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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周村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政策

时间:2023-04-28 09:09:29|栏目:山东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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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周村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政策

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依托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省财政给予入库企业10万元补助,在企业入库和升级高企出库阶段分别补助50%。省财政给予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中小微企业10万元补助,市财政再给予10万元补助。对吸引省外高新 技术企业落户我省,符合异地搬迁条件的,纳入补助范围。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依照《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按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50%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018 年12月31日前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50%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高新技术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延长至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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