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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经开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

时间:2024-02-29 09:28:42|栏目:山东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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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经开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支持企业发展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政策引领,提振企业信心,激发企业活力,护航企业发展,现制定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

一、加力提速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1.支持工业企业扩大规模。根据企业营收贡献情况给予财政奖励,有色金属产业企业最高奖励1500万元,新材料、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产业企业最高奖励500万元。(牵头单位:经济发展部)

2.打造转型升级标杆示范。每年优选不超过3个引领产业转型升级的重点技改项目,给予不超过设备投资额(包含工艺包和软件,下同)15%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600万元。(牵头单位:经济发展部)

3.实施技改项目分类奖补。对于设备投资额2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给予不超过设备投资额10%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400万元;对于设备投资额500万元(含)到2000万元的项目,给予不超过设备投资额5%的奖励。(牵头单位:经济发展部)

4.实施数字化转型行动。依托龙头企业、创新平台建设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推动开发一批“拳头型”数字化解决方案,引育一批数字化转型服务商,加快数字技术、装备、标准和先进模式的推广应用。对引进、培育的工业互联网平台、产业链数字经济总部、产业大脑等平台,视取得的成效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对引进、培育的数字化转型服务商,视其营收贡献情况,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经济发展部)

二、加快培育壮大服务业

5.鼓励企业落户发展。对新注册、新迁入服务业企业,在本政策有效期内实现统计新增并持续稳定增长的,给予最多三年,每年最高100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地方财政贡献。(牵头单位:经济发展部)

6.支持企业发展壮大。支持服务业企业持续发展扩大规模,根据企业营收贡献情况给予财政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最高不超过增量财政贡献。(牵头单位:经济发展部)

7.完善服务业业态。对新招引、新迁入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大型商超以及带动能力强的服务业企业,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牵头单位:经济发展部)

三、促进外贸稳定健康发展

8.鼓励企业扩大进口规模。鼓励市场主体扩大原材料进口规模,保障供应链稳定,对进口铜精矿、再生原料、铁矿砂、煤炭、木材、纸浆等大宗商品企业在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牵头单位:经济发展部)

9.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鼓励企业参加境外展会,开展国际认证、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国际自主品牌建设;支持企业自建独立站或通过国际知名第三方平台进行海外营销;支持企业用好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工具。对企业发生的相关费用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牵头单位:经济发展部)

10.推动跨境电商产业健康发展。对引进、培育的跨境电商产业园,视取得的成效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支持企业自建或租赁海外仓,开拓国际市场,视取得的成效给予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经济发展部)

11.支持园区提升对外开放水平。鼓励产业园区不断提升外贸发展水平,扩大外贸规模,视各园区对开发区贡献情况给予运营公司资金奖励。(牵头单位:经济发展部)

四、鼓励企业升规纳统

12.支持企业升规纳限。对首次进入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的工业、批零住餐、服务业等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每完成一个完整年份报表兑现1次,分3年兑现完成。第一年奖励5万元,第二年奖励3万元,第三年再奖励2万元。(牵头单位:经济发展部)

13.鼓励大个体入库纳统。首次入库的批零住餐大个体最高给予5万元奖励,分2年兑现。完成纳统入库后奖励1万元,每完成一个完整年份报表,按照营业规模再给予1-2万元奖励。(牵头单位:经济发展部)

14.落实企业统计人员待遇。对在库的所有规模以上企业统计人员给予补贴,按照每人每月300元标准执行。(牵头单位:经济发展部)

五、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15.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经国家认定且在有效期内新落户本区的省外高新技术企业,完成工商、税务变更手续后,按照其在开发区存续时间最高给予40万元奖励,其中,在开发区存续1年给予20万元奖励,在开发区存续2年给予30万元奖励,区外企业迁入开发区后,当年成功申报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适用省外引进高企最高奖励;对于中介机构培育或引进高新技术企业的,每成功一家给予5万元奖励。(牵头单位: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16.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纳入统计部门研发费用统计范围的工业、服务业、建筑业企业等,经审核确认年研发经费投入达100万元、且比上年度增长20%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按年研发经费投入额增量的10%给予奖励,最高50万元;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人员数较上年度增加20人以上的给予1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人给予1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符合研发经费增长条件的企业,给予当年负责填报的人员每年5000元奖励,每家企业限1人。(牵头单位: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17.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发展。依据考核办法对经备案的各类专业性科技服务机构,根据其年度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平台等培育数量进行绩效评价,每年评选2家优秀服务机构和3家良好服务机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18.支持创新平台提质升级。对当年度新认定的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按照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批(备案)的院士工作站、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站,给予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批的省级创新创业共同体,按照认定要求给予配套奖励。(牵头单位: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经济发展部)

19.支持创业孵化平台建设。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2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备案)的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东营人才工作打造黄河三角洲特色人才集聚高地的若干措施》(东发〔2022〕8号)文件要求,按市、区确定比例进行奖励;对省级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在孵化期内每新培育1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5万元;根据运行绩效情况,每年评选2家优秀创业孵化平台和3家良好创业孵化平台,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5万元奖励,运行绩效较差的将予以撤销。(牵头单位: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20.鼓励企业高价值专利创造。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年度高价值发明专利净增长大于2件(含)的企事业单位,给予每家5万元奖励;首次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质押登记,原始申请为开发区且权利要求不少于2项、说明书不少于3页、单件质押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发明专利,给予1万元奖励,每家每年奖励不超过3万元。(牵头单位:综合执法部)

21.强化企业示范引领。对获得市级以上相关专利奖项或“创转运”、“专利转移转化”、“专利导航”等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的企事业单位,给予50%配套奖励;对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牵头单位:综合执法部)

22.充分发挥科技服务机构集聚效应。对区内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区域内15家以上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专利挖掘、专利查新检索、知识产权分析评议、质押融资、专利导航、专利转移转化等高价值专利培育服务的,按业务成效评定,每年给予5万元奖励,奖励最多不超过5家;对在区内新获批或者区外迁入区内的具有专利代理资质的机构(总部),在区内入驻满一年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牵头单位:综合执法部)

六、加快集聚高端和急需人才

23.强化领军人才支持。聚焦重点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前沿技术、共性技术,集聚一批海内外高端智力资源。对自主培育或全职引进的省级及以上人才项目,按照项目层级,给予5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经费支持。(牵头单位:组织人事部)

24.加大急需人才招引力度。创新实施“引才券”,鼓励重点企业引进急需人才,综合考虑销售收入、科技创新、社会贡献、行业带动等情况,择优选取重点企业分别给予1-2名人才配额。采取政策前置方式,对企业引进的符合条件的配额人选可直接纳入支持范围,按照每名兼职人才10万元、全职人才20万元的标准给予经费支持。兼职人选须每年在企业工作不少于3个月;全职人选须签订全职劳动(聘用)合同。(牵头单位:组织人事部)

25.支持博士(后)人才引进。对从开发区获批(备案)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每招收1名博士后人员,给予10万元经费补助。探索开展“政府出钱、企业用人”试点,对开发区企业新引进的全职博士按照每人2万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牵头单位:组织人事部)

26.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每年遴选5-10名开发区首席技师,4年管理期内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津贴。对区内制造业企业新认定的高级技师,给予每人5000元一次性补助。(牵头单位:组织人事部)

27.鼓励留学人员创新创业。依托东营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园,支持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对申请办公用房的企业,给予最长3年的租金优惠。(牵头单位:组织人事部)

28.提升青年人才就业服务。支持悦来湖人才街区建设,用好“背包E栈”,对到开发区面试、实习实训、就业的35周岁以下各类青年人才,给予租金补贴支持。(牵头单位:组织人事部)

七、附则

1.本政策与国家、省、市及开发区出台的其他相关政策重复的,按照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2.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自本政策生效起,原有相关政策同时废止。为保持政策连续性,本文件生效之日前,已符合原各类政策奖励条件但本政策不再奖励的,仍按原政策执行,奖励条件中涉及年度指标数据计算的截至2023年12月31日。

3.本政策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规定为准。

4.本政策由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开发区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发布。本政策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支持数量及资金安排以实施细则或申报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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