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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仙居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坚持科技创新加快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若干意见

时间:2025-02-17 09:31:23|栏目:浙江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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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仙居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坚持科技创新加快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坚持科技创新加快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全国科技大会部署要求,深入实施“创新强县”首位战略,增强县域科技创新综合实力,提升县域新质生产力,为打造“智造仙居”提供更有力的科技支撑,制定以下意见:

一、加快创新主体培育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40 万元;重新认定的,奖励 10 万元。对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分别奖励 1 万元,一家企业同一层级只奖励一次。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年最高补助创新券 5 万元。

二、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一)对当年度研发费占营业收入比例达3.3%(含)以上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工业企业,年研发费增幅在5%(含)至10%(不含)的,按照经认定的研发费年增额(扣除委托外部研发机构的研发费且及时录入统计部门的数据直报平台,并经第三方审计,下同)的 6%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 万元;年增幅在10%(含)至 15%(不含)的,按年增额的 1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年增幅大于或等于 15%的,按年增额的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400 万元。

对当年度研发费占营业收入比例达3.2%(含)以上属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或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工业企业,年研发费增幅在 5%(含)至 10%(不含)的,按照年增额4%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年增幅在 10%(含)至15%(不含)的,按年增额的 7.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年增幅大于或等于15%的,按年增额的 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50 万元。

其他工业企业,当年度研发费占营业收入比例达3%(含)以上,年研发费增幅在 5%(含)至10%(不含)的,按照年增额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年增幅在10%(含)至15%(不含)的,按年增额的 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 万元;年增幅大于或等于 15%的,按年增额的 7.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上一年度研发费为零且当年研发费占营业收入比例达3%以上的工业企业,按照经认定的研发费年增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60 万元。

工业企业当年度研发费占营业收入比例达3%以上且年增幅在5%(含)以上,总额达到 1 亿元、1.5 亿元、2 亿元及以上的,分别补助 50 万元、100 万元、150 万元。

上述各项不可重复享受。

(二)涉及医疗器械产业研发费的补助与《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仙居县医疗器械产业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仙制高办〔2024〕2 号)第二条“鼓励研发创新”合并计算,就高享受。

(三)对研发投入高的企业予以宣传。

三、支持企业科创平台建设

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第一承担单位奖励250万元、其他参与单位奖励 50 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奖励100 万元、100 万元、30万元、30 万元、20 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奖励 10 万元、5 万元。

四、深化校企科研合作

鼓励企业引进“高校院所”在县内共建实体化运作创新载体,经备案审核期满三年的按企业实际支付经费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家载体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与重点实验室、重点技术创新中心合作在县内共建实体化运作创新载体,经备案审核期满三年的按企业实际支付经费的 4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家载体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企业与高校院所等平台达成技术合作,并完成技术合同登记的,按企业实际支付经费的 2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合同补助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20 万元。企业通过“先用后转”与高校院所等平台达成成果转化合作的,按企业实际支付经费的 4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合同补助最高不超过30 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0 万元。企业与同一高校院所共建创新载体或达成技术合作、成果转化合作的只补助一项。

五、支持创业孵化载体建设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奖励200 万元、100 万元、30 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对新获评的国家级、省级优秀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奖励20万元、10 万元。

六、积极引进公共创新机构

对研发机构、公共检验检测中心等创新平台,投入的科研仪器、研发设备等总额达到 1000 万以上,按照经第三方审计后的研发费给予年增额的 10%补助(与其他补助政策不重复享受),每年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连续补助不超过5 年。

七、加强高水平创新平台建设

支持研发平台提升创新能级,对列入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的,县财政按照省补资金 1:1 进行配套。对被列为省级创新联合体的,最高给予 1000 万元的支持。

八、强化科研成果激励

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300 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对获得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100 万元、50万元、20万元;以上国家级、省级奖项第二完成单位按50%奖励、第三完成单位按 30%奖励,一项成果只奖励一个完成单位。

九、优化科技创新生态

鼓励关键技术攻关,采用择优委托、揭榜挂帅等多种方式选择研发团队,择优予以立项。

对在创新要素集聚的城市建设科创飞地、高校院所来仙设立技术转移中心等科创平台及参与科技大市场运营的,给予必要的场所和经费支持。

十、附则

县政府引进共建(签订共建协议明确补助资金)的科创平台按照共建协议确定。

对同一事项涉及县内多项奖励(补助)的,按“就高就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补助)。

本意见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坚持创新制胜推进智造仙居建设的若干意见》(仙政发〔2022〕1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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