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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高阳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高阳县促进科技创新的支持奖励政策(试行)

时间:2023-03-20 09:18:15|栏目:河北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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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高阳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高阳县促进科技创新的支持奖励政策(试行)

高阳县促进科技创新的支持奖励政策(试行)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河北省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工作的若干措施》、《河北省县域科技创新跃升计划(2019-2025年)》和《保定市县域科技创新跃升三年攻坚行动方案》文件精神,全面提升县域科技创新能力水平,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政策支持工商注册、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均在高阳县域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企业(机构)。

二、支持企业创新平台建设

第二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自建或共建科技创新平台,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对新批准建设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企业,县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鼓励企业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上下游企业共建产业技术研究院,突破行业技术发展瓶颈、带动行业技术进步。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第四条 鼓励企业牵头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发挥联盟在整合创新资源、优化科技服务、提升品牌质量、制定行业标准、推动产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第五条 鼓励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的新型研发机构,进一步优化科研力量布局,强化产业技术供给。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第六条 鼓励企业与两院院士及其创新团队开展科技合作。对新批准建立的院士工作站,县财政给予建站单位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支持创新型企业培育

第七条 加强要素供给,强化精准服务,推动科技型企业提质增量、做大做强。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于重新认定(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县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奖励。

第八条 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提升企业核心竞争能力,打造一批具有国内外行业竞争优势的科技小巨人企业。对新认定的河北省科技(农业)小巨人企业,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于重新认定的河北省科技(农业)小巨人企业,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

四、支持企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九条 鼓励企业承担重大科技项目,对新列入国家级、省级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的项目,县财政给予10万元配套资金。

第十条 鼓励企业申报科学技术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特、一、二等奖的企业,县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县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引进重大科技成果,对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成功实现重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企业,经认定符合条件后,县财政按技术合同实际交易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万元。

第十二条 对于单项技术输出额100万以上(含100万元)的交易合同,县财政按技术合同交易额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机构、个人)每年最高奖励10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与公办本科以上高校(必须为一级法人单位)开展科技合作,对新签订协议并形成实质技术合作的企业,县财政给予5万元奖励;

五、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建设

第十四条 持续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强化“双创双服”活动科技创新支撑,培育发展双创示范基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星创天地,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六、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第十五条 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行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制度,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的规上企业,县财政按照企业上一年度享受优惠的实际研发投入新增部分的1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

七、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第十六条 对纳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名录的规上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增速达到20%以上的,县财政按新增一般公共预算税收20%给予奖励;对纳入高技术产业投资的项目,县财政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

八、附则

第十七条 现行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第十八条 本政策由县发改局(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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