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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补贴政策: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时间:2022-02-10 19:06:12|栏目:山东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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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补贴政策: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一)实施公平统一的市场监管制度。保障民营企业平等获得资源要素。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防、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对中小企业轻微违法行为,实行预先提醒、主动指导、及时纠正等措施。对连续三年未受行政处罚的民营企业,适度控制执法检查频次。

(二)进一步精简优化审批流程。全面实施“一业一证”改革,线上线下并行办理,实现“一证准营”。持续深化“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企业开办手续压缩至两个环节、一个工作日,大幅压减政府审查、技术审查等环节时间。推进环评制度改革,落实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制,压缩项目环评审批时限。

(三)加大政府采购力度。民营企业与各类市场主体在土地供应、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项目申报、资质许可、产业扶持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加大政府对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严格执行《山东省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试行办法》,鼓励我市企业积极申报加入《山东省政府首购创新产品目录》。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鼓励社会专业化服务机构、综合服务平台为小微企业提供服务。

二、完善精准有效的政策环境

(四)降低用地成本。支持中小微企业集约用地、集聚发展,鼓励中小微企业退城进园,在全市工业园区规划中预留工业中小企业的用地用房。鼓励以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新型产业用地,产业用房可以按规划批准的幢、层、套、间等可独立使用、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转让,为产业配套型、特色集聚型和创业孵化型民营企业提供充足发展空间。

(五)加强创业载体建设。鼓励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科技园、小微企业园等安排一定比例的场地免费向应届毕业生提供。对我市获得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称号的单位,按规定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

(六)降低用工成本。平稳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落实国家降低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等政策,实施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稳岗返还、高校毕业生小微企业就业补贴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吸纳就业。支持夜经济等特色经营方式发展,对通过夜经济、小店经济等灵活就业的困难人员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给予其不超过社会保险实际缴费2/3的补贴,每人每月最高500元。

(七)降低涉企收费。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清理电价附加收费,降低制造业商业成本,落实国家延长阶段性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政策。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落实国家及省降低过路过桥费用相关政策。

(八)支持基金业加快发展。加快创投风投基金集聚发展,发挥好青岛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科创母基金等引导作用,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

(九)加大融资增信支持力度。拓展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抵押物登记范围,对办理抵押的动产,做到应登尽登、应抵尽抵。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最高按年担保额的1.5%给予奖补。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建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多方共担机制,完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进一步降低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

(十)加大直接融资支持力度。鼓励中小微企业参与直接融资,对在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我市非上市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年度累计直接融资额达到100万元、低于5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奖补;年度累计直接融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补。对中小微企业通过债券市场实现直接融资的,按实际融资额的0.2%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一)积极开展首贷培植和续贷、转贷工作。制定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首贷培植行动方案,建立动态化首贷培植企业信息库,筛选首贷培植对象,逐步提高首贷获得率,增强企业金融服务获得感;加大对金融机构首贷培植的激励支持力度,增强金融机构金融服务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能力。鼓励银行机构开发和推广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产品,合理提高续贷业务在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中的比重。大力开展政策性转贷工作,扩大服务对象至中小微企业,提高转贷资金使用额度至3000万元,降低日使用费率至0.05%。

(十二)鼓励金融机构优化考核机制。鼓励银行机构优化对信贷人员考核激励方式,适当下调利润考核要求,将普惠型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放宽为不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重点明确对分支机构和基层人员的尽职免责认定标准和免责条件,进一步将授信尽职免责与不良贷款容忍制度有机结合,对分支机构可执行差别化的免责容忍度。

(十三)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开展政府部门清理拖欠民营企业款项专项行动,逐级摸底梳理,明确偿还时限和金额,推动及时主动对历史欠款进行全面清偿。积极化解大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行为,对因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纳入失信“黑名单”。

三、鼓励引导民营企业改革创新

(十四)鼓励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对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山东省100强的我市制造业和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10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奖补。对首次入选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我市企业给予200万元奖补。自2020年起,对首次入选山东民营企业100强的我市企业给予100万元奖补。

(十五)深入推动企业创新发展。大力推动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促进工业转型升级,引导支持全市中小企业融入世界工业互联网之都建设。优化企业研发投入奖补,精准支持入库的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按其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我市企业,一次性奖补15万元,并按其认定当年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10%再给予最高30万元奖补;对再次通过认定的,一次性奖补10万元(同时符合企业研发奖补和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认定奖补条件的,按最高标准奖补1次)。自2019年起,对被认定为青岛市隐形冠军、山东省“专精特新”、山东省瞪羚和独角兽的我市企业,分别奖补50万元、30万元、50万元和300万元;对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按省级奖补标准给予奖补。

(十六)鼓励民营企业转型升级优化重组。强化平台思维,支持本地民营企业参与市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市属企业与民营资本融合发展,实现多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畅通市场化退出渠道,提高注销登记便利度,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处置工作。

(十七)鼓励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对实施技术改造并达到标准的我市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设备投资奖补比例提高到16%,新增财政贡献奖补比例提高到10%,单户企业当年获得综合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600万元且不超过设备投资额的20%。对我市“专精特新”小微企业新上设备投资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技改项目,符合条件的,按项目设备投资额的20%予以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八)完善民营企业参与重大任务实施机制。在重大规划、重大项目、重大工程、重大活动中积极吸引民营企业参与。对小微企业用自主研发的“专精特新”产品(技术)为我市家电、机械装备、橡胶、汽车、轨道交通装备、船舶海工、电子信息等产业重点骨干企业配套的,按其新增配套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补助。

(十九)鼓励民营企业以商招商。鼓励本地民营企业通过以商招商、产业链招商、并购重组、战略投资等方式参与“双招双引”,对引荐符合我市新旧动能转换发展方向的重点行业领域新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并实质性促成项目落地的社会组织或个人按规定给予奖补。

(二十)支持中小微企业开拓市场。鼓励个体经营者和小微企业利用工业互联网、外贸出口平台、电商平台开展经营和销售,帮助中小微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鼓励中小微企业参加展览展示会。积极创建“一带一路”(青岛)中小企业合作区,举办青岛中小企业国际采购暨合作洽谈会,加强中小企业国际交流与合作。

四、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二十一)支持民营企业创意创新。建立激发民营企业家创意创新工作机制,定期组织召开民营经济创意会,鼓励具有行业影响力、规模引领力、市场话语权的民营企业,提出集聚资源要素、推动集群化发展、壮大产业链的创意和想法。经论证后可行的,予以重点支持。

(二十二)建立规范化机制化政企沟通渠道。畅通企业家意见诉求通道,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人民团体在畅通民营企业与政府沟通等方面发挥建设性作用。完善委托行业协会商会招商引资联动机制,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平台化、社会化、专业化招商中作用。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逐步扩大政府按规定向行业协会商会购买服务范围和规模。

(二十三)完善涉企政策制定和执行机制。充分发挥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在推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中的重要作用,搭建跨部门的企业政策信息互联网发布平台,实现企业政策信息一站式服务。鼓励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由律师事务所面向企业进行政策的宣传解读、适用咨询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二十四)引导民营企业家健康成长。加强对民营企业家的理想信念教育,依托国内外知名高校和培训机构等教育培训平台,加强民营企业家和中小企业家培训,深化“新生代民营企业家培养工程”。定期举办领军民营企业家和中小企业家、新生代民营企业家能力提升研修班,继续做好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培训工作。

五、组织保障

(二十五)建立健全民营企业党建工作机制。提升民营企业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质量,开展优良革命传统、形势政策、守法诚信教育,提升民营企业家政治素质,引导广大民营企业家争做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典范。

(二十六)完善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工作机制。加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作用,建立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议事协调机制,梳理完善涉及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制度和政策体系。加强民营经济统计监测和分析工作,进一步完善民营经济统计监测体系,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趋势的分析研判。

(二十七)健全执法司法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机制。组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律服务顾问团。依法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依法审慎处理涉民营经济案件。对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经营中非主观轻微违法,凡未造成社会危害的,依法实行“首次不罚”“首次轻罚”。

(二十八)健全舆论引导和示范引领工作机制。健全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机制,大力选树宣传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形成有利于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社会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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