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三河市经开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科技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现三河经济开发区绿色发展、创新发展、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批准设立三河经济开发区科技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引导、扶持区内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提升创新能级,推动经开区实现高质量发展。为用好该专项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河经济开发区科技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三河市政府批准,市财政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我区引导资助、扶持和奖励招商引资、产业发展、创新创业、人才引培、企业上市等工作的资金。
第二章 扶持原则
第三条 集中资金,扶持重点。围绕经开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选择重点领域、薄弱环节和关键瓶颈,集中资金,综合扶持,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科技企业培育、高端人才集聚、关键技术突破和产业化、创新体系建设等,引导产业链协同创新,推动区域高质量发展。
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类型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采取奖励、补助、贴息等支持方式,并根据经开区主导产业发展形势和财政资金安排额度适时进行调整,如遇当年资金预算不足,转入下一年优先安排。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包括:
(一)支持科技企业创建成长
1.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复审通过给予10万元奖励;对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次性给予4万元奖励;对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复审通过给予2万元奖励。
2.奖励科创园项目招商。区内科创园每整体引进一家三河市域外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每整体引进一家三河市域外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每整体引进一家三河市域外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每整体引进一家三河市域外规上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每整体引进一家三河市域外专精特新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每整体引进一家三河市域外瞪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整体引进一家三河市域外上市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3.鼓励科创园培育。区内科创园每培育成功一家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每培育成功一家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区内科创园每培育一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区内科创园每培育一家规上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区内科创园每培育一家专精特新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区内科创园每培育一家瞪羚企业或上市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4.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对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此奖励为差额奖励)。
5.支持规上企业。对规上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6.支持瞪羚企业。对新认定的瞪羚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7.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规上企业、瞪羚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租赁场地办公,在租赁期内,按年房屋租金一次性给予20%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8.支持企业融资。对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规上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一次性予以银行贷款贴息支持,补贴金额为企业当年支付银行贷款利息总额的25%,每家企业的贴息额最高20万元。
9.支持服务机构。科技服务机构与企业签订服务协议,每成功认定一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每成功认定一家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成功认定一家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次性给予1000元奖励。成功协助授权一项发明专利,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
10.支持企业建立研发平台(含众创空间、孵化器、各类研发机构)。企业建设市级研发平台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企业建设省级研发平台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企业建设国家级研发平台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此奖励为差额奖励)
11.支持科技领军企业、上市企业。企业获批科技领军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企业在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挂牌,给予50万元奖励。
12.支持企业专利授权。企业每获得一项发明专利授权并实施转化,给予1万元奖励;企业每获得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给予0.3万元奖励。(仅限于2022年4月14日之后的专利授权)
13.支持小微企业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科创园成功申报市级小微企业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给予10万元奖励;科创园成功申报省级小微企业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给予20万元奖励;科创园成功申报国家级小微企业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给予30万元奖励。(此奖励为差额奖励)
(二)京津高端人才创业贡献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选拔奖励一批深耕专业、锐意进取、贡献突出,在产业转移、协同创新、互联互通等方面起到积极推进作用的京津高端人才。对选拨出的高端人才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三)支持重点项目引进
围绕经济开发区主导产业方向,对新引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且有突出引导作用的优质项目或对打造产业链有突出作用项目,开发区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办法,经开发区工委、管委相关部门评估,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支持。(项目正式投产且产生效益之后给予兑现)
(四)支持重点平台建设
在重点平台建设、重要专家及团队引入方面,在按现行三河市有关文件执行基础上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经工委、管委集体研究,给予专项平台建设、专家及团队引入专项资金支持。
(五)其他奖励
根据开发区企业发展需要,本办法调整前,有上述未尽奖励事宜的,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经工委、管委集体研究,给予相关奖励。
第四章 支持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单位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和开发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
(二)在三河市域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企业。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征信良好,能按期偿还银行贷款。
(四)须进行正常且合法合规的纳税申报,当年纳税额需达到奖励金额的两倍以上。
(五)项目实施须为三河经济开发区列统企业或市政府批准的托管企业。
(六)无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无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无失信记录。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流程公开公正,经工委、管委同意后实施。
第八条 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程序包括:
(一)支持科技企业创建成长
1.发布奖励通知。由科创局制定支持科技创新奖励通知,对区内企业进行发布。
2.组织材料收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按照要求和资金扶持方向准备申请材料,报主管局办。
3.开展材料评审。科技创新局、经济发展局、招商投促局、综合管理局根据部门职能和专项资金扶持方向开展申请材料评审。
4.入围企业公示。拟奖励企业名单经评审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企业或个人对公示的专项资金扶持项目提出异议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并做出结论。
5.奖励资金拨付。公示结束后,没有异议的企业确定最终获得奖励资金,由各执行局办与财政局联合向工委、管委报批,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
6.项目监督。三河经济开发区纪工委对资金申请、审核、拨付全程监督。
(二)支持重点项目引进
1.项目申请。重点项目单位向工委、管委申请专项资金支持,说明项目情况和优势特点,申请支持的资金额度及方式等。
2.项目评估。科技创新局、招商投促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综合管理局等涉及部门召开论证会,定期共同对项目情况开展评估,形成论证意见报工委、管委进行议定。
3.确认支持。工委、管委议定通过后,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入区协议和资金支持协议,明确支持方式、额度,约定项目需达到的营业收入、研发投入、利税等要求后实施。
4.项目监督。三河经济开发区纪工委对材料评审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支持重点平台建设
1.项目申请。平台建设及重要专家、团队引入单位向工委、管委申请专项资金支持,说明项目情况和优势特点,申请支持的资金额度及方式等。
2.项目评估。科技创新局、招商投促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综合管理局等涉及部门召开论证会,共同对项目情况开展评估,形成论证意见报工委、管委进行议定。
3.确认支持。工委、管委会议定通过后实施。
4.项目监督。根据协议约定,三河经济开发区纪工委对资金申请、审核、拨付进行监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科技创新局、招商投促局和经济发展局、财政局、综合管理局会同三河经济开发区纪工委按职责分工对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和项目实施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追踪问效,组织开展专项核查等。资金获得单位应自觉接受监督,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执行检查整改意见;主管部门对资金获得单位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资金获得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十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挤占、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理,除将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全额追回外,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三河经济开发区工委、管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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