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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临淄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临淄区促进全区经济发展奖励扶持政策

时间:2023-04-28 09:09:35|栏目:山东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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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临淄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临淄区促进全区经济发展奖励扶持政策

为调动全区上下一切积极因素,形成加快发展的强大合力,保持全区经济持续平稳较快发展,按照区十一届八次全委扩大会议要求,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制定如下奖励扶持意见。

一、主要奖励政策

区政府按今年全区财政收入的2%安排财源建设基金,专项用于对全区经济发展的奖励。

(一)鼓励企业加快发展

1.鼓励企业增加税收

(1)对当年实现区内财政收入总量列全区前20名且增加额列全区前10名的工业企业,按增加额的10%奖励企业领导班子。

(2)对当年实现区内财政收入500万元以上、进入全区前20名、增幅达到20%以上的二产企业,奖励企业领导班子10万元。对当年实现区内财政收入300万元以上、增幅列全区前10名的二产企业,奖励企业领导班子8万元。

(3)对当年实现区内财政收入300万元以上、进入全区前10名、增幅达到20%以上的三产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为主体的企业),奖励企业领导班子8万元。对当年实现区内财政收入150万元以上、增幅列全区前10名的三产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为主体的企业),奖励企业领导班子5万元。

(4)对市级以上(含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按其实现区内财政收入比上年增长部分的20%奖励企业领导班子;对当年实现区内财政收入30万元以上、增幅达到20%以上的农业企业,按其财政收入增长20%以上部分的30%奖励企业领导班子。

该项奖励,奖金总额的50%用于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

2.区财政设立2000万元的专项基金,用于鼓励工业企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具体管理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3.鼓励企业加大投入

(1)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年内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进入全区前20名且不低于3000万元的优秀项目业主或企业领导班子进行奖励。其中:1—5名各奖励20万元,6—10名各奖励10万元,11—20名各奖励5万元。

(2)对完成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总额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乡镇(街道),奖励20万元;对完成投资总额8亿元以上(含8亿元)的乡镇(街道),奖励15万元;对完成投资总额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乡镇(街道),奖励10万元;对完成投资总额3亿元以上(含3亿元)的乡镇(街道),奖励6万元。

4.鼓励企业争创名牌

(1)对年内获得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的企业奖励20万元。

(2)对年内获得国家有机食品认证的企业,每个品牌产品奖励5万元;对年内保持国家有机食品认证的企业,每个品牌产品奖励1万元。

(3)对年内获得两个以内(含两个)国家绿色食品标志的企业,奖励3万元;获得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奖励1万元。对年内续报并保持国家绿色食品标志的企业,奖励2万元。

(4)对年内获得国家无公害食品认证的企业,奖励2万元。

该项奖励资金由区财政负担。

5.继续在全区工业企业中开展夺星创优活动(具体考核办法见附件1)。该项奖励资金由区财政负担。

6.鼓励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对年内实现区内财政收入2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增幅列全区前5名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企业领导班子5万元。年内被国家科技部认定为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企业10万元。该项奖励资金由区财政负担。

7.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对年内创建为国家级、省级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的企业,分别奖励40万元、10万元。该项奖励资金由区财政负担。

8.鼓励开展节能降耗

(1)根据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考核结果,对排名前5名的乡镇(街道)和重点用能企业,区委、区政府授予“全区节能降耗先进单位”称号,并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

(2)对年度节能量最大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3)对在年度节能降耗领域取得重大成果的节能技改、技术创新项目,每个奖励2万元(具体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9.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对年内实现(境内、境外)上市的一、二、三产企业,按上市融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该项奖励资金由区财政负担。

10.鼓励增加规模工业企业数量。年内每净增一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企业所在乡镇(街道)2万元。对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健全财务档案,并如实按期向统计、财政、税务等部门报送报表的,奖励1万元。

(二)鼓励开展招商引资和外经贸发展

1.鼓励开展招商引资

对外来投资项目的归属实行首次登记确认制,并对投资项目进行季度公示通报,年终依据登记合法的引资项目按照以下办法给予奖励。

(1)完成总量奖。对市考核认定的2010年度招商引资项目,按实际到位外来资金总额的万分之三给予奖励。

(2)大项目奖。对考核认定的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实际到位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乡镇(街道)(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3)对完成年度招商引资计划的乡镇(街道)、部门和企业,区委、区政府授予“全区招商引资先进单位”称号。对支持服务全区招商引资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相关部门(单位),区委、区政府授予“全区招商引资服务先进单位”称号。

2.鼓励外经贸发展

(1)鼓励外贸进出口

①对完成或超额完成当年进出口指导目标的乡镇(街道),区委、区政府授予“全区外贸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并各奖励2万元。

②按全年进出口总值和增幅两项因素综合考核,对排在前10名的企业,区委、区政府授予“全区外贸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并各奖励企业法人代表3万元。

(2)鼓励利用境外资金

①对完成年度外商直接投资指导目标的乡镇(街道)和部门,区委、区政府授予“全区利用外资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并各奖励5万元人民币。

②鼓励引进外商投资大项目。凡新办外商投资项目外资额超过500万美元,且当年外资到位达到300万美元的,奖励项目所在乡镇(街道)或部门人民币5万元;实际到位外资每超出100万美元,增加奖励人民币2万元。

③新办外商投资企业工商登记注册费用由区财政负担。

(3)鼓励战略性境外投资及境外承包工程

根据国家战略安排,对当年新批境外投资企业,富余产能向境外转移的生产性、资源开发类企业,实际完成境外承包工程经营额2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区委、区政府授予企业所在乡镇(街道)“全区外经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三)鼓励乡镇(街道)加强财源建设

1.收入总量奖励。对完成区政府下达的财政收入增长计划的乡镇(街道),奖励10万元。

2.收入增幅奖励。对超过地方工商税收20%以上的部分,按5%比例计算后,再按60%计算兑现。

3.收入位次前移奖励。以2009年财政收入总量排序为依据,每前移一个位次奖励2万元。

以上各奖累加计算。所得奖励总额的15%用于奖励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书记,15%用于奖励乡镇长(街道办主任),其余部分由乡镇(街道)奖励对财政工作有贡献的人员。

(四)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1.对本行政辖区内的各商业银行,按照其年内对区内地方企业净增贷款总额的万分之七提取资金予以奖励(其中万分之二用于奖励市级以上银行)。

2.区人行、区银监办按照年度各商业银行奖金额的平均水平享受奖励。

以上奖励,奖金总额的35%用于奖励单位主要负责人。

3.区内各商业银行2010年度在地方企业未欠息、未逾期还款或未形成不良贷款的情况下,未经企业同意和区政府备案而擅自收回贷款(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给企业造成损失或重大影响的,出现一次,扣除年度奖励金额的一半;发现两次,取消年度奖励资格。 

二、主要扶持政策

(一)扶持农业发展

在全面兑现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各项支农惠农政策的基础上,加大对农业发展的扶持力度。

1.对年内新建、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按投资总额的2%给予奖励。

2.区财政设立200万元的贷款贴息基金,专项用于扶持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具体管理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二)扶持林业发展

区财政从农发资金中安排50万元的专项经费用于扶持重点绿化项目建设。

(三)扶持服务业发展

1.鼓励发展服务业。根据年度服务业发展情况及考核结果,对排名前5位的乡镇(街道),区委、区政府授予“全区服务业发展先进单位”称号,各奖励5万元(具体考核实施细则见附件2)。该项扶持资金由区财政负担。

2.鼓励企业进行二、三产分离。对企业设立公司进行二、三产分离的,在抵扣企业新增税收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5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3.在全区商贸流通企业中继续开展创优增效活动(具体实施意见见附件3)。该项扶持资金由区财政负担。

4.年内每新增一家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且实现区内财政收入6万元以上(含6万元)的规模商贸流通企业,奖励所在乡镇(街道)2万元。对新增商贸流通企业(标准同上),健全财务档案,并如实按期向统计、财政、税务等部门报送报表的,奖励1万元。该项扶持资金由区财政负担。

5.对年内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进入全区前5名且不低于500万元的商贸流通项目业主或企业领导班子进行奖励,其中:第1名奖励10万元,2-3名各奖励5万元,4-5名各奖励3万元。该项扶持资金由区财政负担。

(四)扶持信贷担保机构发展

区财政设立2000万元的担保基金,专项用于扶持担保机构建设,解决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难的问题(具体管理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三、奖励扶持项目的考核及政策兑现

(一)凡符合以上奖励扶持条件的各类企业、单位,于2011年年初向区主管部门和区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成果报告。

(二)区主管部门和区财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及时对申请进行论证考核,核准确定后向社会发布,并依据相关政策兑现奖励扶持资金。成果考核原则上剔除体制调整、政策变动等不可比因素,按照同口径计算确认。

(三)各项奖励扶持政策根据考核结果于2011年年初兑现。对同时达到多项奖励扶持政策要求的同一项目,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兑现。

(四)以上各项奖励,凡未注明奖励资金出处的,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奖励资金由区乡两级财政负担。凡奖励乡镇(街道)、部门的由区财政负担。

四、其他奖励政策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五)本意见有效期限为2010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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