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桦南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桦南县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奖励暂行办法
桦南县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奖励暂行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部署,强化政策支持,创优营商环境,推进全县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特修订《桦南县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奖励暂行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民营企业。
二、积极培育规模企业,鼓励企业梯次成长。
1.鼓励支持“个转企”。扶持引导具备条件的个体户转为企业,“个转企”2 年处于正常经营状态,奖励1 万元。(牵头单位:市监局 责任单位:营商局、税务局、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
2.鼓励工业企业“小升规”。新纳入规模以上统计工业企业,在省政府奖励每户企业的基础上,再给予每户奖励20万元。其中,第一年奖励 10 万元,第二年主营业务收入保持在2000万元以上的,再奖励 10 万元。(牵头单位:工信局责任单位:统计局、税务局、财政局)
3.鼓励工业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吸纳人员就业、贡献产值。对连续 2 年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 万元、1500 万元以上企业,且持续实现正向增长 15%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奖励5 万元、10 万元。(牵头单位:工信局责任单位:税务局、财政局)
三、鼓励建筑企业做大做强。鼓励达到限额标准的企业(建筑业年主营收入达到 5000 万元)入统。对达到标准新入统,且连续 2 年实现持续正向增长的企业,给予奖励10 万元。(牵头单位:住建局 责任单位:财政局)
四、支持企业“上云用云”服务。对与云服务商签订“上云用云”服务合同,且软、硬件实际投资总额达到50 万元以上,实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级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牵头单位:工信局 责任单位:财政局)
五、鼓励企业改造升级。对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节能改造、“数字化(智能)车间”通过省、市认定奖励后,再一次性奖励10 万元。被省级评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牵头单位:工信局 责任单位:财政局)
六、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省市奖励基础上再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5 万元;对获得省级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 万元、2 万元、1 万元;企业每获得一项国家级发明专利权,一次性奖励1 万元;对携带科技成果来我县创办高新科技企业的人才,按其财政贡献的20%奖励。(牵头单位:工信局 责任单位:财政局)
七、鼓励企业直接融资。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发上市或借壳上市,以及境外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上市融资2亿元以上)的企业,按照《桦南县企业IPO 及新三板挂牌优惠扶持办法》(桦政规〔2017〕4 号)给予奖励。(牵头单位:财政局责任单位:工信局)
八、帮扶企业稳定群众就业。对吸纳新增脱贫人口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照上一年度全县最低工资的 20%给予吸纳就业岗位奖励。(牵头单位:人社局责任单位:财政局)
九、全力支持企业引才工作。对能够解决企业核心技术难题,有重大研发成果或突出贡献的人才,采取“一人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企业引进的人才纳入全县人才库管理,为“事企联聘”建立“编制周转池”,划入 20 个机动事业编制,按照“事业引进,企业使用”原则,为企业引进人才。引进人才原则上在企业服务3年,服务期满业绩考核合格的,可回到事业单位工作,按照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建立引进专业技术人才住房使用制度,符合条件的人才可申请入住人才公寓。(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人社局责任单位:财政局、发改局、工信局、政府办、住建局)
十、每年 8 月 8 日“企业家日”、11 月1 日“民营企业家日”择优推荐优秀民营企业家代表,授予“优秀民营企业家”称号,并给予奖励 2 万元;评选全县突出贡献企业10 户,给予奖励,在全县形成尊重企业家的良好营商氛围,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民营企业家队伍。(牵头单位:营商局、财政局、税务局责任单位:工信局、农业局、发改局)
十一、鼓励我县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在全省同行业中取得领先地位,产值首次超过亿元,且连续稳定运行2 年的民营企业,奖励 10 万元。(牵头单位:工信局责任单位:统计局、财政局)
十二、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企业开办“43 证合一”政策,营业执照成为企业“唯一身份证”,一证走天下;实施开办企业“免费套餐”政策,随赠执照、印章、票据、政策温情包,拎包办企业;实施 80 个小行业“即办即营业”政策,让市场主体少跑腿;实施规模企业“落地服务保障”政策,一项目一专班、一项目一首席服务员,全程帮办跟办;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报批备案”制度,全程电子监督、结果公开公示,不得随意干预企业依法经营活动,不得随意扣押企业及企业家合法财产;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政策,企业有权拒绝目录清单之外的收费。(牵头单位:营商局 责任单位:工信局、公安局、市监局、人社局、应急局、税务局、生态局、住建局、卫健局等涉企部门)
十三、企业必须合法经营,无安全生产、环保责任事故、偷税逃税、拖欠职工工资和违法失信行为;企业财务管理规范,并按时向主管单位、统计部门等报送相应报表;规上企业法人、统计人员必须服从主管单位、统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调度,统计基础工作规范,上报数据全面、及时、准确。(牵头单位:应急局、税务局、营商局、工信局、财政局、统计局、人社局、市监局、生态局、发改局、卫健局、人民银行、各金融机构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本奖励办法采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企业自荐申报等多种方式进行。当年达到标准的企业,由税务局、统计局、人社局、财政局、人民银行等部门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由牵头部门次年一季度前进行集中认定,报县政府审查批准,一次性发放奖励。
十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项奖励可与国、省、市政策同步执行兑现。本办法如与我县有关奖励政策重复,按最优政策执行,不重复享受。本办法由桦南县非公经济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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