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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围场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

时间:2023-08-10 09:09:54|栏目:河北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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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围场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

为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承德考察重要指示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按照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德市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承市政办字〔2021〕98号)文件要求,坚持精准施策补短板,狠抓科技创新促提升,着力培育创新发展、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新动能,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大力培育创新主体

(一)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由县级财政给予企业30万元的补助;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由县级财政给予企业10万元的补助;对整体迁入我县且完成变更手续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县级财政给予企业1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科技局、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实施新一轮科技企业梯度培育计划。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同阶段的成长需求,进行梯度培育、差异扶持,推动我县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和质量双提升。对首次通过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的给予奖励补助0.5万元,连续备案三年的企业再给予奖励补助1万元;对每年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0.5万元奖励,对复审重新通过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0.3万元的奖励。发展科技型领军企业,对认定的科技领军企业实施“一企一策”,在市级以上研发平台建设、牵头承担县本级以上重大项目等方面给予重点保障。获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专项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科技局、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三)鼓励企业、创新团队参加国家、省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列入县级科技计划予以资金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二、积极打造创新载体

(四)支持建设高水平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由县级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资金支持。对评估优秀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给予20万元奖补。对新建的院士工作站、院士合作重点单位、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等,由县级财政一次性给予20万元支持资金。(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发改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五)加大企业培育机构建设力度。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由县级财政分别给予70万元、50万元补助;对评估优秀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20万元补助;对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由县级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补助;对在孵企业达20家以上的市级专业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在孵企业达25家以上的市级综合科技企业孵化器,由县级财政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助;对入驻科技型企业达到15家以上的市级众创空间,由县级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同一单位再获得更高一级认定或备案的,以高一级的补助标准进行补差。对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入驻企业每新认定1家入驻的高新技术企业,县级财政予以孵化器、众创空间5000元补助;每新认定1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予以孵化器、众创空间1000元补助。(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六)推进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按照“有人员、有场所、有设备、有经费、有项目”的要求,支持工业企业建立研发机构,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增强创新意识,建立多种形式的研发机构、创新中心,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七)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支持围场骨干企业与京津科研院所、高校、企业集团开展合作,以企业为主导发展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允许符合条件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整合成员单位优势,承担国家、省、市、县相关科技计划项目。(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三、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八)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引导和鼓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进一步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全县每年组织实施1项以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责任单位:县科技局)

(九)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鼓励企业、科研机构建立专业化、市场化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对省科技厅认定的技术转移机构,对其上一年度促成向县内企业转移的科技成果,县级财政按其促成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补助,单个机构年度补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对当年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县级财政按其技术合同登记额的1‰给予补助,单个企事业年度补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十)全面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科技特派员在服务中兼职取酬,鼓励其通过技术入股等方式与服务对象结成利益共同体,支持其与企业联合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强化政策激励,每年评选出10名优秀科技特派员,每人补助2000元;每年评选出2个优秀科技特派员工作站,每个工作站补助1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四、强力推进专利创造应用

(十一)实施发明专利倍增计划。对企业自主研发的授权发明专利,由县级财政给予企业(个人)不低于4000元/件的补助;对企业通过PCT途径申请授权的专利,由县级财政给予企业(个人)不低于6000元/件的补助。(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

五、切实加大科技创新财政投入

(十二)持续加大本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县财政确保对科技投入逐年稳定增长,持续保障重点产业技术创新、社会公益研究、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等公共科技活动,引导支持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十三)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效应。积极探索财政直接支持与股权投资相结合的科技投入机制,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民间资本支持科技创新。(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十四)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行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制度,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的科技型企业,县财政按照企业上一年度享受优惠的实际研发投入新增部分不超过10%的予以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10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六、持续优化创新环境

(十五)支持企业、科研院所科研资源共享。鼓励企业和科研院所采用市场机制向社会开放科研基础设施、大型仪器设备等科技资源,县级财政按出租仪器设备年收入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科技局)

(十六)落实加计扣除政策。落实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激发企业科技创新活力。(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税务局)

七、强化科技督导考核

(十七)加强科技创新考核。将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重点目标任务分解到各部门及各乡镇,年终进行考核。将“研发支出与地区生产总值之比”“技术合同成交额与地区生产总值之比”“每万家企业法人中高新技术企业数”等指标纳入县管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指标体系,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创新发展政策激励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科技局)

(十八)加大科技创新政策的宣讲解读力度。加强政策培训,强化督导检查,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营造良好创新环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人社局)

(十九)在本文件下发之日前,2020年以来取得的有效认证,且在有效期内未进行奖补的高新技术企业(承德万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津通铸造材料有限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兴源保温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承德天添乳业有限公司),省级技术创新中心(河北省珍珠岩墙体制品技术创新中心)、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河北省(承德)马铃薯种薯产业技术研究院)可参照本文件执行。

(二十)本措施有效期为三年,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内如遇国家、省、市政策变化,可适当予以调整。本文件相关条款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遇争议或不确定事项,由领导小组共同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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