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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高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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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2-04-26 09:35:15|栏目:河北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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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字〔2020〕52号),加快推动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高质量发展,发挥好高新区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结合实际,提出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河北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及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继续坚持“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方向,准确把握“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先行区”新定位,抢抓京津冀协同发展、雄安新区规划建设、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等重大机遇,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和优化创新创业生态为抓手,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增强企业创新能力为重点,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全面提升高新区发展能级和水平,为新时代全面建设创新廊坊、数字廊坊、健康廊坊、平安廊坊、品质廊坊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集聚资源,打造创新融合新高地。加快创新资源要素向高新区集聚,深度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补足创新短板,增强创新能力,激活创新主体,引领高质量发展。

坚持高新定位,打造高端产业新高地。牢牢把握“高”和“新”发展定位,抢占未来科技和产业发展制高点,构建开放创新、高端产业集聚、宜创宜业宜居的增长极。

坚持量质并举,打造集约高效新高地。坚持在做大经济总量中优化结构、提升质量,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实现优势产业成链集群发展,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

坚持突出优势,打造特色发展新高地。立足区域发展基础和特色,发挥比较优势,明确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探索差异化发展路径,推进高新区特色化、优势化发展。

坚持深化改革,打造创新生态新高地。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高新区管理体制机制创新,率先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增强区域发展吸引力和竞争力。

(三)发展目标

到2025年,全市高新区创新能力明显提升,持续加大研发投入,不断提高研发投入强度,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占全市比例超过40%;产业结构明显优化,培育一批科技领军企业和产业龙头企业;综合实力明显增强,大力实施开发区主营业务收入和税收收入三年倍增计划,省级以上高新区主营业务收入力争全部超过500亿元,超千亿元的高新区2家以上,超两千亿元的高新区达到1家;发展环境明显改善,管理体制更加精简高效,高质量发展营商环境全面优化,综合创新创业生态体系初步形成。到2035年,高新区综合竞争力大幅提升,成为全市科技创新引领区、深化改革试验区、对外开放先行区、新旧动能转换集聚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

二、重点任务

(一)着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1.持续加大科技创新投入。高新区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应建立支持高新区发展的财政科技资金稳步增长机制,确保财政对科技投入只增不减。鼓励高新区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创业平台建设、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等专项资金。支持高新区加快建设由政府、企业、高校、行业组织等多元主体投入、市场化机制运作、面向社会开放、服务中小企业、研究开发产业共性与关键性技术的主导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责任单位:有关县(市、区)政府,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2.建设高水平研发平台。鼓励高新区以骨干企业为主体,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合作,引进一批国内外知名研发机构,建设一批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工程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争取更多的研发平台进入国家级、省级建设序列。按照现行政策,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市级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奖励(由省级晋级国家级的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市级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建市级研发机构的,市级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责任单位:有关县(市、区)政府,市财政局)

3.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面向国家、省、市战略和产业发展需求,支持高新区在信息智能、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健康、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依托龙头企业,开展联合研究和创新攻关,着力形成一批“杀手锏技术”,重点攻克一批“卡脖子技术”,超前布局一批“制高点技术”。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高新区内企业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责任单位:有关县(市、区)政府)

4.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深化“京津研发、廊坊孵化转化产业化”,支持高新区企业与京津科研院所开展关键技术联合攻关与集成应用,推动京津科技成果在我市转化应用。支持高新区加强军民两用科技成果双向转化,建设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支持高新区建设一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区域性、行业性技术转移体系,提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支撑服务能力和承载能力。探索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按照现行政策,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市级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市级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有关县(市、区)政府,市财政局)

5.大力引进培养创新人才。鼓励高新区自主制定引进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专业人才或特殊人才政策,提供住房保障、户籍办理、创业投资、医疗保险、子女入学、出入境等方面“一站式”服务。支持高新区面向全球、全国招才引智,聚焦人工智能、新一代信息通信、前沿材料等未来产业,引进一批高端创新人才和团队。对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在高新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高层次人才及其创新创业团队,符合条件的可申报河北省科技英才“双百双千”工程。在高新区内企业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经市级以上科技行政部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部门)批准,申请工作许可的年龄可放宽至65岁。按照现行政策,对成功入选院士等国家级高层次人才的,市级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资金;对新入选的国家级人才项目入选者,市级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入选河北省高层次人才市级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批准设立的院士工作站市级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有关县(市、区)政府;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医疗保障局)

(二)进一步激发企业创新发展活力

6.积极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鼓励支持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科研人员和企业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在高新区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计划,通过分类指导、差异扶持、扩量提质,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增长。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做强核心业务,加快专业化、精细化发展,推动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打造具有竞争力和影响力的产品和品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有关县(市、区)政府,市税务局)

7.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企业。支持高新区围绕主导产业打造高新技术企业集群,持续壮大高新技术企业规模。加大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打造网格化、精细化、全程化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服务体系,不断提升高新技术企业精准培育力度。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创新、人才引进、市场融资、要素保障支持,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奖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按照现行政策,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级给予20万元奖补,对再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补(市级、县级分别负担50%),对整体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直接享受省市有关支持政策。(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有关县(市、区)政府,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8.加快培育高成长性企业。加大成长速度快、创新能力强、专业领域新、发展潜力大以及在技术、市场、品牌等具有话语权的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培育力度,引导企业做优做大做强。加大科技领军企业培育力度,在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创新团队、创新平台等方面给予支持,打造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产业龙头企业。(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有关县(市、区)政府)

9.强化创新创业服务支持。实施高新区双创升级工程,支持引进硬科技创业者、科学家创业者、海外高层次人才、企业家和投资人等高端创业人才。支持各类主体建设发展专业化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完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全链条孵化育成体系。支持高新区申创科技资源支撑型、高端人才引领型等创新创业特色载体。发展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机构,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落实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落实免征增值税政策。按照现行政策,对新认定的市级区域、企业“双创”示范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市级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补助资金;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市级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奖励(由省级升格为国家级的奖励50万元);对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市级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奖励(由省级升格为国家级的奖励30万元)。对同一场地运营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同一主体不重复奖励。(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人社局;责任单位:有关县(市、区)政府,市财政局)

(三)推进产业迈向中高端

10.做大做强特色主导产业。紧盯国家战略,推动各高新区借势借力北京城市副中心、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雄安新区规划建设,明确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按照全市“1+5”主导产业和“7+6”县域特色产业发展需求,推动各高新区深入研究产业优势,高起点制定产业发展规划,每个高新区应明确2个以内重点发展的特色主导产业,优先布局相关重大产业项目,推动形成集聚效应和品牌优势,避免趋同化。深入推广“互联网+先进制造业”新模式,促进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加快推进新一轮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提升企业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水平,推进工业转型升级和“万企转型”。(牵头单位:有关县(市、区)政府;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

11.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高新区加强战略前沿领域布局,积极培育发展智能控制、新型显示、新一代通信、大数据、航空航天、生物医药健康、前沿新材料等高端高新产业,加速新兴产业“强链、补链、延链”,培育形成若干以科技领军企业为龙头、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产业规模效应明显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鼓励高新区发展数字经济,加快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引领新旧动能转换。鼓励高新区建立以园中园、特色园为载体的产业集群,推动产业链条式、聚集式发展。支持高新区开展新经济制度创新,探索实行包容审慎的新兴产业市场准入和行业监管模式。(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有关县(市、区)政府,市科技局、市工信局)

12.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支持高新区大力培育新兴服务业和高技术服务业,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价值链高端延伸,加强基础性、配套性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升服务效率和服务品质。建设科技服务集聚区,加快发展评估、检测、转移、推广、投融资等高附加值服务。优先在研发设计、信息服务、供应链管理等科技服务业领域,培育一批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试点企业。(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有关县(市、区)政府,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深化协同创新力度

13.构建协同创新共同体。鼓励高新区加强与中关村、北大、清华等国内知名科技园区、企业总部、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合作,采取一区多园、总部—孵化基地、整体托管等模式在高新区建设一批合作园区、科技成果孵化基地。支持高新区围绕重点领域和优势产业与京津开展联合关键技术研究和示范应用,共建一批科技研发中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有关县(市、区)政府,市发改委、市工信局)

14.打造区域创新增长极。支持国家高新区和发展水平较高的省级高新区整合或托管区位相邻、产业相近的产业园区,打造集中连片、协同互补、联合发展的创新共同体。被整合或托管产业园区的GDP、市县级财政收入等,可按属地原则进行分成。支持高新区跨区域配置要素资源,提升周边市场主体活力,深化区域经济和科技一体化发展。(牵头单位:有关县(市、区)政府;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

15.鼓励开展国际科技合作。支持高新区搭建国际科技合作平台,与国外高校、科研机构、技术转移机构及企业开展深度合作。加快引进国际高端创新资源,支持高新区通过共建海外创新中心、海外创业基地和国际合作园区等方式,加强与国际创新产业高地联动发展,加大对境外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领先企业、国际创新型企业的引进力度,融入国际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支持高新区围绕自身技术优势领域和技术需求,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展人才交流、技术合作和跨境协作,鼓励高新区输出优势产能,支持企业“走出去”,在境外建设工业园区、科技产业园区等各类合作产业园。按照现行政策,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市级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有关县(市、区)政府,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外办)

(五)持续营造高质量发展环境

16.深化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强化高新区所在县(市、区)党委、政府管理职能,优化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管理体制,实施“大部门、扁平化”管理。选优配强高新区领导班子,支持选拔配备懂园区、懂产业、懂创新的优秀干部充实高新区领导班子。推行全员聘任制,实行岗位公开、择岗自愿、竞争上岗、公开招聘,形成人员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的竞争性选人用人机制。经批准高新区可根据自身实际,实行兼职兼薪、协议工资、年薪制、项目工资等多种分配方式。支持高新区参照雄安新区人事薪酬制度改革做法,制定改革方案。进一步健全完善高新区财政制度,有条件的高新区探索建立“一级财政”,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同所在县(市、区)探索建立利益共享机制。(责任单位:有关县(市、区)政府,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17.优化营商环境。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权力责任一致、职责能力匹配、能放皆放”的原则,以直接下放、授权或委托形式,依法有序向高新区下放权力,建立授权事项清单制度,赋予高新区相应的科技创新、产业促进、人才引进、市场准入、项目审批、财政金融等市级和县级经济管理权限。在高新区全面推行“最多跑一次”“不见面审批”等改革,推进高频事项“一网通办”。加快高新区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实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容缺受理制,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和审批备案事项。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放宽市场准入,简化审批程序,加快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支持高新区与自由贸易试验区联动发展,利用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兴机场片区的开放优势和国际化平台,支持有条件的高新区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改革试点政策,加强创新政策先行先试。(责任单位:有关县(市、区)政府,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自贸区(廊坊)管委会)

18.完善科技金融服务。鼓励支持高新区打造线上线下“科技+金融”一站式全金融产业链服务平台,为区内企业提供涵盖初创期、早中期、成长期、成熟期的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鼓励商业银行在高新区设立科技支行,围绕科技企业成长特点,进一步丰富完善金融产品。针对园区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出口退税、出口信用保险单质押贷款业务,探索开展工业厂房按揭贷款、“高新贷”、“政采贷”、“招标贷”等信贷业务。支持银行、担保公司开展知识产权质押(担保)、线上批量授信、知识产权交易履约担保等新型业务模式,鼓励高新区建立专项补贴资金,按照业务规模给予相应补贴。鼓励有条件的高新区设立、用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支持高新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融资。按照现行政策,对成功运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企业,在省补贴其贷款利息基础上再补贴贷款利息的10%;对申请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300万元资金扶持;在境外主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主板300万元、创业板200万元资金扶持;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分阶段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在石家庄股权交易所成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有关县(市、区)政府,市科技局、人行廊坊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廊坊银保监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

19.打造融通发展创新生态。聚焦园区重点行业领域,积极构建大企业创新生态圈。充分发挥大企业平台化作用,支持大中小企业围绕供应链整合、创新能力共享、数据应用等产业发展关键环节,建立推广资源开放、能力共享等协同机制,不断促进大企业创新转型,提升中小企业专业化能力,形成大企业带动中小企业发展,中小企业为大企业注入活力的融通发展的创新生态。(责任单位:有关县(市、区)政府,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

20.建设绿色智慧园区。支持高新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企业入驻。引导区内企业广泛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加强园区污水处理厂及污水管网建设,规范建设危废的贮存设施。积极推广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加强绿色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产城融合发展,合理规划产业布局,居住区与工业用地功能区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支持高新区完善科研、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优化人才生活环境,营造产业生态、人文生态、环境生态“三态合一”的人才优质生活圈。建设智慧园区,鼓励各类社会主体在高新区投资建设5G通信网络、人工智能、大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加快推进政务、交通、医疗、教育等领域数字化建设。(责任单位:有关县(市、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通信管理办)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坚持党对高新区工作的统一领导。市开发区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对全市高新区工作进行统筹谋划、政策引导,及时研究解决高新区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高新区所在地县(市、区)党委、政府要切实承担起高新区发展建设的主体责任,加强对高新区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对高新区建设发展的保障支持,给予高新区充分的财政、土地等政策保障,加强对高新区规划建设、产业发展和创新资源配置的统筹。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要切实发挥好在高新区规划执行、招商引资、项目落地、改革发展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对政府主导、企业运作的高新区,要厘清与专业化园区运营商、投资平台公司等的职责,同时要加强对平台运营公司的绩效考核,把政府引领和市场化运作的优势结合起来;对政府主导建设的高新区,结合实际引入战略投资者进行整体运营或者“园中园”运营,充分吸纳社会资本参与开发区建设,加快高新区创新发展。(责任单位:市开发区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县(市、区)政府)

(二)加强要素保障

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区根据需要扩区调区,按照县域自求平衡,市域统筹调节,省级适当调剂的原则落实占补平衡。强化高新区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强度、投资强度、人均用地指标整体控制,提高平均容积率。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通过促进对接、市场化运作、政策倒逼等手段,加快盘活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闲置楼宇,对拿地后长期不建、久拖慢建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清理。严格落实产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办法,根据产业周期弹性确定工业用地出让年限,通过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等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结合实际发展工业地产,提高土地使用效率。鼓励有关县(市、区)政府在高新区全面推行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用地政策,依法依规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创新创业等产业载体。(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责任单位:有关县(市、区)政府,市科技局、市发改委)

(三)实施分类指导

指导发展基础较好的县(市、区)争创省级高新区,支撑引领县域创新驱动发展。加强对省级高新区的工作指导,推进“创新型科技园区”和“创新型特色园区”建设,推动有条件的省级高新区争创国家级高新区。支持燕郊高新区积极参与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建,不断提升国家高新区发展能级和全国、全省影响力。(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有关县(市、区)政府)

(四)加强督导考核

市、县两级有关政府部门要认真研究省高新区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指标体系,抓好高新区规模效益、产业发展、科技创新、生态环境、人才引进等有关工作的督导检查、跟踪问效。做好高新区年度考核工作,强化正向激励,对先进高新区给予表扬奖励,发展空间不足的,支持扩区;加大惩戒力度,对落后高新区通报批评,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整。(责任单位:市开发区改革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县(市、区)政府)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政策措施与我市正在施行的其他政策对同一事项做出奖励规定的,相关主体(单位、个人、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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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廊坊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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