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中共伊春市委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振兴发展民营经济的若干政策措施
中共伊春市委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振兴发展民营经济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和对我省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省委十三届二次全会精神,推进落实市第十三次党代会、市委十三届二次全会及市委、市政府对民营经济工作决策部署,依据《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振兴发展民营经济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增强企业发展信心
(一)强化对民营经济重要性和地位的认识。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促进实现“两个健康”。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发挥主流媒体作用,引导全社会正确认识民营经济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创新、增加就业等方面不可替代的作用,及时回应广大民营经济人士的重大关切,提振发展信心。
(二)增强民营经济市场主体内生动力。引导民营企业家把握政策机遇和发展机遇,深化对国际国内及省内形势变化的理解,提升准确识变、科学应变、主动求变能力,加速融入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增强使命担当和主人翁意识,共同推动伊春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营造尊商重商的社会氛围。注重推荐政治素质好、诚信守法经营并具有良好社会影响的民营企业家作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1+N”人才政策体系,对涉及民营经济发展人才提供政策支持,落实落靠服务保障措施。平等对待本地民营企业和外来投资者。制定出台吸引外来资本、激发本地资本扩大投资的招商引资政策,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实现协同共赢发展。
二、拓展企业发展空间
(四)全面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全面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完善监管机制和排查机制,对带有市场准入限制的显性和隐性壁垒开展全面清理。严格执行“全国一张清单”管理要求,坚决维护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一单尽列、单外无单”。
(五)支持民营资本深度参与国资国企混改。进一步优化地方国有经济布局,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为民营企业发展创造充足市场空间。加大国资国企改革力度,支持和鼓励民营资本依法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六)鼓励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深度合作。支持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在技术研发、产业链延伸、原料供给、产业配套等方面,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方式开展合作。充分发挥协会、商会、中小企业服务平台等方面作用,分行业开展产需对接活动,推动产业链对接、产品对接、技术和人力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对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力度,调整政府采购项目对中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提高政府采购项目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份额;通过政府首购、财政补贴等方式,支持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率先应用。加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开放力度,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已建成和新建的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的重组、置换和投资。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政府投资的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七)持续推动“民参军”。加强规划引领和政策扶持,强化相关业务服务,帮助有条件的民营企业获得相关科研生产资质,加入相关供应链,对融入相关产业链的企业在科技创新、技术改造、人才培养、融资服务、产业发展、成果转化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八)助力民营企业拓展国际国内市场。通过媒体宣传、展会推介等方式,塑造绿色伊春、林都优品等特色产品形象,提高伊春产品知名度和影响力。支持民营企业参加境内外线上线下展会,给予参展企业展位费、产品运输费和差旅费补助,补助标准为展位费、产品运输费的70%,差旅费限3人以下、依据市直机关差旅费核销标准,单户企业年度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支持企业转型升级
(九)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引导民营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开展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专项对接行动,培育产学研用联盟。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25万元;提高研发投入,对进行研发费用归集的企业,按照上年度研发投入的10%,单户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研发投入后补助;促进技术合同交易,对签订技术合同的企业,对买卖双方按照实际到账交易额的30%进行补助,买方单户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卖方单户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30万元,对复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标准减半;对新获批的省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十)支持企业提高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首次购买使用云计算服务或产品、发生实际支出的工业企业,经核定达到合同服务要求,按照云服务合同额的50%给予补助,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经省级认定的数字化车间(生产线)和智能工厂(矿山类企业除外),按省级奖励资金总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数字化车间(生产线)补助最高不超过40万元,智能工厂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一)推进创业创新载体建设。加强企业设计创新能力建设,对设立一年以上、设计产品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
(十二)提升中小企业专业化能力。加强专精特新“小巨人”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引导一批主营业务突出、竞争能力强、成长性好、专注于细分市场的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提升专业化能力,推进数字化赋能。对新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通过复核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被评为国家、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
四、支持企业扩大规模
(十三)支持企业增加投资。对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且年内投产的重点工业项目和工业技改项目,按照投产前12个月内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给予支持。其中利用贷款投资的,按投资贷款额给予4%贴息;利用自筹资金的,按投资额给予2%补助。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四)支持企业降低成本。对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4000万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实缴税金不低于200万元、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到位额超过500万元且贷款到位期限不低于3个月,当年实付利息不少于20万元的,按照5%利率给予贴息(贷款利率低于5%的,按实际利率计算),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40万元。
(十五)支持新增规上工业企业。对新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工业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其中,第一年奖励20万元,第二年、第三年主营业务收入保持在2000万元以上的,再分别奖励15万元。对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工业企业(包括工业法人企业和工业个体工商户)的统计人员给予补贴,每户企业限1人。其中,工业法人企业统计人员按照3600元/年的标准给予补贴,工业个体工商户统计人员按照2400元/年的标准给予补贴。
(十六)支持木材加工业发展。对规模以上企业、出口型企业或年外购木材原料3000立方米以上的企业,外购木材原料中发生的运输费用,凭税务机关认证的外购木材原料发票,按照每立方米40元(出口企业上浮20%)给予补助(以重量为计量单位的木材原料需换算为立方米),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木材加工企业出口产品从伊春到出口装运港发生的远途运输费用,凭海关报关单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3000元/20尺柜、6000元/40尺柜,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十七)支持电商与快递物流业协同发展。对与电商签订寄递安全保障协议的快递企业,因服务电商产生的协议差价,从本市累计发出每1000件,补贴1500元,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在我市使用冷链运输车辆开展冷链运输业务运营的快递企业,从本市累计发出每1000件,补贴3000元,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十八)支持规上民营工业企业增产增收。对年度产值增长10%-20%的企业,按照产值增长部分的1%给予奖励;年度产值增长20%-30%的企业,按照产值增长部分的1.5%给予奖励;年度产值增长30%-50%的企业,按照产值增长部分的2%给予奖励;年度产值增长50%以上的企业,按照产值增长部分的2.5%给予奖励。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十九)开展有针对性的融资服务。设立金融服务民营经济专班,建立健全服务民营企业全生命周期工作机制。畅通“线上+线下”融资融智绿色通道,为民营企业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务。鼓励银行机构大力发展绿色金融、供应链金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业务,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
(二十)鼓励民营企业上市融资。鼓励支持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我市的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创业板及科创板首发上市,给予分阶段补贴,具体标准为:对在黑龙江证监局完成上市辅导验收合格拟在境内上市的后备企业,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企业上市申请材料已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拟在境内上市的后备企业,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对在境内成功首发上市的企业,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对在境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北京证券交易所重组上市,以及在境外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且上市融资额2亿元以上的企业,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对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市级财政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对新三板挂牌企业成功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300万元。深入实施“紫丁香”计划,充分发挥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加快民营企业上市进程。对在哈尔滨股权交易中心“紫丁香”专板挂牌并实现直接融资的股份制企业,市级财政按照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奖励最高15万元。
(二十一)优化民营企业担保服务。加大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融资担保支持力度,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对贷款到期归还前出现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发挥企业贷款周转金作用,帮助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倒贷”。
(二十二)创新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模式机制。引导和鼓励银行机构加大信用贷款支持和产品创新力度,不得随意对民营企业抽贷、断贷、压贷,为信用记录良好的民营企业优先提供无还本续贷、循环贷款、动产质押贷、专精特新专属贷等创新型信贷产品,运用货币政策工具支持更多民营企业获得信用贷款支持。
六、促进提升品牌质量
(二十三)培育创建知名品牌。引导民营企业不断优化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提升品牌价值,加快数字化转型,推动绿色发展,持续提升产业层次和能级,培育一批在全省乃至全国有影响力的知名品牌。对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支持民营企业争创“中国质量奖”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对首次获奖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十四)鼓励标准体系建设。落实上级民营企业标准体系建设机制,引导民营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并适当给予奖励。
(二十五)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鼓励民营企业在境外设立生产基地、研发机构和合作园区,申请境外专利、产品国际认证、境外商标注册,开展企业并购、资源开发及营销网络建设;外贸企业用于境外品牌创建、境外商标注册和产品认证等方面费用按70%给予补贴,单户企业每年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七、营造一流政务环境
(二十六)为民营企业提供公平合理持续稳定的要素保障。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服务和收费项目实行清单管理,推动从事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收费目录清单,清单之外事项不得收费。收费目录清单在收费场所及门户网站、移动客户端等显著位置公示,接受服务对象和管理部门监督,为民营企业提供诚信、可预期、稳定的要素保障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电力终端用户,实现直供到户和“一户一表”。
(二十七)提高政府守信践诺能力水平。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与民营企业签订合同协议必须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合法性审查程序,不得设置排他条款。涉及项目建设的政府资金必须落实到位,资金未落实到位的不得开工,杜绝出现迟迟不能完工的“胡子工程”;落实省政府合同协议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督办事项,对合同协议履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管理。
(二十八)规范中介机构诚信服务。强化对法律服务、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注册登记代理、商标代理、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诚信行为监管,针对不同行业领域建立黑名单制度,将受到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的机构列入黑名单管理。对出具假证明、假报告和伪造材料等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追责。
(二十九)处理消化涉及民营企业发展环境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建立民营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台账,集中协调解决涉及权益纠纷、债权债务、规划选址、土地利用、环保消防等历史遗留问题,实行动态销号制,全力消化存量,确保问题解决到位。
(三十)引导民营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引导民营企业提高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意识,在投资、生产、经营等环节严格履行合同协议,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支持和社会公共服务,对违法失信行为依法依规处罚。提高“码上诚信”应用领域覆盖率,引导企业利用“码上诚信”展示自身信用状况。
(三十一)及时修复市场主体信用。除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失信信息外,失信主体按要求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均可申请信用修复。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规范信用修复工作,对存在失信信息的市场主体主动提示,鼓励并及时帮助市场主体在规定时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完成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营商环境部门同步撤销相应失信信息,并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因未及时进行企业信用修复对民营企业造成不良影响的,企业可通过“政务一体化”平台进行投诉。
(三十二)建立对民营企业“无事不扰”制度。推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建立白名单制度,对进入名单企业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发现问题、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规定外,根据实际情况可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有机结合,按照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制定抽查计划,对信用风险低的民营企业,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除特殊重点领域、重大安全生产检查外,原则上所有行政检查均应通过“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年度抽查计划之外的检查事项应当向上级部门及同级营商环境部门报备后实施,并严格控制检查频率和次数,实现无事不扰。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行业主管部门建立黑名单制度,对问题隐患突出企业加强监管。
(三十三)推行“承诺制+全代办+标准地(标准厂房)”服务模式。实施行政审批流程再造,规范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原则上审批事项全部线上按时限办理,当事人与经办人不见面。凡落户我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项目,均享受“承诺制+全代办”服务,市级及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在提供“承诺制+全代办”服务基础上,创造条件提供“标准地(标准厂房)”服务,新供地项目实现“地证同交”。把好环评准入关,为企业做好环评服务工作。落实首席服务员制度,负责从立项到施工许可证发放等所有行政审批事项代跑代办,实行“一站受理、全程代办、服务到底”。
(三十四)创造条件全面落实“免申即享”。按照不见面刚性兑现原则,运用现代信息通信技术和方式及时搜集获取各类涉企数据,让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无需跑腿、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政策红利,实现“免申即享”。政策制定部门对惠企政策清单、兑现标准全部具体化和公开化,并抓好宣传贯彻落实。对市级出台的原则性、指导性政策措施,有关部门要立即制定出台实施细则,确保政策可操作、能落地、见实效。
(三十五)提高网上服务质效。不断加大“全省事”APP推广应用,加快推进市、县、乡市场主体办理事项实现“网上办”“掌上办”。全面推行“好差评”工作机制,对久拖不办、未办成、乱办事或服务对象对办理效果不满意的差评评价结果,由“好差评”系统自动推送至相关责任部门,及时启动差评整改机制,并将差评整改结果反馈投诉人。
八、打造优质法治环境
(三十六)健全便利高效打击违法犯罪立案侦查体系。开展民营企业及经营者经济犯罪专项整治活动,公安机关依法对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案件及时审查立案,建立快侦快办、挂牌督办等工作机制,积极为企业追赃挽损。对依法决定不予立案的,要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列明不予立案理由。公安机关既不立案又拒绝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或报案民营企业对不予立案结果不服的,企业可申请复议或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经查实确为“应立未立”案件的,公安机关应立即立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立案监督。对违法违规不立案、乱作为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三十七)推行诉讼便利保障民营企业诉权。各级审判机关要积极贯彻落实立案登记制,依法依规受理民营企业纠纷案件,加强窗口人员管理,不断规范立案接待流程,提升诉讼服务质效。落实精准监督工作理念,依法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和调取的法院卷宗,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裁定正确的,及时向当事人释法说理,实现案结事了。法院裁定存在错误的,通过制发再审检察建议或启动抗诉程序监督纠正。
(三十八)依法保障民营企业胜诉权益。因案施策,用好用足各类强制执行措施,全力保障民营企业胜诉权益及时实现。未穷尽调查手段,执行部门不得以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执结案件。被执行人为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对相关单位配合执行情况由市委政法委会同相关部门联合督办,对配合执行情况进行通报,相关情况作为评价相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业绩表现的重要参考。
(三十九)积极做好民营企业法律服务工作。加大“送法进企业”工作力度,聚焦民营企业“急难愁盼”问题,提供更好法律服务保障。发挥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作用,健全完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引导民营企业合理选择调解、协商、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促进更多的纠纷解决在诉前。
(四十)准确把握民营经济主体违法行为处理的法律适用。严格依法审理民营企业涉嫌犯罪的有关案件,严格依法依规认定失信名单范围。检察机关对民营经济主体涉嫌刑事犯罪的,将依法办理相关刑事案件,并严格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开展企业合规工作,对涉案民营企业通过合规考察,并依法做出不起诉的,及时将案件移交行政主管部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指导和帮助企业建立防范经济犯罪的制度和机制。
(四十一)最大限度降低强制措施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对企业持续经营有重要影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关键技术人员等涉嫌犯罪的,司法机关应当强化刑事强制措施必要性审查,少捕慎诉慎押;严格审查涉企人员的羁押必要性,做到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严禁超标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降低因企业涉案而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四十二)强化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坚持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围绕平等准入、保障措施、融资服务、权益保护、行政行为规范等方面,聚焦解决影响和制约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所面临的顽瘴痼疾,规范政府及政府部门行为,维护民营经济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九、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四十三)推进领导干部包联企业全覆盖。深入开展市县乡领导干部包联企业(项目)工作,落实“六必访”制度,切实提升包联工作精准性,推进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全覆盖,包联领导干部原则上每月会办1次企业问题诉求、每季度全覆盖走访1次包联企业,及时帮助包联对象协调解决信贷融资、原料保障、劳动用工、物流畅通等问题诉求。
(四十四)畅通政企沟通渠道。畅通伊春政务服务网、“全省事”APP和12345热线等平台载体的沟通渠道,推进民营企业政务服务类咨询、求助和意见建议的受理、汇集、分析、推送和监督,及时回应民营企业合理诉求。积极接收市场主体关于损害营商环境问题线索的投诉举报,按照分类施策、按责转办原则,通过受理、转办、移交等方式,推动问题解决,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通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企业家沙龙、各类培训等交流活动,倾听企业心声,助企纾困解难。
(四十五)健全政商交往“双面清单”。以提升能力作风、优化政务服务、规范政商交往为重点,在现有规定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政商交往正负面清单,确保各级干部既全面履行职责、积极担当作为、主动靠前服务、助力企业发展,树牢纪律观念、严守各项要求、纯洁交往关系,真正做到亲而有度、清而有为。
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四十六)强化对民营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引领。深化民营经济人士理想信念教育,巩固扩大政治共识。积极引导民营经济人士厚植家国情怀,发挥党员民营经济人士先锋模范作用,组织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等活动,增强民族自信心和自豪感,团结引导更多民营经济人士坚定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的决心信心。
(四十七)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充足的人力资源供给。建立人力资源供需会商机制,支持科技人才、经营管理人才的引进培养;加强技术工人队伍建设,深化产教融合,支持伊春职业学院、伊春技师学院与企业开展深度合作,将企业培训需求提前嵌入院校教学计划,采取订单式培养、定制化培训、共建实习实践基地等方式,为企业发展提供连续稳定的人才供给。对评为“龙江科技英才”“创新创业人才”的人选或团队,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市人才分类目录新引进并认定的A、B类人才一次性奖励5万元,C、D类人才一次性奖励3万元,E、F类人才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新创建国家级、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民营企业,单户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补助。对新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民营企业,单户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补助。
(四十八)强化民营经济人士常态化培训。遵循“分类培养、注重实效”的原则,构建多领域、多层级、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民营企业家培训体系,各级统战、工信、金融、工商联等部门每年制定有针对性的民营企业家培训计划,重点在拓展国际视野、把握产业态势、增强决策能力、利用资本市场、提升营销策略、顺应数字经济、主动管控风险等方面加强培训。组织民营企业负责人赴先进地区和对标企业实地调研考察学习,提升战略发展眼光、市场开拓精神、管理创新能力和社会责任意识。
(四十九)加强民营经济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健全选人机制,拓宽用人视野,优化代表人士队伍结构,培育壮大民营企业人才队伍。做好民营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工作,把政治素质、诚信守法经营作为首要标准,将支持配合属地党委、政府工作、承担社会责任情况作为重要参考。组织民营经济代表人士通过工商联主渠道建言献策,在各类经济和社会活动中发挥更大作用。加强对民营经济人士的梯次培养,实现事业新老交接和有序传承。
(五十)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加强对民营经济人士的表彰和奖励,大力宣传和弘扬优秀民营企业家的典型事迹和企业家精神,突出发挥企业家示范带动作用,激发民营企业家敢于创新、敢于问鼎一流的内生动力和活力。发挥各类协会商会作用,引导更多企业家回乡兴业。鼓励民营企业家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支持民营企业为公益慈善事业发展多做贡献。
本若干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市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所有,2020年4月9日印发的《中共伊春市委、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21条〉的通知》(伊发〔2020〕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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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伊春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中共伊春市委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振兴发展民营经济的若干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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