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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商河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商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企业发展的20条意见

时间:2022-02-10 19:06:34|栏目:山东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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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商河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商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企业发展的20条意见

商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企业发展的20条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聚焦全县“1383”工作体系,加快工业企业发展,推进新旧动能转换,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制定本意见。

1、鼓励企业合资合作。企业合资合作扩大规模,合资方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不超过合资方投资额1%的标准给予补贴,最高100万元。

2、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加大对企业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对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技改项目,按照技术装备投资额10%的标准给予补贴,最高500万元。

3、鼓励企业建设标准厂房。对现有企业当年建设标准化厂房2万平方米以上且对外招商的进行补贴,根据厂房建设标准,每平方米不超过100元;符合建设要求且取得施工许可后一年内竣工的总建筑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标准厂房,经审核确定,按照单体三层及以上每平方米200元给予财政补贴,三层以下不予补贴。 

4、鼓励研发和使用首台(套)高端装备。对认定为山东省首台(套)技术装备和关键核心零部件的,给予成套装备最高50万元、单套设备最高30万元、关键核心零部件最高20万元奖励。

5、鼓励企业扩大规模。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30亿元、20亿元、10亿元、5亿元、1亿元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1亿元且增速40%以上或年主营业务收入1-5亿元且增速30%以上的奖励10万元。对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享受市级纳新奖励政策的企业,县财政不再安排相关奖励。

6、鼓励企业做优做强。对新认定的“独角兽”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全国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山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全国、全省中小企业“隐形冠军”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省、市级瞪羚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省、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7、鼓励物流企业发展壮大。对新评为国家3A、4A、5A级的物流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对新增纳入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物流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8、鼓励研发机构(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平台载体,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重点实验室、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专家服务基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平台载体,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技术转移转化机构、“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和创新企业等平台载体,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在海外建立孵化器或研发机构并经上级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奖励。

9、鼓励争创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年内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奖励10万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在孵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1家给予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5万元奖励。

10、鼓励企业合作研发。鼓励企业引进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县独建或共建科技合作基地、协同创新研究机构、产学研基地、企业研究院等平台载体,通过自主、合作等形式,开展技术研发,根据投资规模、技术水平和研发成果落地等情况,给予10万元后补助支持;对独建或共建省级以上研发机构或成果转移转化机构的,根据建设目标完成情况给予30万元补贴。

11、鼓励技术合同交易。企业(企业为技术吸纳方)购买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的技术成果或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累计5万元以上的,按照不超过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3%的标准给予补贴;企业(企业为技术输出方)向社会提供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等活动,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累计5万元以上的,按照不超过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3%的标准给予补贴。

12、鼓励企业申请专利授权。对获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省以上科技进步奖、专利奖的工业企业和专利发明人,按省级标准给予同等奖励;对发明专利获得授权或从外引进有效发明专利技术的企业,每件奖励6000元;对有效发明专利年费进行补贴,自申请之日起满3 年的,每件每年给予补贴500元;企业当年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5件以上的,给予补贴1万元。

13、鼓励企业创建品牌。对年内获得中国质量奖、山东省省长质量奖和济南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企业每注册1件国内商标,奖励1000元,申请的每件马德里商标每指定一个国家奖励2000元,最高奖励5万元;申请逐一国家或地区(港、澳、台)商标注册的,每成功注册一件奖励2000元。对成功创建标准化示范点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团体标准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4、鼓励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技术改造。大力推进“机器换人”、数字车间、数字工厂,打造数字工厂(车间)示范项目,对2019年年底前完工且实际投资额(含设备和软件投入)达200万元以上的,按照不超过5%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最高50万元;对智能化软硬件设备投资 20 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设备投资额10%的标准给予补贴,最高20 万元。

15、鼓励工业企业内网改造。支持工业企业以工业以太网、工业无源光网络(PON)、工业无线、互联网通讯协议第六版(IPv6)、时间敏感网络(TSN)等新型技术、设备改造生产现场网络和系统。对2019年年底前完工的,每个项目按照不超过实际投入10%的标准给予补贴,最高50万元。

16、鼓励试点示范。经国家、省、市评定,对应用效果明显、具有示范意义的工业互联网应用项目,按不超过实际投入10%的标准给予奖励,最高30万元;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评定为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示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7、鼓励企业上云。通过“企业上云”认定,并获得市级财政补贴的企业,在不超过实际上云支出费用的基础上给予适当补贴。

18、鼓励企业转型升级。建立以“亩均论英雄”的评价体系,建设工业大数据平台,将全县所有工业企业纳入系统,以亩均税收、亩均增加值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以评价结果为依据,出台税收、土地等方面鼓励政策。

19、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对综合评价结果B类及以上且有融资需求的企业,通过专家评审后,由县域产业投资基金给予股权投资支持;对经营情况良好且符合银行信贷条件的企业,在银行转贷应急方面给予支持。

20、对成绩突出的企业进行表彰。对税收达到一定规模且亩均税收较高的企业授予“突出贡献企业”荣誉称号;对在合资合作、做大做强方面成效显著或转型升级,大幅提升资源利用效益的企业授予“跨越发展企业”荣誉称号;对科技创新方面成效显著的企业授予“科技创新企业”荣誉称号;对品牌建设方面工作突出的企业授予“品牌建设企业”荣誉称号。

本意见由县加快工业经济发展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督促落实。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商河县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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