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网!如有高企申报、高企迁移、高企贴息需求的企业/中介机构,欢迎电联:15915898572(同微信)
企业资质服务

浙江高企政策

当前位置: 主页 > 高企奖励政策 > 浙江高企政策

金华市义乌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

时间:2025-02-17 09:31:17|栏目:浙江高企政策|点击:
  •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
  • 商标注册

金华市义乌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集聚科创发展新动能,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全力打造中国式现代化县域典范提供科技支撑,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

1.对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奖励,其中申报前一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以申报材料审计报告数据为准)的企业首次认定给予3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的给予20万元奖励;申报前一年度营业收入未达到2000万元的企业经认定后给予10万元奖励,该类企业被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需提交审计报告)的,可再获得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科技局)

2.对认定为国家科技领军企业的给予200万元奖励,认定为省科技领军企业、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的给予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科技局)

3.对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企业研究院、重点企业研究院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科技局)

4.支持领军企业牵头整合产业链上下游优势创新资源,按照市场化原则,多元化投入创建省技术创新中心,按上级政策要求给予配套补助。(责任单位:科技局)

二、鼓励加大研发投入

5.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重点支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及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10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以及建筑业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以当年税务汇算清缴截止日为时间节点,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申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经企业依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及《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委托具备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专项报告出具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企业上一年度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200万元以上的按2%给予奖励,较上年度增长部分按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科技局、税务局)

6.围绕“4+X”重点产业开展科技攻关,支持农业、医疗卫生、环境保护、教育、公共安全等民生领域的科技创新。获得上级科技部门项目支持的,按上级实际到位资金1∶1给予奖励,奖励额度与上级支持经费的总额不超过企业自筹资金总额。项目承担单位为财政预算单位的,项目研发经费列入专项经费预算。对地方自筹经费的省派个人科技特派员项目,连续两年给予每年10万元经费补助。(责任单位:科技局)

7.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责任单位:税务局)

8.激励国有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国有企业的研发投入考核时视为企业利润,对纳入国有企业关键技术攻关清单的项目产生的研发投入,在考核利润时原则上按照150%比例予以加回,并逐步提高比例至200%。引导国有企业主动布局创新创业链,鼓励国有企业牵头或参与组建重点实验室、技术中心、研究院等科研平台,整合国有企业科创基金、人才产业、园区运营等资源要素。(责任单位:国资办,各国有企业)

三、培育创新型人才队伍

9.对认定为省级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的,给予依托单位500万元奖励。对“百博入企”考核优秀的博士给予10万元奖励,合格的给予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科技局)

10.对认定为省外国专家工作站的,给予建设依托单位25万元奖励。对列入国家外国专家项目和省级重点引智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科技局)

11.对聘用时间1年以上的引进海外工程师的企业实行年薪补助,补助金额按企业实际支付给海外工程师年薪50%的标准执行,每人每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同一企业聘请同一海外工程师的,其年薪补助不超过三年。(责任单位:科技局)

12.电商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年薪在50万元以上的技术研发人员子女享受人才子女入学政策。(责任单位:教育局、科技局)

四、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13.加强浙中科创走廊“两城”建设,推进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集聚创新资源,提升区域创新能力。(责任单位:科技局、双江湖建设开发中心、经开区管委会)

14.支持科技创新平台提升能级,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金华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给予建设依托单位10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奖励,积极争取省实验室布局。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按省市县联动的要求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科技局)

15.推动科技服务业发展,鼓励成立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研发服务的民办非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服务企业。新成立民办非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年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上或月均营业收入1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开办费。对年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上或新成立当年月均营业收入10万元以上的民办非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科技服务企业按实际投入研发经费的8%给予奖励,研发经费投入达2000万元以上时,每增加1000万元再给予10万元奖励。对与民办非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服务企业合作的企业按实际到款的研发经费给予2%的奖励。(责任单位:科技局)

16.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级、省级备案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按上级实际到位奖励资金1∶1给予奖励。支持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建设科技园区,制定科学的孵化运营管理制度,配备孵化资金或基金,每年对科技园区开展绩效评价。(责任单位:科技局、国资办,各国有企业)

17.对入驻“科创飞地”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根据考核结果实行租金补助,考核结果合格及以上的给予全额房租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万元,不合格的不予补助。被认定为“长三角G60科创走廊龙头骨干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产业联盟、行业协会开展产业链跨区域科技对接合作活动的,按活动总经费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科技局,各国有企业)

18.做大做强镇街三类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提升科技服务水平。每年对镇街三类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科技创新服务能力进行量化评价,对评价排名前40%的综合体给予所属镇街20万元奖励,评价排名前80%的综合体给予所属镇街5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镇街综合体建设和运营团队的奖励。(责任单位:科技局)

五、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19.鼓励开展科技合作与成果产业化,对经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立项的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的技术开发、转让项目,经企业委托行业内专家鉴定,技术水平在国内先进以上且通过科技成果登记后,技术交易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技术开发、转让合同,按实际技术交易支付金额的1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科技局)

20.加强国际科技合作,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或者国际联合实验室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科技局)

21.鼓励建设科研院校技术转移中心,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运营经费支持,考核优秀的可将不超过20%的运营经费用于中心入驻人员奖励。鼓励建设科技大市场,每年给予150万元的运营经费支持。对获批国家和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重点科技中介机构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科技局)

22.全面推广科技成果“先用后转”,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先用后转”专项金融保险产品,运用创新券对企业投保费用给予不低于80%的兑付补助。(责任单位:科技局、金融监管局)

23.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且为第一完成单位的,分别奖励一等奖300万元、二等奖200万元;获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且为第一完成单位的,分别奖励一等奖100万元、二等奖50万元、三等奖30万元;为第二完成单位的,减半奖励。(责任单位:科技局)

六、优化科技创新环境

24.鼓励银行、担保、保险等金融机构共同推进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支持。科技企业获得除抵押、质押以外的贷款且正常还贷满一年的,按照实际放贷金额每100万元奖励1万元/年,单个企业最高奖励5万元/年,每满一年为一个奖励周期,到期后一年内为申请期,逾期视为主动放弃。(责任单位:科技局)

25.鼓励科技创新母基金加强与社会资本合作,注册成立科技创新子基金,主要围绕三大科创高地、15大战略领域、“9+6”未来产业进行投资,撬动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科技”。(责任单位:国资运营公司)

26.每年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的创新券兑付资金,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检测机构等购买检验检测、测试分析、技术查新、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标准制定、认证等服务,所支付费用可用创新券以最高不超过50%的比例抵扣,每家企业使用创新券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加强资源挖掘,将创新券应用范围扩大至全国。(责任单位:科技局、市场监管局)

27.对省级部门确认的高新技术产业投资项目,其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按收费标准的70%执行。(责任单位:科技局、供电公司)

28.全面落实“管行业也要管创新”要求,鼓励引导行业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行业企业联合高等院校、国内技术领先企业聚焦行业应用开展核心技术攻关,引导企业牵头或参与国家级和省部级科技平台建设。(责任单位:发改局、科技局、建设局、商务局、卫健局、市场发展委、邮政管理局)

29.鼓励国有企业建设或运营的产业园区对入园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定的减免租金优惠政策,购买国有园区物业时给予一定优惠。(责任单位:国资办,各国有企业)

30.设立科技服务团,每年给予150万元经费支持,用于组织开展研发经费归集业务培训和协助企业建立研发经费项目管理体系。(责任单位:科技局)

七、附则

本意见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本意见中“以上”包含本数。同一事项同时适用多项地方奖补政策的按照就高且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入驻金华市“科创飞地”的参照本政策给予补助。2024年成立的民办非企业新型研发机构2024年的开办费、研发奖励参照本政策给予补助。奖励补助事项有创建期限的,验收通过后兑付;无创建期限的,按认定时间兑付。

义乌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1日

上一篇:杭州市临安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实施产业强区战略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

栏    目:浙江高企政策

下一篇:台州市仙居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坚持科技创新加快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若干意见

本文标题:金华市义乌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

本文地址:https://www.gqrdw.com/zhejiang/6722.html

高企新闻资讯 | 高企申报教程 | 高企材料下载 | 高企奖励政策 | 高企申报通知 | 高企认定名单

重要申明:本站所有政策文件、认定文件均来源于政府相关网站,然政策具有时效性,如不清楚是否最新政策,请咨询在线客服或当地相关部门。

如果侵犯了您的权利,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进行处理、任何非本站因素导致的法律后果,本站均不负任何责任。

联系QQ:1123162087 | 邮箱:1123162087@qq.com

Copyright © 2022-2025 潮盛企业管理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粤ICP备2022013427号

本站总访问量次 | 本站访客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