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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隆尧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激励措施

时间:2024-08-21 13:22:39|栏目:河北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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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隆尧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激励措施

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激励措施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引导和支持企业技术进步和自主创新活动,加快全县科技创新水平,进一步发挥科技创新对发展先进制造业、优化传统产业的支撑引领作用,制定以下激励措施。

一、设立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资金

1. 建立县级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县域内注册的科技型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等创新活动,鼓励新一代电子信息技术、先进制造与自动化新材料、生物医药、新能源、节能环保等战略性产业做大做强。对于实施的重大科技创新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等方式确定。

二、培育创新主体

2. 对新认定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奖励 30 万元、10 万元。对于通过复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5 万元奖励。

3. 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和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奖励 30 万元、10 万元;对新认定的河北省科技领军企业给予10 万元奖励。

4. 对新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 30 万元、1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际级、省级单项冠军和瞪灵独角兽企业,分别给予50 万元、10 万元奖励。

5. 实行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制度,对于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的科技型企业,按照上一年度享受优惠的实际研发投入新增部分的 1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享受50 万元,企业应补助资金不足 1 万元的,不予以补助。

三、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6. 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或科研机构,分别奖励 3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

7. 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院士工作站、博士后流动站和工作站,分别奖励 30 万元、10 万元。

8. 支持工业设计中心建设。鼓励全国各地优秀工业设计人才来隆创业。对在我县正式注册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第三方评估认定的知名设计机构(公司)分支机构、知名设计大师工作室,县政府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运营补贴。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奖励 3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

9.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资质认定(中国计量认证)机构及检验检测中心,分别奖励 50 万元、10 万元;对新认定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CNAS)奖励 10 万元。

10. 鼓励国内外检验、检测机构来我县创办区域检验、检测中心,在我县注册并投入运营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 万元。

11. 对省级及以上大学、科研院所等,在隆尧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且属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点领域的研发机构,给予最高100 万元的项目资金补贴。

12. 支持面向区域主导产业提供共性服务的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对新认定验收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分别奖励100 万元、50 万元。

13. 对新认定验收的国家级、省级孵化器,分别奖励100万元、50 万元。对新认定验收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双创基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创新联合体等,分别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对于新认定的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给予 10 万元奖励。

14. 对牵头召开国际、国内行业发展高层论坛、年会等重要行业活动的协会或企业,一次性奖励20 万元、10 万元。

15. 对建设高效实用的工业设计基础数据库、专业知识库、信息咨询库、成果展示库等面向社会开放共享的工业设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经审核认定后,给予投资额50%、最高不超过20万元资金支持。

四、鼓励发明创造和成果转化

16. 对企业自主研发、取得发明专利权并投入实际运用产生经济效益,一次性奖励 2 万元;对获得省级及以上专利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17. 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10 万元奖励;对新注册国家地理标志商标、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并运用的每件给予 5 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奖励 5 万元和3 万元。

18. 对提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或省级地方标准研制项目得到立项认可,在标准(含标准样品)正式发布后,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对参与起草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8 万元、5 万元、3万元。

19. 对企业获得省级以上科技部门鉴定登记的国际领先水平、国际先进水平、国内领先水平和国内先进水平的科技成果,分别奖励 10 万元、8 万元、5 万元、3 万元。

20. 对企业获得国家级、省级科技奖励的,分别再给予企业主研团队上级奖金 2 倍、等额的县级奖励。

21. 对获得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金奖的,每项奖励10万元;对获得 iF 和红点其他奖项、IDEA 奖、GMARK奖的,每项奖励5万元。

22. 对新备案的省级技术转移机构,给予一次性5 万元资金支持。对吸纳和输出技术合同登记额年度累计超过1000 万元的单位,按实际交易额的 1%给予最高不超过50 万元的奖励,单位可提取奖励资金的 20%奖励单位技术合同登记具体工作人员。23. 对通过产学研协作履约,在隆尧实施的单项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投产后给予最高50 万元的项目研发资金支持。

24. 对企业与大专院校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合作,建立大中专毕业生或专业技术人才实训基地,且被市级以上部门授牌的,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25. 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持科技成果创办科技企业或研发机构的,给予 10 万元的项目补贴资金支持。对于科研院所在隆尧建立科研示范基地、试验基地,在我县落地取得成果的,对引进单位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26. 购置具有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数控设备、智能装备等高端装备单台(套)500 万元以上;购置具有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实验设备、科研设备等单台(套)300 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购置设备所需资金不超过一年期国家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给予补贴资金支持。

27. 鼓励和引导企业应用工业设计,优化产品外观、结构、功能,开发原创型新产品,提高供给质量。对经审核认定的工业设计成果转化应用项目,按核定支出费用50%给予奖补,单个项目不超过 30 万元。企业购买工业设计服务,可申请一次奖补,奖补标准为服务合同实际发生额的 50%,最高不超过20 万元。

五、引进培养高端人才

28. 对高端人才来隆尧领办企业,被评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最高 50 万元奖励;对高端人才来隆尧与企业合作实施的研发项目,且获得省级以上进步奖,投产后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9. 鼓励和引导企业建设院士专家工作站,实现企业与院士专家及其团队的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对经县政府批准新建的院士工作站,有实质性合作并取得成果的,给予连续三年、每年30万元的补贴经费支持。

30. 对引进高端人才来我县从事研发和科技创新工作并取得实际成果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3 万元。对于认定为河北省院士合作重点单位的企业奖励 10 万元。

31. 鼓励企业聘请外国质量管理专家,对聘请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质量专家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 万元(一个项目无论几名专家只奖励一次;年度内聘请多人次的,按2 次奖励10 万元封顶;同一专家重复聘请不予奖励)。

六、强化质量奖培育及标准化引领

32. 对获得中国政府、省政府、市政府和县政府质量奖组织奖的企业分别奖励人民币 5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和1 万元;对获得中国政府、省政府、市政府质量奖个人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1 万元。

33. 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和“系列技术标准创新族”的产业链企业完成 1 项,分别给予20 万元、3万元奖励。

34. 对新获得国家、省级“企业标准领跑者”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 5 万元、3 万元奖励。对新获得“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 3 万元奖励。

35. 对设立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并承担秘书处工作(满一年)的单位一次性资助50 万元。设立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并承担秘书处工作(满一年)的单位一次性资助 30 万元。成立河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并承担秘书处工作(满一年)的单位一次性资助 5 万元。

36. 加快国际标准化组织体系认证工作,努力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对新通过的 ISO9000 认证、ISO14000 认证、ISO45000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2 万元。

七、附则

1. 本规定所涉及的各项补助、奖励均为一次性资金扶持,且不得重复享受,对于上级同类奖励由县财政列支的也不再重复享受。对获得低一级认定(验收、奖励)后,再获得高一级认定(验收、奖励)的,按差额给予补助、奖励。

2. 实施本规定所需资金由县科工局会同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提出,县政府批准,除特别指明为奖金以外,均为补助资金,须用于科技创新活动支出。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资金按照《隆尧县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

3. 本规定中的“企业”为隆尧县注册登记、纳税、正常经营的守法企业、机构,且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失信行为。

4. 本规定所涉及的各项补助、奖励,以及项目资金,由企业、机构申请,县科工局、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进行评审认定,列入年度预算,做好资金的绩效考评,并报请县政府审批。

5.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制定的相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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