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中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济南市市中区市场主体建设100条措施
济南市市中区市场主体建设100条措施
(一)产业引导政策
1.积极引导中小微企业向产业园区、专业园区集聚发展,对孵化机构租金、宽带接入费用和用于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给予适当补贴,让创业者低成本或无成本进驻。
2.对符合条件的新晋规模以上企业,进一步强化资金扶持,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纳入规模企业培育计划并首次上规入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3.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转型前的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的企业之间划转土地、房屋权属(固定资产),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的,免收交易手续费。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4.对“个转企”后经营规模无明显变化的,保持其个体经营时的税负水平,对生产经营规模明显扩大的,3 年内据情给予企业补贴。
5.对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微型企业的,除不重复享受创业补贴外,可享受税收扶持、补贴和商业贷款贴息等其他扶持政策。
6.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的税费负担,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整体改建、合并、分立和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土地、房屋进行投资,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条件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7.支持行业龙头企业通过股权合作、战略联盟和产业集群等模式实施产业链垂直整合。为龙头企业配套生产关键零部件、元器件的骨干型中小微企业,可享受与本行业龙头企业同等的政策扶持。大企业兼并重组产业链中小微企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8.支持辖区内行业优势企业和上市公司并购其他企业(含重点研发机构),给予最高 300 万元一次性补助。
9.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和公共服务等领域的PPP 项目,大力发展养老服务、医疗卫生、文体教育和旅游休闲等项目。
10.对新认定或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业企业、专利贯标企业,分别一次性最高给予20 万元、10万元、5万元扶持资金。
11.对金种子企业首次成长为小巨人企业、小巨人企业首次成长为领军企业的企业,根据其研发投入和纳税情况,分别给予最高 30 万元、50 万元一次性扶持资金。
12.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0 亿元、50 亿元、10亿元的法人企业,分别给予 500 万元、300 万元和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13.对参与混改新成立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企业,3 年内予以适当奖励。
14.加大“互联网+”融合发展投入力度,支持企业“上云”,对各类市场主体购买、使用云计算资源或服务发生的实际支出,采用后补助方式给予补助或奖励,单个企业最高补助2万元。
15.深化区域综合评价评审,连片开发区域推行综合评价评审制度,评审结果共享共用。
16.保障投资项目用地,每年根据实体经济新项目的用地需求,结合国家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安排用于实体经济。
17.对市场前景好、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强、全区经济发展支撑力大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扶持政策,在各项手续完备的基础上,高效、及时、完整兑现对相关企业的优惠政策。
(二)创业扶持政策
18.放宽创业准入领域,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高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失业人员、农民、退伍军人、残疾人等所有创业者开放。对国家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允许各类创业主体按照平等竞争原则进入。
19. 对具有本区户籍,离校2 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自工商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 1 年以上的,分别给予最高一次性创业补贴2.4 万元(小微企业)、0.3 万元(个体工商户);对在毕业年度有创业意愿并积极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初次创业高校毕业生,给予最高一次性创业补贴2.4万元。
20.在市中区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享受为期 2 年,最高额度 10 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对享受市级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分别给予2000 元、500元的 1:1 配套区级财政补贴。
21.对获得创投机构投资的创业企业和大学生创业团队,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补贴。对国内外高校院所科技人才带技术、带项目新领办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 万元的资金支持。
22.围绕重点产业发展,举办区域性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优秀项目给予最高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在市中区落地的项目,给予最高 30 万元一次性奖励;到重点高校、园区开展招聘聚才活动,吸引大学生到市中区创新创业。
23.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市出台的中小微企业结构性减税、按最高上限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月销售额不超过 2 万元的企业暂免征增值税,并将税收月度统计改为季度统计;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合理调整中小微企业和个体户税收征收标准,最大限度降低中小微企业税负。
24.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在市中区年度政府采购项目中,安排不低于总额 30%的份额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
25.推动中小企业“二次创业”,通过分类指导、重点扶持、跟踪服务等方式,鼓励中小企业加快转型升级、迅速做大做强,形成中小企业梯次培育、依次递增、滚动发展的格局。
(三)创新发展政策
26.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优先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业、新能源、高端生产性服务业等战略性成长型企业,对围绕战略支撑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组建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牵头单位、检验检测机构,一次性最高给予50万元扶持资金。
27.强化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完善区级配套奖励扶持政策,对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项目,按1:0.5配套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给予扶持资金。
28.鼓励驻区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对纳入国家统计范围、研发投入持续增长,且获得市级以上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的企业,按获得补助资金给予 1:1 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当年企业职务发明专利获得省级资金补助的,按省级补助资金的 50%给予扶持资金配套。对符合条件的科研带头人工作室给予最高 20 万元项目资助。
29.对当年新引进、新认定和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企业院士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0 万元、50万元扶持资金。
30.对新获批的市级以上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国际科技合作平台、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等平台,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新认定的国家技能大师工作室、省技师工作站、市首席技师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创新工作站,给予最高10 万元补助。
31.经市中区推荐参评,获得国家科学技术最高奖、特等奖、一、二等奖的,分别给予最高 200 万元、150 万元、100万元、50 万元一次性扶持资金;获得省科学技术最高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最高 15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30万元一次性扶持资金。
32.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 2016 年 1 月 1 日以后未及时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可以追溯享受,追溯期最长为3 年。
33.加大对行业和高成长性企业激励力度,对新认定的省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和创新企业,给予50 万元奖励。
34.鼓励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园区、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各类研究院、教学实训和培训基地,在科研条件、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引进建立的产业技术研究机构,一事一议给予扶持。
35.加快创新创业载体建设,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高校院所建设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载体,经认定给予建设单位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的经费资助,对经新获批组建的国家和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150万元、60 万元、50 万元扶持资金。
36.完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考评机制,对每年综合评价为优秀的运营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50 万元补贴。
37.支持培育出获得“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等高成长企业的创业服务机构,按照每孵化1 家企业(在孵时间不少于3个月)给予 5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标准,对创业服务机构每年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资金支持。
38.加强对本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扶持,对技术交易买卖双方,经技术合同登记后,按其年度合同交易额及成果产业化情况,给予最高 20 万元扶持。
39.支持驻区高校院所开展技术转移转化等服务,对在本地转化的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 2000 万元以上的高校院所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给予最高 50 万元补助。
40.完善产学研协同创新体系,设立协同创新专项资金,采取补助、“借转补”等方式,择优扶持企业和高校院所联合研发并成果产业化的项目,按照税收贡献给予最高300 万元一次性补助。
41.实施“科技创新券”计划,对获得济南市中小微企业创新券支持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购买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等科技中介服务给予资助,支持创业中介服务机构发展。支持各类创业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创业路演、创业大赛、创业论坛等活动,按获得济南市中小微企业创新券补助金额的1:0.5 补助,最高不超过 5 万元。
42.鼓励企业(机构)利用政府开放数据资源开发特色产品和应用,在市中区落地的相关项目,优先按规定向其开放政府数据资源。支持区内大数据企业(机构)开展面向政务民生、社会管理、交通物流、工业运行、金融创新、商贸流通、教育培训、信息通信和数据交易等领域的大数据应用示范,对重大应用示范项目优先安排区级项目资金扶持并大力推广。
43.鼓励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创业创新教育培训,根据培训情况,给予一定的培训补贴。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和订单式培训机制,免费提供定向培训服务。
44.支持市场主体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注重对海外投资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查,引导企业参与国际产能、装备制造等合作。
45.支持企业在境外建立资源利用型、农业产业型、商贸物流型、科技研发型园区和产业聚集区。对中小微企业参加境外展会,未享受到国家和省、市相关补贴政策的,针对企业参展展位费支出补贴 50%,每个展位最高补贴2 万元;针对企业参展样品运输费用,每个展会最高补贴 2 万元。每个企业每年享受同类补贴最高 2 万元,各类补贴总额最高10 万元。
46.鼓励企业与跨国公司开展战略合作,综合运用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贴息、股权投资、产业引导基金等方式给予支持。
47.鼓励质量品牌建设,对新获中国质量奖、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的法人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对新获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山东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法人企业,分别给予最高 50 万元、20 万元奖励;对新获认定山东名牌、济南名牌的法人企业,分别给予最高 10 万元、5 万元奖励。
48.鼓励企业开展商标国际注册。对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企业,每件商标每指定一个国家最高奖励企业5000元;申请逐一国家和地区(含港澳台)商标注册,每成功注册一件商标最高奖励企业 5000 元;当年每个企业最高奖励5 万元。对新获行政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最高20 万元扶持。
49.加快军工技术成果转化,鼓励通过合作开发、二次开发、技术许可、技术入股、人员交流,企业并购,推进军工院所高新技术向民用领域转化。
50.支持企业承担军民融合重大专项计划项目,对企业申报取得“军工四证”的给予奖励。
(四)金融支持政策
51.充分发挥山东新金融产业园投融资带动作用,健全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项目库,对纳入库内获得投贷融资的项目给予最高 10 万元奖励资金。入驻新金融产业园的股权投资基金等类金融企业,对区域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基金投资项目退出后形成的所得税地方收益的 60%给予奖励。
52.清理不必要的资金通道和过桥环节,缩短融资链条,清理规范金融服务及企业融资中涉及的中介服务、行政办证服务等收费行为,取消没有实质服务内容的收费项目。
53.支持“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中小微企业发展,争取国家和省市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支持,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区政府设立 4 亿元产业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先进制造业、电子信息业、生产性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的中小微企业。产业基金政府出资部分,在退出时将10%—20%的净收益依法让渡给基金合伙人和基金管理人。
54.加大创业投资引导资金扶持力度,联合创投机构、高校院所、领军企业等共建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建设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股权投资体系,创业投资基金按最高不超过 30%的比例参股。
55.促进金融机构聚集发展。对新设立、新引进或新增资的法人金融机构,按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分别给予100 万元—1亿元的一次性资金补助;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区域金融总部机构,以及法人金融机构的职能总部、运营总部、后台服务中心等,分别给予50 万元—400 万元一次性补助。
56.对新设立或新增资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注册之日或增资之日起,两年内投资额度达到注册资本(募集资金)总额的 30%以上,且投资本区实体经济的资金比例不低于投资额度的 30%的,按照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或实际募集资金规模分别给予 100 万元—1500 万元补助。
57.对新设立、新引进或新增资的融资租赁企业,按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分别给予 500 万元—1200 万元补助。补助资金按两个会计年度进行分期支付,第一年支付30%,第二年支付70%。
58.融资租赁企业为本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按其当年为本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的 0.5%给予补助,对每家融资租赁企业的补助额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申请补助的融资租赁企业当年累计为本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应不少于5000 万元。融资租赁企业购入本区先进装备制造企业生产的设备,按实际支付金额的0.5%给予补助,对每家融资租赁企业的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59.对新设立、新引进或新增资的地方性金融组织,按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分别给于 60 万元—1000 万元的补助。对新设立的地方性金融组织在依法履行报批程序中产生的包括审计、法律等中介服务费用,给予 2 万元补助。
60.对符合条件的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区域金融总部机构、法人金融机构的职能总部、运营总部、后台服务中心、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融资租赁企业、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等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按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格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租赁办公用房的,3 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61.对拟上市企业根据上市工作实施进程分阶段给予扶持补助,补助资金总额共计 500 万元。对通过借壳、买壳、吸收合并等资产重组形式实现上市的企业及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 500 万元。
62.对首发上市的公司按融资额(含通过借壳、买壳、吸收合并等资产重组形式上市的公司首次增发实现的融资额)给予20万元—80 万元补助。
63.对拟上市公司按照上市要求进行财务调整规范而增加的地方经济贡献,按其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拟上市公司按其贡献的 90%给予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500 万元;拟上市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按其贡献的 60%给予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64.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补助 225 万元(市承担 75 万元,区承担150 万元)。新三板挂牌后实施股票融资的,按实际融资额的3‰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对在省政府批准的省内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一次性补助20 万元。对在境外OTC交易市场挂牌进行股权柜台交易的企业,一次性补助50 万元。
65.鼓励企业进行债券融资。对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的,按实际融资额的 2‰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 万元。
66.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将财政性存款与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情况挂钩,并将金融机构对当地信贷投放的增量和增速水平作为分配财政性资金存款额度的重要依据。
67.积极化解企业债务链风险,引导企业采取担保公司替代、调整担保人、置换抵押(质)物等方式,有序化解企业担保圈风险。
68.推进实体经济经营性资产证券化,探索实施金融资产、知识产权、碳排放权、不动产收益权等企业资产证券化,推动实体经济优势转化为资本竞争优势。
69.创新质押方式,开展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动产质押融资。
(五)人才保障政策
70.建立人才分类目录,按照人才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将人才分为国内外顶尖人才(A 类)、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省级领军人才(C 类)、市级领军人才(D 类)、区级领军人才(E 类)、高级人才(F 类)六类,结合产业发展需求,加大引进力度。
71.新来市中区创新创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等层次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团队),一事一议给予特别支持;“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等层次的国家级领军人才团队,给予创新类最高 500 万元、创业类最高600 万元资助;“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等层次的省级领军人才团队,给予创新类最高 400 万元、创业类最高 500 万元资助;泉城“5150”引才倍增计划和泉城重点产业领军人才等层次的市级领军人才团队,给予创新类最高 300 万元、创业类最高400 万元资助;高端层次的区级领军人才团队,给予创新类最高200 万元、创业类最高300万元资助。驻济高校、科研机构专家学者来市中区创新创业视同区外引进人才。
72.经市中区申报,入选国家级、省级人才计划和泉城“5150”引才倍增计划和泉城重点产业领军人才支持计划等重点人才工程的,根据上级扶持资金,给予最高1:1 配套资助。
73.结合企业对地方经济的贡献度,每年评选一批重点骨干企业优秀企业家、高级管理精英和科研杰出人才,给予最高个人年度工资薪金收入贡献额度 45%的一次性个人奖励。每三年评选一批功勋人物,最高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个人奖励。
74.为高层次人才提供居住保障,加快建设、购置一批人才公寓。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在济南市无购房记录、首次购买住房的给予最高 30 万元一次性补贴,或者给予最高5万元租房、生活补贴,连续补贴5 年。对入选市中区重点产业紧缺、特殊创新人才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博士后分别给予每月 800 元、1200 元、2000 元的生活、租房补贴,期限为 5 年;取得一定成绩、具有突出贡献的,学历可适当放宽至全日制本科,给予每月 600 元的生活、租房补贴,期限为5年;对入选“泉城重点产业紧缺人才集聚计划”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配套补贴,期限延长至 5 年。
75.促进金融人才集聚。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区域金融总部机构以及法人金融机构职能总部、运营中心、后台服务中心等的高管人员(原则上每家法人金融机构不超过 5 人,其它机构不超过3 人),实缴注册资本 5 亿元(含)以上的融资租赁公司、实缴注册资本5亿元(含)以上的公司制形式的股权投资企业或实际管理资本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公司制形式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高管人员(原则上每家 1 人),给予一次性安家补助20 万元,3 年内每年给予工作性补助 12 万元。
76.对市“5150”引才倍增计划及以上重点人才工程人才在市中区创业的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00 万元、2000万元、5000 万元的,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10 万元、20 万元、30万元扶持资金;对泉城重点产业紧缺人才(创业类)在市中区创办的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 500 万元、1000 万元、2000万元的,分别给予最高 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一次性扶持资金。
77.鼓励引进知名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和高端猎头专业机构。鼓励中介机构和个人参与企业高层次人才队伍的引进工作。人才中介机构或个人成功引进入选市级以上重点人才工程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且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78.鼓励支持企业全职或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对积极搭建人才发展平台、重视人才队伍建设的,给予企业或机构最高50万元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奖励。
79.全面推行人事代理,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全方位人才服务;每年举办各类中小微企业专场招聘会不少于12 场,探索开展人才测评、管理咨询、人力资源顾问、高级猎头、薪酬设计等配套业务,引导各类人才到中小微企业求职发展。
80.对全区重点企业人才及需求进行全面调查,建立人才基本信息库、高层次人才需求库,定期到发达地区参加综合性人才推介会,针对重点产业举办专业性人才推介会。
81.在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设立集体户口,方便人才落户济南。为人才解决子女入(转)学(园)、配偶安置等问题,并设置人才诊疗服务专窗,每年为相关人才进行一次免费健康查体,定期组织休假疗养活动,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82.对我区做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授予荣誉称号,优先推荐参与政府相关会议、各类人选评选等活动,积极参政议政、建言献策。
83.建立企业人才培训机制,实施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组建企业家网络学院和培训中心,依托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和培训机构,每年组织对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中小微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中小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实施分类培训。
84.支持科技人才兼职或离岗创业,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经单位同意,可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离岗创业,3 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相应享受职称评聘、保险等方面待遇。离岗创业期满后,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同意可再延长3 年。加强科研成果转化激励,职务发明成果转化收益可按不少于70%、不超过95%的比例用于奖励重要贡献人员及团队。
(六)环境品质政策
85.进一步扩大企业经营范围自主权,简化一般性经营项目申请。申请从事尚未纳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新兴行业或经营项目,其经营范围可以参照相关政策文件、行业习惯、专业文献或规范性文件的表述予以申请和核定。
86.放宽公司投资主体资格和出资限制,允许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等作为投资主体,设立公司制企业。
87.取消外商投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制,落实内外资企业统一的注册资本制度。
88.进一步降低就业创业门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速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
89.支持“一址多照”,同一地址可登记多家企业。
90.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在不改变基本经营条件的情况下,各审批部门凭工商部门出具的“个体转企业”证明直接将原有的许可审批进行变更登记,原则上可保留字号和行业特点。
91.物流法人企业总部设在市中区的,其市中辖区内物流中转点、货物存放点可只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或经营场所“一照多址”备案,不必办理营业执照。
92.进一步简化登记流程,优化市场主体准入、管理和退出机制,确保登记流程规范化、便利化和人性化,促进企业登记“零跑腿”。
93.推进完善“网上办”“一次办”“我来办”等工作模式,为企业提供“店小二+专业式”服务。在前期开展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试点的基础上,强化与金融机构“银政通”全程电子化登记合作,全面推行“无介质、无纸化”的全程电子化登记。
94.清理规范全区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清单,连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建立收费目录清单“一张网”,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费。
95.推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引导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落实重大事项论证和决策机制、内部制衡和风险控制机制。
96.大力发展面向市场主体的管理咨询、市场开拓、法律维权、投融资及人才培训等各类服务机构,通过购买服务、定向合作等方式,推动中小微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合作双赢。
97.落实平等保护产权的法律制度,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依法打击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98.统一使用事中事后监管服务平台开展随机监管,营造公平营商环境。提高涉及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重大监管领域和事项的抽查比例和频次,对同时涉及多级、多部门的检查事项,实现一次性完成检查。
99.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理清职能边界,清理强制企业付费参加的考核、评标、表彰、赞助、捐赠等违法违规行为。
100.建立各级领导干部常态化联系服务企业制度,跟踪服务已落户重点企业,及时与相关部门对接,协调解决企业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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