸企业奖励
(1)对新注册的外贸进出口企业,当年进出口总额累计达到500万美元(含)以上的,给予企业10万元人民奖励,每增加500万美元,再给予企业10万元人民币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2)鼓励外贸进出口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年在线交易额(9610/9710/9810/1210)达到100万美元(含)以上的,给予企业2万元人民币奖励,每增加100万美元,再给予企业2万元人民币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3)鼓励外贸进出口企业利用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或自建站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年交易额(9610/9710/9810/1210)达到100万美元(含)以上的,给予服务费25%的支持。
6.新引进入驻商务楼宇企业奖励
按照商务楼宇内新引进企业(路北区外)使用面积和区级税收贡献进行梯度奖励。每新引进1家实际使用面积30-50平方米,税收区级留成达到2万元(企业至少3人在路北缴纳社保)的给予1万元奖励;50-100平方米,税收区级留成达到5万元的(企业至少10人在路北缴纳社保)给予3万元奖励;100-300平方米,税收区级留成达到10万元的(企业至少15人在路北缴纳社保),给予8万元奖励。
7.新引进科技创新型企业奖励
对新引进(路北区外)达标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
第三条 关于既有企业提档升级奖励政策
1.小升规企业奖励
(1)对经统计等部门认定符合标准的首次规模以下转为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同时给予服务单位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对经统计等部门认定符合标准的首次规模以下转为规模以上的服务业企业和首次限额以下转为限额以上的商贸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同时给予服务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针对全年规上工业企业增加值贡献率排名前10名的重点企业,给予5万—50万元奖励。针对重点企业所属的镇街,给予10%的服务奖励。
2.企业上市奖励
(1)对在沪、深、北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1500万元的奖励,奖励标准分两个阶段: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河北证监局完成辅导备案后,给予1000万元奖励,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上市申请并获受理后,再给予500万元奖励;对在境外主要资本市场(包括香港交易所、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纳斯达克股票市场、新加坡交易所主板、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德国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1500万元的奖励,其中:对申请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经具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或机构正式受理,给予1000万元奖励,通过审核后,再给予500万元奖励。
(2)对在新三板基础层挂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前期费用奖励100万元;对符合条件由基础层首次调整转入创新层的企业给予前期费用奖励50万元。在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成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前期费用奖励20万元。
(3)在境内外主板、创业板及“新三板”上市的域外法人企业迁至路北区的,享受与区内首发上市企业同等待遇。对转入高层次资本市场的企业,按照新转入市场层级补助标准补足差额。
3.科技创新型奖励
(1)新认定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新认定的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省、市创新型企业、技术研发机构、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研究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省、市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省、市创新创业基地,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省、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2)针对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全年有效纳统工资总额增幅在1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且增速较高的企业奖励1万元;增幅在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且增速较高的企业奖励3万元;增幅在1000万元以上且增速较高的企业奖励5万元。全年有效纳统营业收入增幅1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且增速较高的企业奖励1万元;增幅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且增速较高的企业奖励3万元;增幅1亿元以上且增速较高的企业奖励5万元。
4.农业产业化奖励
(1)对当年新获得国内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绿色食品认证的主体,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2)年内被认定为国家级现代农业园区、省级现代农业园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20万元。
5.楼宇经济奖励
(1)支持楼宇联合发展,鼓励属地单位结合域内重点楼宇运营单位成立楼宇促进会,定向开展存量楼宇资源招商;按照当年消耗存量楼宇面积进行梯度奖励,每年实际消耗商务楼宇面积2000-5000平方米,给予属地楼宇促进会共计30万元培育资金;每年实际消耗商务楼宇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属地楼宇促进会共计50万元培育资金;每年实际消耗商务楼宇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属地楼宇促进会共计100万元培育资金。
(2)支持新增特色楼宇打造,由属地单位、楼宇运营单位结合现有楼宇企业入驻情况,确定特色楼宇,对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含)以上且入驻率达到70%以上的楼宇,同行业或相关行业的比例达到60%以上的(按实际使用面积计算 )的特色楼宇,在享受前款奖励政策的基础上,给予属地楼宇促进会共计50万元培育资金。
(3)鼓励商务楼宇市场主体聚集,支持提高楼宇内新增入驻企业属地注册率(路北区外企业),对已运营的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含)以上的楼宇,当年新增入驻企业的整体税收区级留成(扣除房地产企业和楼宇内享受其他政策的企业)达到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以上的楼宇招商运营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5万元、80万元奖励。
(4)支持楼宇定制建设,为促进重大项目入驻,对楼宇进行定制建设或提供装修的,建成1万平方米以上的给予楼宇运营单位30万元补助。
(5)对新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和行业50强企业总部二三级独立法人公司的楼宇,经认定后每引进1家,给予楼宇招商运营单位50万元奖励。
6.文旅融合发展奖励
(1)对各旅行社、研学游机构、协会和企业,年度累计向路北区组织入境游客达到300至500人,在路北区境内酒店至少停留一夜且浏览两个以上景区(经市局批准参照景区管理的旅游景点或研学游基地),按照游客数量给予1万元的奖励,501人以上给予2万元奖励。
(2)对规模以上文化体育和娱乐业营业收入增幅的奖励:年营业收入达到1千万元及以上且完成下达增速目标的单位给予3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达到5千万元及以上且完成下达增速目标的单位给予5万元奖励。
(3)对规模以上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工资总额增幅的奖励:年度工资总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且完成下达增速目标的单位给予3万元奖励;年度工资总额达到1千万元及以上且完成下达增速目标的单位给予5万元奖励。
7.对外开放奖励
(1)外贸进出口企业进出口总额连续2个年度均为正增长,本年度进出口总额比上一年度增加100万美元(含)以上的,给予2万元人民币奖励,每增加100万美元,再给予企业1万元人民币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20万元。
(2)外贸企业投保出口信用险,在享受省、市补贴的基础上,再按其实际缴纳保费1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2万元(省、市、区补贴累计不超过保费金额的 100%)。
(3)外贸企业本年度取得商标国际注册证、通过PCT获得境外专利授权的,在享受省、市补贴的基础上,再补贴注册或申请费用的10%,每个企业每项补贴不超过1万元。
8.促进消费奖励
(1)对全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标考核贡献率排名前5名的重点企业,每家给予10万元奖励,对贡献率排名6-10名的重点企业,每家给予5万元奖励。同时给予所属镇街10%服务奖励。
(2)针对租赁和商贸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1亿元且增速达到20%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营业收入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且增速达到20%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工资总额达到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且增速达到20%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3)针对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且增速达到20%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工资总额达到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且增速达到20%的企业,每家给予5万元奖励。
9.税收重点企业奖励
对路北区税收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有功人员适当奖励。
10.其他奖励政策
(1)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在市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省政府质量奖、质量效益型企业、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在市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政府质量奖、市政府质量奖个人奖的个人,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
(2)标准化奖励。①主持国际、国家、行业、团体标准制修订的单位,在市政府资助的基础上,分别资助30万元、20万元、10万元、3万元;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的单位,在市政府资助的基础上,分别资助20万元、5万元、3万元;主持省级地方标准制修订的单位,在市政府资助的基础上,资助4万元;承担的市级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在市政府资助的基础上,资助3万元。②承担国家、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单位,在市政府资助的基础上,分别资助20万元、7万元。③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在市政府资助的基础上,资助10万元。
(3)认证类奖励。强化质量认证体系,鼓励企业运用第三方质量认证方式加强质量管理,经市场监管局确认后,对同时获得“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三体系初始认证或有机产品初始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四条 奖励流程
具体奖励流程另行制订配套办法。
第五条 约束条件
1.存在以下行为的不予奖励:在申报奖励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行为的;存在欠税、偷漏税行为的;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2.由税务部门查补的税收不纳入奖励计算范围。
第六条 时效性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七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路北区财政局、发改局、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商促局、服务业发展局、科技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文体局等单位分别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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