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路北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路北区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奖励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
1、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我区的企业。
2、对项目建设、招商引资、培植税源、科技进步等方面做出贡献的组织或个人。
3、企业(项目)落户过程中已享受特殊优惠政策的不在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二条 奖励原则
1、符合政策规定的企业、单位和个人,除享受本办法中的相关奖励外,还可同时申请享受国家、省、市的其他优惠扶持政策。
2、对投资强度大、税收贡献大、科技含量高、业态优化的新引进项目及其引荐人,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特殊奖励政策。
3、对同时符合本办法多项奖励条款的对象,按照“从优、从高、同类别不重复计算”的原则兑现奖励。
第三条 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奖励政策
1、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当年开工且工程量和固定资产投资额均达到30%以上的奖励5万元;达到50%以上的奖励10万元;达到100%的奖励20万元。投资10亿元以上重大产业项目,当年开工的奖励10万元;当年工程量和固定资产投资额均达到30%以上的奖励20万元,达到100%的奖励50万元。
2、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3、经认定符合主导产业发展规划、科技含量高、贡献率大、固定资产投资额一次性达到5亿元以上的高端战略性新建项目,根据企业需求给予可在代建厂房设施、融资租赁设备等方面给予支持;产业项目整体搬迁,按资产评估值的0.2%给予设备搬迁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4、自项目建成纳税之日起3年内,按照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分别给予30%和100%奖励;第4-5年,按照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给予50%奖励。5年之后,新建项目投资企业视为区内原有企业。自项目纳税之日起1年内,区级留成50万元以上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按照企业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5%给予奖励(奖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1年以后,新入驻企业视为原有企业。
第四条 对现代服务业奖励政策
1、对金融产业的扶持
(1)对当年新引进的且开始缴纳增值税,并实现税收100万元以上(大口径)的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和金融后台服务机构,给予10-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原有金融机构规格升级的享受同样政策)。
(2)新引进的年纳税200万元以上(大口径)的金融机构,对副职以上高管人员(经金融监管部门认定),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的100%给予奖励,1年之后新引进的金融机构视为原有金融机构;购置办公用房的,按照购房价格的6%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1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按其房屋年租金的12%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60万元。
(3)对新引进的保险机构按代征金额3%标准给予手续费补贴,按代征金额的2%给予保险机构负责人及有功人员奖励。
2、对现代服务业企业、商务楼宇(总部)经济的扶持
(1)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现代服务业(非住宅类)项目,当年开工且工程量和固定资产投资额均达到30%以上的奖励5万元;达到50%以上的奖励10万元;达到100%的奖励20万元。投资10亿元以上重大产业项目,当年开工的奖励10万元;当年工程量和固定资产投资额均达到30%以上的奖励20万元,达到100%的奖励50万元。
(2)对新引进的年纳税区级留成50万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企业、总部经济,在我区购置办公用房的,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一次性扶持企业,最高不超过6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按照第一年房租一次性扶持企业每平米0.5元,最高不超过40万元。对入驻我区的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总部,以及从北京、天津转入的央企总部、跨国公司总部,除享受上述政策外,根据企业实际量身定制个性化扶持措施。
(3)商务楼宇整体年度纳税区级留成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对经营管理主体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年度纳税区级留成200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500万元再奖励50万元。
(4)楼宇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含)以上,重点发展金融保险、现代商贸、总部经济、高端服务业等经营业态,入驻率达到60%以上,且同行业或相关行业的比例达到60%以上(按实际使用面积计算)的,认定为专业特色楼宇,在享受前款奖励政策的基础上,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入驻企业、经营管理主体特殊奖励政策。
3、对文化创意、旅游产业的扶持
(1)总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截至申报年度末两年内开始运营的,且对推动全区文化产业发展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在申报年度内投资建设或运营,得到省重点扶持的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已获得奖励的同一项目,在其他年度不得重复给予奖励。
(2)对各旅行社年度累计向路北组织入境游客(包括港澳台)达到300以上或国内游客(市外)达到500人以上,在路北至少停留一夜且游览两个以上景区的,按照游客数量给予不同标准的奖励,全区全年奖励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第五条 对农业奖励政策
1、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当年开工且工程量和固定资产投资额均达到30%以上的奖励5万元;达到50%以上的奖励10万元;达到100%的奖励20万元。投资5亿元以上的重大产业项目当年开工的奖励10万元;当年工程量和固定资产投资额均达到30%以上的奖励20万元,达到100%的奖励50万元。
2、被评为省级、市级农业专业合作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的,当年分别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万元、5万元。
3、对获得国家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国家绿色食品认证、国家有机食品认证并在生产经营中使用的农产品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第六条 对科技创新和“双创”奖励政策
1、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创新型企业、技术研发机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2、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创新创业基地,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示范性孵化基地,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
3、对新增小微企业50户以上的商贸聚集区,稳定经营满一年以上的,给予投资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10万元的奖励。
4、对形成一定规模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按照新增投资总额15%予以支持,不超过50万元。示范期内根据销售额、吸纳小微企业数量等综合考核,新增加30个以上小微企业的,奖补投资运营主体5万元。
5、引进国内“双创”示范品牌机构(以国务院相关文件为准)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入驻企业、经营管理主体特殊奖励政策。
6、对友谊路双创大街楼宇经营管理主体,第一年按照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第二、三年按照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7、对为路北区小微企业进行投资的基金(含信保基金),注册在路北区的,按照实际发生投资额的2%给予基金投资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80万元;未注册在路北区的,按照实际发生投资额的1%给予基金投资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40万元。
第七条 对区内原有企业奖励政策
1、重点纳税企业奖励
(1)年纳税区级留成20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非房地产企业,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按照企业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5%给予奖励(奖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年纳税区级留成200万元以上的非房地产企业,对副职以上高管人员(经区相关部门认定),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的100%给予奖励。
(2)对全区税收贡献排名前十的非房地产企业在全区通报表彰,在前款奖励的基础上,对排名前3名的,给予企业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排名4-10名的,给予企业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企业持续发展奖励
(1)对经统计或有关部门认定,首次转为或当年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2)对首次评定为国家级、省级行业龙头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
(3)对首次进入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世界500强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并可累计重复享受。
(4)对区域性总部升级为全国总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升级为亚太地区或全球总部的,一次性奖励企业500万元。
3、上市奖励
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50万元的扶持;对在境外主板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扶持;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80万元的奖励;对路北区在依法设立的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成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其中,对于在“新三板”及以上板块挂牌上市的企业采取分三阶段拨付奖励资金的方式,在企业完成尽职调查、股改后拨付区级奖励资金的20%,完成申报取得受理文件后拨付区级奖励资金的20%,企业成功上市后拨付区级奖励资金剩余60%。对在境内外主板、创业板及“新三板”上市的域外企业迁至我区的,享受与区内首发上市企业同等待遇。对转入到高层次板块的企业,按照新转入市场奖励标准补足差额。
4、鼓励企业培育自主品牌
(1)对企业产品和同一类别商品或服务商标,首次经行政程序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河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首次获得河北省名牌产品、服务名牌的企业,在市政府奖励的基础上,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对外资、外贸及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1、对外资项目,按实际到位外资金额的2‰奖励项目单位,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2、对本年度累计自营出口比上一年度出口额增加5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企业,奖励10万元人民币。对本年度外贸企业开展境外商标注册、境外专利申请发生的费用,在享受省、市补贴的基础上,再补贴10%,每个企业每项补贴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对上一年度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企业投保出口信用险,在享受省、市补贴的基础上,再按其实际缴纳保费的1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2万元人民币。
3、对通过各种渠道向我区提供真实项目投资(入驻)意向、协助我区与投资(入驻)企业直接联系,在项目洽谈、签约、落地过程中起到决定性作用,将具有意向的项目引荐到我区并实现落户的个人或组织,所引进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后,一次性给予引荐人相当于项目实际投资额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所引进的总部经济、楼宇经济项目正式入驻后,第一年对区财政贡献达100万元(含)以上,且单位面积(每平方米)税收达2000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引荐人相当于企业当年区级财政贡献2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招商引资工作发挥重要作用的协会、商业等组织,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
第九条 奖励流程
1、每年年初由路北区组织区有关单位、乡(镇)街,对企业、单位和个人上年度奖励的申请集中进行审核。
2、由属地乡(镇)街对申请奖励的企业、组织和个人的申报资格进行初审,确认符合相关政策要求后,对照本办法提出相应的奖励意见,报区相关责任单位审查。
3、区相关责任单位对具体奖励意见审核后,就该意见的可行性、操作性等方面情况,征求财税部门的意见。
4、在已征求财税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由区相关责任单位将奖励意见报区主管领导审签。
5、区相关责任单位将区主管领导确认后的奖励意见报至区财政局,再由区财政局统一汇总、审核后提交区委、区政府审定,进行奖励(受奖人取得的奖金需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 约束条件
1、存在以下行为的不予奖励:在申报奖励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行为的;存在欠税、偷漏税行为的;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2、由税务部门查补的税收不纳入奖励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 时效性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之前实施的有关奖励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适用日期自2017年1月1日起。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遇重大政策性变化将相应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路北区财政局牵头,区文产办、农经局、发改局、金融办、商务局、工信局、科技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体局、国土分局等单位分别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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