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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滦南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滦南县加快科技创新推进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

时间:2024-09-29 10:14:50|栏目:河北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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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滦南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滦南县加快科技创新推进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

滦南县加快科技创新推进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冀发〔2019】4号)、《中共唐山市委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科技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唐发【2019】15号)和《滦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科技创新三年行动计划工作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政发(2018】2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以科技创新推进高质量发展,县委、县政府决定采取十条措施激活创新要素、聚集创新资源、优化创新环境,全面增强县域科技创新能力,加快构建我县环渤海地区新型工业化基地“4+4+4”现代产业体系,持续推进工业经济园区化、规模化、集群化、品牌化、智能化、清洁化发展,为建设新时代“沿海强县、魅力滦南”提供强力支撑。十条措施具体如下:

一、培育高新技术企业。采取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给予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从域外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性补助等方式,积极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主力军作用。

1.对首次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县工信局负责)

2.对再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县工信局负责)

3.对整体迁入我县且完成变更手续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县工信局负责)

二、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规模。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同阶段的成长需求,进行梯度培育、差异扶持、政策引导,推动全县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和质量“双提升”。对新认定和复审通过的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给予5000元、2000元的奖励。(县工信局负责)

三、引进高新技术项目。聚焦人工智能、大数据、新材料电子信息等新兴产业,大力引进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对在我县境内投资新建(以施工许可证时间为准)的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项目,按约定时间建成投产,于投产后三年内获批高新技术企业,并达到规模以上企业入统标准的,按照该项目用地出让时基准地价的50%的标准给予扶持奖励,奖励总额按照出让亩数x基准地价x50%计算。(县工信局、发改局、商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

四、提速战略性新兴产业。进一步调动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促进企业扩大投资、壮大规模,优化县域产业经济结构,提升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对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统计范围的新增规上企业在按照《滦南县推动规上企业培育工作奖励办法》享受相关政策基础上,当年新投产企业入统规上的奖励10万元,当年规下转规上的奖励5万元。(县工信局负责)

五、打造优质创新平台。支持企业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共建研发机构,开展技术攻关

1.对新认定通过的省院士工作站、市特邀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10万元的资金支持。(县工信局、县人社局负责)

2.对新认定的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创新平台,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资金补助。(县工信局负责)

3.对新认定的工业设计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专家服务基地,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资金补助,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开展科技研发活动。(县工信局、县发改局、县人社局负责)

六、优化科技创新服务。发挥政府引导作用,优化科技创新服务资源,鼓励县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申报国家级、省级品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放并扩大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的服务领域和服务内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科技服务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科小(高企)认定、科技金融、技术转移、平台建设、项目申报、专利申请等服务。

1.获得国家级品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每家奖励10万元;获得省级品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每家奖励5万元。(县市场监管局负责)

2.对新认定通过的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公共服务示范机构,县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资金支持。(县工信局负责)

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企业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工作。

1.对企业申报并列入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的项目,给予每个项目5万元的配套资金。(县工信局负责)

2.建立首台套产品首购制度,在有实际需求的前提下,对县内企业研发生产的首台套产品,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首先购买。(县发改局负责)

八、提高科技创新能力。鼓励企业主持、参与标准制订,鼓励企业和个人争取发明专利,鼓励科研人员发表高水平科技论文。

1.主持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且标准在有效期内的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资助经费;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且标准在有效期内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资助经费。(县市场监管局负责)

2.对企业或个人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5000元。(县市场监管局负责)

3.对第一署名单位为县内企事业单位,被SCI(科学引文索引)目录刊物发表的论文,对论文第一作者奖励1万元,如影响因子(F)>1,按照1万元x的金额给予奖励;对第一署名单位为县内企事业单位,被EI(工程索引)目录刊物发表的论文或EI收录的国际会议论文,对论文第一作者奖励5000元。(县工信局负责)

九、活跃技术交易市场。鼓励县内企业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支持县内企业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加强技术交易合同登记工作,对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登记的,年技术合同交易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技术输出和技术引进企业,按照企业当年技术合同交易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最高奖励额不超过10万元。(县工信局负责)

十、吸引科技创新人才。发挥创新平台、创新创业园区等载体的聚才、用才作用,加大企业科技创新团队建设和国家、省、市级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力度。

1.对带来重大科技、工程项目的“两院院士”“百人计划”“千人计划”“长江学者”“国家杰青”等高层次科技人才和团队,根据项目落地后产生的效益,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专项工作经费,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县人社局负责)

2.对新获批的国家、省、市级创新团队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支持。(县工信局负责)

上述十条措施适用于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无严重违法经营、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单位)。相关部门就奖补项目组织申报并审核后向县政府提交请示,经县政府审定后,由县财政局拨付奖补资金。上述十条措施兑现按照就高从优原则,对当年同一项目不重复奖补。本措施自2019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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