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萝北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萝北县支持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暂行)
萝北县支持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暂行)
为加速推进我县产业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根据鹤政发﹝2015﹞7号《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支持地方工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暂行)的通知》文件精神,特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支持产业发展政策措施。
一、支持产业项目及重点企业政策
(一)设立主导产业发展基金。“ 十三五”期间,建立以政府资金为主导、社会资金参与的主导产业发展基金。县政府每年按主导产业对整体经济的贡献率,视财力情况安排一定的资金(年递增5%以上)投入发展基金平台,同时引入社会资金,通过参股等有偿使用方式支持主导产业加快发展。
(二)加大对省、市、县重点工业项目扶持力度。对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根据项目投资强度在项目建成投产后,一事一议给予奖励支持。
(三)对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的重点产业项目,在开工审批和竣工验收开辟“绿色通道”,推行“保姆式”代办服务模式,从企业注册登记到项目立项审批,提供全程代办限结服务。对引进产业项目由招商局全程领办,发改局、农业局、工科信局、商务局等单位协助配合。上述单位成立专门机构,制定出规章制度和流程,对引进的产业项目提供一站式优质服务。
(四)实行领导包保制。对重大产业项目落实“五个一”责任制,即:一个企业(项目),一名县级领导包保,一套专门班子主抓,一个专题方案实施,一个工作机制推进,积极协助企业在项目立项审批、融资贷款、开工建设、生产经营等各环节,全过程全方位地提供优质服务。建立产业项目会审制度。由包产业包项目领导负责召集相关部门定期召开会审会议,半个月或一个月听取一次重点产业项目汇报,梳理未开工项目、开工项目和续建项目推进中需政府办理事项,集中解决产业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难点问题。
(五)涉及项目审批的部门及事项要全部纳入县行政服务中心。将全县涉及项目审批的部门职能归并彻底、事项清理彻底,逐步达到审批项目进驻办事大厅到位、审批权限到位、审批人员进驻到位,实现办事大厅“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办公、一次性缴费、一条龙服务”。对涉及多个部门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按照“统一受理、提前介入、同步审查、信息共享、公开透明、限时办结”的原则,实行并联审批制度。
二、鼓励企业加速发展奖励措施
(一)设立工业项目建设发展基金,专项用于支持我县重点工业项目建设。
1.对年主营业务收入亿元以上,主营业务收入、增加值、税金同比正增长,当年实缴税金200万元以上,新增流动资金贷款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县财政给予贷款贴息,单户企业贴息上限为200万元。
2.对年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主营业务收入、增加值、税金同比正增长,当年实缴税金100万元以上,新增流动资金贷款1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县财政给予贷款贴息,单户企业贴息上限为100万元。
3.鼓励规模企业上台阶。对年度新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的规模上工业企业,奖励10万元。
(二)支持地方出口加工企业,对年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8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支持对外经贸企业,对在萝北县注册的外贸企业,按进出口贸易额和进出口货物量,给予一定的奖励。支持旅游项目及旅游产品开发,对在萝北县投资开发旅游产业的企业,视情况一事一议给予一定的奖励;支持出入境旅游,鼓励俄罗斯商人来萝投资、经商、务工。
(三)县政府鼓励企业整合区域产品创品牌,对新获得具有萝北地理标志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的组织(机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黑龙江省著名商标、黑龙江省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对首次进入国内外知名连锁企业销售产品且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20万元。对在省外大城市或经济发达地区设立旗舰店、专卖店、连锁店,且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20万元。鼓励企业发展“互联网+”等新型流通业态,对自建或与第三方合建网络销售平台且年度网络销售额达到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2万元、 5万元、10万元奖励。
三、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及大众创业
(一)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对经相关部门认定的新产品,给予企业开发费用20%的奖励,单个新产品奖励上限为50万元;对获得国内首套(台)产品认定的企业,按首套(台)产品销售价格50%给予奖励,单户企业奖励上限为50万元。对获得省内首套(台)产品认定的企业,按首套(台)产品销售价格10%给予奖励,单户企业奖励上限为10万元。对投资1000万以上实行技术改造、建设智能工厂或数字化车间、促进制造工艺的数字化控制、状态信息实时监测和自适应控制的企业,奖励50万元。
(二)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在“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中达到省级标准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对在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等方面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企业,每项发明专利奖励5万元、每项实用新型专利奖励2000元。对购买省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并形成产业化生产的企业,奖励技术交易额1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三)对企业引进的、长期居住我县的工程技术类正高职以上专家学者,或石墨深加工技术类正高职以下,博士学位以上的专家学者,免费提供住房并给予每月2000元的政府特殊津贴。对居住五年以上且贡献突出的专家学者,赠送1套住房并给予每月4000元的政府特殊津贴。其子女入学,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就读者意愿和学校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包括高中)。
(四)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县政府规划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域内自然人和企业,凡具有国家发明专利、在量产前的工艺研究或小试项目,正在进行研究的专利型技术(项目)均可提出入驻申请,基地无偿提供场地、厂房、水、电等。对有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合作的或与企业联合开发的项目,在政策、资金上给予支持。
(五)对小微企业创新创业人员提供5万元小额贴息贷款,并无偿提供项目咨询、创业指导等服务;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微型企业,给予10万元小额免息担保贷款支持。对新招用应届毕业生的小微企业,给予一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全日制硕士、博士毕业生到企业工作,并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5万元生活补助,给予不超过三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六)对企业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为新招用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缴费部分,补贴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期满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四、多渠道破解企业融资难题
(一)协调金融机构提前介入新建重点项目,将其确定为优先授信对象,实行专项营销;对重大项目金融机构集中力量推进。
(二)协调金融机构取消贷款不合理服务性收费项目,在企业融资过程中除按规定计收的贷款利息外,不得收取与贷款有关的任何服务性费用。
(三)鼓励企业多渠道上市融资。对在主板上市和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在省、市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县政府分别追加奖励200万元和50万元。
(四)鼓励企业发行区域集优、集合票据、增信集合债等企业债券,为发债企业提供不低于发行总额2%的补助,并根据发行额度对担保费、审计费、律师费给予适当补助。
(五)继续开展工业企业助保金贷款风险补偿工作,县政府出资1000万元作为风险补偿金,合作银行按10倍的放大比例为工业企业贷款。抵押率由工科信局和合作银行共同确定。
(六)适时与相关金融机构合作开展小微企业“助保金池”业务;县政府将借鉴外地成功经验,科学疏导和规范民间借贷行为,通过筹建政府主导的融资服务平台,支持中小企业在平台发布资金需求信息,通过中介机构和担保公司,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门槛和民间融资成本,提供动产或不动产抵押、信誉担保等多种类型融资产品,为中小企业发展开创新的融资渠道和空间。
(七)将域内商业银行对是否支持配合政府重点工作开展的积极性及为工业企业积极贷款业绩作为评价商业银行工作的重要条件,县政府对贡献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一)按照“无干扰、零障碍、多服务”的原则,杜绝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对只检查不服务、只收费不管理的单位和具体人员进行严格问责。对在项目立项审批过程中出现的“中梗阻”、“勒拿卡要”等现象进行严肃追责。切实发挥县政府企业投诉中心的职能作用,积极受理核查企业投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问题线索,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二)维护市场公平公正。严厉打击以各种名目的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对故意侵害其他企业合法权益的企业,除追究法律责任外,各级各项政策都不予支持。
(三)放宽住所登记条件。允许企业“一址多照”,企业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且没有前置审批的,允许一个地址登记为多家企业住所。
(四)检察机关对招商引资、争取项目、获取高新技术的中介人、当事人所获得的合法中介费、服务费、佣金只要不是违法套取不予干预;对企业、单位在招商引资、争取项目、获取高新技术过程中必要的应酬及正常的公关活动所需要的经费支出不予干预;企业在经营活动、促销、活化资金、清欠工作中对有功人员的奖励,或为企业的经济发展所支出的费用,只要不是个人侵吞不予干预。
(五)严厉打击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各类经济犯罪。以合同诈骗、强买强卖等危害企业合法权益和正常经营秩序的违法犯罪为重点,加大打击力度,最大限度为企业单位挽回损失,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
(六)坚持对工业企业实行特殊保护原则。对工业企业和大项目建设中涉及轻微治安管理和交通违规等行为,坚持宣传在先、警告在先,一般不采取停业整顿、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等措施,尽量不影响工程和项目建设正常进行。
(七)对在建项目和生产企业的处罚,有关部门在下达的处罚决定书上要有部门主要领导的签批,杜绝行政执法乱作为等现象发生,保护投资者和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
六、附则
(一)此前发布相关政策与本政策相抵触的以本政策为准。
(二)本政策由各牵头部门统筹相关协助部门组织实施,对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单位进行标准认定、量化考核后,统一兑现奖惩。
(三)本政策由县政府及相关责任部门负责解释。
中共萝北县委办公室
2016年5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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