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抚州市临川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临川区科技创新财政性资金专项管理办法(试行)
临川区科技创新财政性资金专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临川区企业进行科技创新活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依照国家和省、市鼓励科技创新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财政性专项资金,是指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用于企业科技创新发展的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临川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临川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区科技局)共同管理。
第四条 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审定区科技局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组织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区本级科技计划项目、政策性资助、科技奖励、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配套、科技计划管理、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及其它有关科技创新活动等。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区科技局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报区财政局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区科技局将追加预算报区财政局审批。
第二章资金分配及支持范围
第七条资金划分为以下专项:
1.科技项目专项资金;
2.科技创新奖励资金;
第八条 资金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支持:
1.在区内注册、经营、纳税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申报的项目;
2.属于国家战略型新兴产业领域并且符合区内产业发展方向和重点的项目;
3.能够在区内实现产业化,并且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产生明显经济效益的项目;
4.工业类的项目实施主体原则上必须是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且有研发经费投入相关证明。
第九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同时又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1.获得国家、省、市重点科技计划资金支持的项目;
2.获得国家、省、市科技奖励或被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为在科技创新方面具有一定实力的企业所申报的项目;
3.高新技术企业、瞪羚(潜在)企业、独角兽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所申报的项目。
第十条 科技创新奖励项目及标准:
1.科技创新平台和载体奖励。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家级科技优势创新团队、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国家级研发基地、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等科技创新平台或载体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当年认定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省级生态文明科技示范基地、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省级科技优势创新团队等科技创新平台或载体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当年认定的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市级重点实验室、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市级科技优势创新团队、市级科技特派员科技惠农示范基地等科技创新平台或载体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2.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对当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视企业纳税情况(凭上年度企业纳税证明)分三年累计奖励20万元,第一年10万元,第二年5万元,第三年5万元;企业当年为零纳税(政策允许除外),则不予奖励。对重新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
3.新产品开发奖励。对当年度企业通过省级重点新产品鉴定并获得证书的,每项新产品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4.科学技术奖励。对当年度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和100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获得市科技创新贡献奖和发明专利奖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市科技创新团队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以上奖励荣誉由项目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共享,奖金可部分用于奖励项目完成人。
5.瞪羚(潜在)企业、独角兽(种子、潜在)企业奖励。对当年度首次入选独角兽企业的奖励100万元,重新入选的奖励50万元;对当年度首次入选潜在独角兽企业的奖励50万元,重新入选的奖励20万元;对当年度首次入选种子独角兽的奖励30万元,重新入选的奖励10万元;当年度首次入选瞪羚企业的奖励20万元,重新入选的奖励5万元;对当年度首次入选潜在瞪羚企业的奖励10万元,重新入选的奖励3万元。
6.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对当年度成功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并入库的企业给予奖励1万元。
7.科技大赛奖励。对当年度代表临川参加国家、省、市科技部门组织的科技类比赛的企业(团队)或个人,给予5000元的参赛补助,其中获得国家级比赛一、二、三等奖或优秀(优胜)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省级比赛一、二、三等奖或优秀(优胜)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市级比赛一、二、三等奖或优秀(优胜)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0.5万元。同一类奖项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一条 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申报及流程:
1.区科技局负责组织科技项目的申报、立项与评审工作。项目申请与受理的一般程序为:发布申报通知、项目申报、项目初审、专家评审(估)和局长办公会议研究五个基本程序。区财政局负责下达项目资金指标及拨付。
2.区科技局根据本区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国家产业和科技政策,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的总体部署,依照专家论证意见,制定发布当年的科技项目申报通知,明确支持的范围、领域和方向。
3.项目申报应当提供的材料:
①科技项目申报书;
②科技项目申报的有关佐证材料(如鉴定证书、检测报告、查新报告、用户报告、环评报告、专利证书等);
③研发活动的证明材料;
④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区科技局有关业务股室对受理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5.项目的立项采取专家评估和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最终立项项目及资金分配额度,原则上按专家评分标准70分以上予以适当经费支持。
6.区科技局将立项项目和资金分配方案报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和区科技局联合下达经费指标文件。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遵循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管理、跟踪监督、绩效评价的原则,并接受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需在经费指标下达后三十个工作日之内一次性拨付到位。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做好相关台帐管理。
第十五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严格遵守财经法规,保证专款专用。对有以下情节的企业,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追回相关资金,并将违反规定的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公开通报,取消违规企业及相关人员五年内在我区范围内申报政府资助的资格,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骗取、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
2.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
3.不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和考核,情节严重的;
4.在申报和使用资金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5.被列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的;
6.其他违反规定及约定行为的。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实施内容的,应重新编制项目绩效目标、支出预算,并报区科技局和区财政局同意;对因故需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做出说明报区科技局和区财政局,资金退回区财政。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临川区财政局及临川区科技局。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原《临川区科技创新财政性资金专项管理办法(试行)》(临府办字﹝2019﹞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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