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齐齐哈尔片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齐齐哈尔市支持哈大齐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齐齐哈尔片区建设若干政策措施
齐齐哈尔市支持哈大齐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齐齐哈尔片区建设若干政策措施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哈尔滨、大庆、齐齐哈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22〕43号)和《关于印发<哈大齐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自创组发〔2023〕1号)要求,加快推动哈大齐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齐齐哈尔片区(以下简称齐齐哈尔片区)建设,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1.对转化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齐齐哈尔片区落地生成的企业,优先给予土地、房屋、资金等资源保障。自投产后5年内,由同级财政按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增量的80%给予奖励。加强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建设,对年度绩效考核优秀的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机构,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2.市属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依法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在本市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在本市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92%的比例用于奖励;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在本市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92%的比例用于奖励;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从开始盈利的年度起连续5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所获得净收益中可提取不低于8%的比例用于奖励。
3.积极推广知识产权融资,鼓励商业银行运用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质押融资,进一步拓宽轻资产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提升科技赋能质押品监管水平,在粮食质押、活体抵押等新兴抵押品监管方面开展应用。探索建立创意和知识产权收储育成机制,依托龙头企业建设创意与知识产权育成平台,开展知识产权抵押融资、担保。
4.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对规模以上企业奖励10万元,规模以下企业奖励5万元,复审通过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标准减半。对科技型企业购买市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实际支付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给予实际支付金额的30%、最高30万元补助。被评为国家、省、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当年,按企业本年度数字化改造实际投入资金(设备和软件)的20%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5.开展企业创新积分制试点,设计齐齐哈尔片区企业创新积分指标体系,开展分组分类评价,发布齐齐哈尔片区企业创新积分榜单。根据企业积分享有省市区在创新平台建设、科技项目申报、企业信贷、人才政策等方面给予支持,不断加大创新积分使用范围。
6.支持装备制造产业链供应链中原有及新入围的本地配套企业,在新增营业收入不低于本地新增配套额产生的营业收入前提下,给予其不超过本地当年配套额较上年配套额增量部分1%的一次性奖励。对经省级认定的数字化(智能)车间,在省级按项目合同金额(含设备投资和工业软件购置等数字化建设费用)的10%,给予最高补助200万元的基础上,再按相关规定给予其核心团队不超过30万元奖励支持。
7.支持研发规模化生产需要的生物医药、生物制造等领域关键技术。经省级以上评审认定,为国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我省急需关键技术,并在我市推广应用的,在省级财政每项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按照省级支持额度的10%,一次性奖励其核心团队。
8.对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初创期内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助;对现有建设3年以上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绩效评估,择优一次性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对经省科技厅备案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或经省评估获得补助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9.对齐齐哈尔片区内重点产业链的规上企业和龙头企业,新引进的博士、硕士、本科生,在我市缴纳社保且试用期满后,自下一年度起,连续3年分别给予每月2000元、1500元、1000元的生活补贴;技师及以上高技能人才按本科毕业生标准补助,高级技工按本科毕业生标准的50%补助。
10.全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聘用合同的,省财政分别给予ABCDE类人才300万元、150万元、70万元、35万元、15万元安家补贴,可享受地方和用人单位相应配套补贴。
11.探索卓越工程师培养体系,培养一批复合型、创新型工程技术专业人才。对高新技术企业年终个人所得超过50万元的研发人员,给予对应标准的补助。
12.参照省级税收分享补助政策,以齐齐哈尔片区上一年度实缴税收为基数,将市级分享收入增量部分的60%补助给齐齐哈尔片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将齐齐哈尔片区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齐齐哈尔片区基础设施建设。
13.支持银行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加大对齐齐哈尔片区内企业培育力度,提高企业首贷获得率,扩大普惠金融覆盖范围。继续向企业让利,推动银行机构运用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提升贷款自主定价能力,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14.支持齐齐哈尔片区在土地出让前,制定附建设项目总平面方案的规划条件,配合清单制、承诺制措施,探索实施土地出让后即核发用地许可。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高新区负责解释,并依据国家、省有关要求和齐齐哈尔片区建设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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