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张家口市加强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张家口市加强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加强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张政办字〔2021〕58号)和《张家口市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实施方案》(张政办函〔2023〕126号)精神,进一步优化创新环境,提升各项措施的实施效率,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张家口市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对本细则组织实施的管理和指导;市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对本细则的组织实施。
市科学技术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各类补助事项汇总、审核、上报等管理工作。
中直、省直、市直属部门和事业单位,各县区、各管理区、经开区、南山汽车产业基地管理办公室科技、发改管理部门作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相应补助事项的汇总、上报等工作。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市属国有企业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市属国有企业及下属企业补助事项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当年系指补助事项成立年度,一般为实施补助的上一年度。
第二章 补助对象、标准、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支持科技领军企业发展
1.补助对象与标准:对当年通过认定的河北省科技领军企业一次性补助100万元。以相关认定文件为依据。
2.补助程序与要求:实行“免申即享”政策,通过“张家口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在线办理。
(1)归口管理部门在平台上生成拟补助名单,市科学技术局对口科室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由市财政局发布拟补助单位名单。
(2)归口管理部门通知拟补助单位到平台上完善基本信息,并上传《“免申即享”科技创新补助资金使用承诺书》(附件5),归口管理部门对拟补助单位提交的信息及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后,进行资金拨付。
第五条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1.补助对象与标准:对当年首次通过国家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补助10万元,属于制造业企业的补助20万元。以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公布文件为依据。
2.补助程序与要求:实行“免申即享”政策,通过平台在线办理。
(1)归口管理部门在平台上生成拟补助名单,市科学技术局对口科室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由市财政局发布拟补助单位名单。
(2)归口管理部门通知拟补助单位到平台上完善基本信息,并上传《“免申即享”科技创新补助资金使用承诺书》(附件5),归口管理部门对拟补助单位提交的信息及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后,进行资金拨付。
第六条 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1.补助对象与标准:对当年纳入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通过省级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补助1万元。以纳入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和“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管理系统”名单为依据。
2.补助程序与要求:实行“免申即享”政策,通过平台在线办理。
(1)归口管理部门在平台上生成拟补助名单,市科学技术局对口科室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由市财政局发布拟补助单位名单。
(2)归口管理部门通知拟补助单位到平台上完善基本信息,并上传《“免申即享”科技创新补助资金使用承诺书》(附件5),归口管理部门对拟补助单位提交的信息及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后,进行资金拨付。
(3)纳入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和通过省级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不能同时享受补助,企业选择其中一项三年内享受一次补助。
第七条 积极引进高新技术企业
1.申报条件:(1)企业按照《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资质认定实施细则》,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整体迁移各项手续;(2)企业主要经济活动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06—46大类;(3)企业迁入后具备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资产等运营条件且已在我市开展实质运营。租赁的生产、办公用房已在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4)补贴资金采取当年发生次年补贴的方式,企业在完成整体迁移后下一年度开始申报;(5)企业迁入后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有效期到期的,需通过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国家备案。未在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有效期内的年度不进行租金补贴。
2.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暂按不超过1.5元/天/平方米,对租赁面积1500平方米以内部分给予6年租金补贴,其中:前3年租金全额补贴,第4—6年租金按50%给予补贴。未达到最高补助标准按照实际发生额补助,今后根据租赁市场情况适时调整补贴标准。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各承担50%,专项用于企业支付租金。
3.申报材料:
(1)《张家口市引进高新技术企业房屋租赁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2-1)。
(2)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移备案文件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非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上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5)房屋租赁合同及能够证明支付租金的发票、转账凭证等佐证材料。
(6)《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表》(附件2-2)。
(7)《房屋租赁补助资金使用承诺书》(附件7)。
4.申报程序:
(1)拟受补助单位填写《张家口市引进高新技术企业房屋租赁补助资金申请表》及以上(2)—(7)项相关材料提交至归口管理部门。
(2)归口管理部门填报《 年度市级创新资金拟补助单位名单》(附件1)及拟受补助单位申请资料,市科学技术局对口科室审核通过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支持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1.申报对象:当年我市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独立或牵头承担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以国家科技部下发或省科技厅转发的相关立项文件以及资金到位凭证为依据。
2.补助标准:按年度到位资金的10%给予经费补助,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3.申报材料:
(1)《张家口市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3)。
(2)国家科技部下发或省科技厅转发的相关立项文件复印件。
(3)申报单位营业执照(非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4)项目经费拨付文件、资金到位证明复印件。
(5)项目实施年度总结。
(6)《科技创新补助资金使用承诺书》(附件6)。
4.申报程序:
(1)项目承担单位(牵头单位)填写《张家口市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3)及以上(2)—(6)项相关材料提交至归口管理部门。
(2)归口管理部门填报《 年度市级创新资金拟补助单位名单》(附件1)及项目承担单位申请资料上报市科学技术局,市科学技术局对口科室审核通过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支持开展产业技术攻关
产业技术攻关项目按照每年度市科技管理部门下发的市级科技计划财政资助项目申报通知要求执行。“一事一议”重大创新项目由市科技管理部门确定申报程序。
第十条 强化创新平台建设
1.补助对象与标准: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国家级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等科技创新平台。对当年列入国家级和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的,分别一次性补助500万元、50万元,以国家、省相关部门认定文件为依据。
2.补助程序与要求:实行“免申即享”政策,通过平台在线办理。
(1)归口管理部门在平台上生成拟补助名单,市业务管理部门对口科室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由市财政局发布拟补助单位名单。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由科技管理部门负责,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由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
(2)归口管理部门通知拟补助单位到平台上完善基本信息,并上传《“免申即享”科技创新补助资金使用承诺书》(附件5),归口管理部门对拟补助单位提交的信息及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后,进行资金拨付。
(3)同一平台不同级别补助资金不重复享受,如依托单位同一省级创新平台已获得补助,享受国家级创新平台补助时,按照国家级补助标准补足差余资金。
第十一条加强创新创业载体建设
1.补助对象与标准:在我市注册成立并正式运营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统称为载体。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一次性补助100万元、50万元;新备案的国家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一次性补助50万元、30万元,省级的分别一次性补助30万元、20万元。在上年度科技部年度考核中评价为优秀(A类)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补助50万元。以认定(备案)、发布的相关文件(名单)为依据。
2.补助程序与要求:实行“免申即享”政策,通过平台在线办理。
(1)归口管理部门在平台上生成拟补助名单,市科学技术局对口科室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由市财政局发布拟补助单位名单。
(2)归口管理部门通知拟补助单位到平台上完善基本信息,并上传《“免申即享”科技创新补助资金使用承诺书》(附件5),归口管理部门对拟补助单位提交的信息及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后,进行资金拨付。
(3)同一载体不同级别补助资金不重复享受,如运营单位同一省级载体已获得补助,在备案国家级载体后,按照国家级补助标准补足差余资金。
第十二条 积极发展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1.补助对象与标准:围绕我市优势产业、特色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由行业龙头骨干企业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相关领域优势高校、科研机构组建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统称为联盟。对当年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联盟,分别一次性补助理事长单位100万元、50万元。以国家、省备案文件为依据。
2.补助程序与要求:实行“免申即享”政策,通过平台在线办理。
(1)归口管理部门在平台上生成拟补助名单,市科学技术局对口科室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由市财政局发布拟补助单位名单。
(2)归口管理部门通知拟补助单位到平台上完善基本信息,并上传《“免申即享”科技创新补助资金使用承诺书》(附件5),归口管理部门对拟补助单位提交的信息及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后,进行资金拨付。
(3)同一联盟不同级别补助资金不重复享受,如联盟理事长单位在备案同一省级联盟时已获得补助,在备案国家级联盟后,按照国家级补助标准补足差余资金。
第十三条 支持技术成果转移转化
1.申报条件:引进、吸纳京津雄先进技术成果并成功实现技术转移转化,且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登记单项合同技术交易额达100万元以上的在我市注册和纳税的企业。技术交易买卖双方不得存在隶属或关联关系。购买的专利成果,须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专利权转移著录项目变更。
2.补助标准:对我市企业当年通过技术转让方式转化京津雄科技成果,单项合同技术交易额达100万元以上且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按照技术交易额5%一次性给予补助,每项不超过30万元。
3.申报材料:
(1)《张家口市支持技术交易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4)。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非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出让方)、技术交易发票、银行汇款或进账凭证,以及成果转移、转化相关应用材料。
(4)《科技创新补助资金使用承诺书》(附件6)。
4.申报程序:
(1)吸纳京津雄先进技术成果企业填写《张家口市支持技术交易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4)及以上(2)—(4)项相关材料提交至归口管理部门。
(2)吸纳京津雄先进技术成果企业所属归口管理部门填写《 年度市级创新资金拟补助单位名单》(附件1)及企业申请资料报送至市科学技术局。
(3)市科学技术局初审通过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鼓励开展国际科技合作
1.补助对象与标准:当年通过国家级、省级认定和通过国家、省定期评估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包括国家级、省级国际创新园、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国际科技合作示范企业,统称为基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基地分别一次性补助20万元、10万元;对通过国家、省定期评估的基地分别补助10万元、5万元。以认定、定期评估结果公布文件(名单)为依据。
2.补助程序与要求:实行“免申即享”政策,通过平台在线办理。
(1)归口管理部门在平台上生成拟补助名单,市科学技术局对口科室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由市财政局发布拟补助单位名单。
(2)归口管理部门通知拟补助单位到平台上完善基本信息,并上传《“免申即享”科技创新补助资金使用承诺书》(附件5),归口管理部门对拟补助单位提交的信息及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后,进行资金拨付。
(3)同一基地不同级别补助资金不重复享受,如依托单位同一省级基地已获得补助,在认定国家级基地后,按照国家级补助标准补足差余资金。
第十五条支持科学技术奖励
1.补助对象与标准:对当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项目第一完成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第一完成单位,按照省级奖励标准1:0.5一次性给予配套奖励。以国家、省公布获奖项目、完成单位的文件(名单)为依据。
2.补助程序与要求:实行“免申即享”政策,通过平台在线办理。
(1)归口管理部门在平台上生成拟补助名单,市科学技术局对口科室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由市财政局发布拟补助单位名单。
(2)归口管理部门通知拟补助单位到平台上完善基本信息,并上传《“免申即享”科技创新补助资金使用承诺书》(附件5),归口管理部门对拟补助单位提交的信息及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后,进行资金拨付。
(3)同一获奖项目不同级别补助资金不重复享受,同一项目如在荣获省级奖励时已享受补助,在荣获国家奖励后,按照国家奖励补助标准补足差余资金。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十六条 本细则补助项目涉及企业,均为注册在我市的独立法人企业。补助项目除有明确规定外均采取当年项目、次年申报(补助),以后补助支持方式执行。次年未进行补助的项目,于下一年度补齐。
第十七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补助项目预审、核对材料原件、汇总上报等工作。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各类补助事项审核,对存在异议的,向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反馈,由归口管理部门重新核对,必要时业务管理部门可邀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异议进行确认;审核无误的,对有关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确定补助名单和补助金额。市县(区)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做好资金预算安排和补助资金拨付工作。本细则补助项目所需资金,除第七条明确规定外,其他市县(区)承担比例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所有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各受补单位要按照补助资金使用承诺用于项目研发、平台建设、人才培养等科技创新活动支出,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挪用。本措施与我市其他补助奖励政策有重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但不重复奖励。各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张家口市加强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试行)》(张科创办〔2022〕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本细则执行中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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