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南昌高新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
为大力提升南昌高新区科技创新能力,努力建设全国一流高科技园区,全面实施科技创新和产业竞争力“双提升”,实现成为全省科技创新发展引领区的战略目标,特制定本措施。
第一章 加强科技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第一条 整合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充分发挥其示范和聚集效应,对本年度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市级科技孵化器,一次性分别给予其管理机构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本年度认定的国家、省级、市级众创空间,一次性分别给予其管理机构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奖励后又被认定为更高级别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给予相应差额奖励。
第二条 鼓励孵化器培育高科技企业,对在孵化器内当年培育和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经管委会认定,每家一次性给予孵化器2万元奖励。
第三条 鼓励孵化器提高孵化效率,支持孵化器、众创空间帮助孵化企业在孵化期间上市。孵化企业孵化期间在国内外新三板或主板成功上市,并在南昌高新区内注册经营纳税的,其孵化该企业的孵化器可获区财政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章 加快创新技术平台建设
第四条 鼓励引进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实验室等科研平台。对新引进入驻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检测中心、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等科研平台企业或机构,经管委会认定,对其研发办公场地给予5年期全额房租补贴(不含水、电、气及物业费)。
第五条 鼓励入驻高新区企业设立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工程中心等研发平台。对企业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给予80万元、30万元。对获得奖励后又被认定为更高级别创新平台的,给予相应差额奖励。
第六条 鼓励企业到境外设立技术研发中心、产品设计中心等科研机构。对企业经批准通过境外合资合作或独资设立的,旨在为自有产品服务的研发设计企业,经市相关部门认定,按境外实际投资额10~50万(含)美元、50~100万(含)美元、100万(含)美元以上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
第七条 已认定的市级(含)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检测中心、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等科研平台企业或机构,整体搬迁至高新区内,经管委会认定,其研发及办公场地根据实际面积给予一次性装修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国家重大科技成果的科研平台入驻实行一事一议进行支持。
第八条 对整体搬迁至高新区内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检测中心、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等科研平台企业或机构,鼓励其在高新区内增加研发投入,对其年度新增投资总额100万元(含)以上专门用于研发中心或实验室,年度新购入一手仪器、设备的,连续三年对设备购置费发票金额的10%(不含税)进行补贴,每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对新设立的院士工作站,给予一次性建站补助20万元。
第三章 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第十条 鼓励建设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省级、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资助。当年新认定国家、省级、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资助。
第十一条 高新区内企事业单位可以申请大户奖励。对当年专利申请超过30件(含)或当年发明专利申请超过10件(含)以上,奖励3万元;对当年专利申请超过100件(含)或当年发明专利申请超过30件(含)以上,奖励10万元。
第十二条 对获得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和软件著作权的,分别给予每件1万元、0.2万元、0.1万元、0.1万元的一次性资助(获得港、澳、台地区专利授权的参照执行);通过PCT专利申请渠道获得美国、欧盟和日本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3万元的一次性资助,获得其他国家专利授权给予每件1万元的一次性资助(每件PCT专利最多资助在3个国家获得的授权),单个企业专利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年。
第十三条 给予企业或机构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奖励。对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对科技型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银行贷款所产生的利息进行贴息。在其享受南昌市相关政策的基础上,经管委会同意,区财政再给予1:0.5的配套贴息,每家企业享受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年。
第四章 支持企业提高创新能力
第十五条 为引导企业持续加大研发(R&D)经费投入,促进南昌高新区科技创新能力快速提升,对企业研发经费投入采取后补助。企业上年度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在享受加计扣除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对上年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高于200万元(含)的,其当年研究开发费用投入总额占销售产值的比重达到3%(含)以上的,按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的0.5%予以奖励;其当年研究开发费用投入总额占销售产值的比重达到5%(含)以上的,按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的1%予以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六条 对通过管委会推荐并获得国家科技创新重大项目扶持资金3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国家资助到位资金的20%给予配套资金补助;对获得省级科技重大项目扶持资金200万元(含)以上的、获得市级科技重大项目扶持资金1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省级和市级资助到位资金的10%给予配套资金补助。同一个项目同时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扶持的,按照最高金额给予配套,不重复享受,单个项目配套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研制新项目、新产品,对通过新产品鉴定或验收的项目,给予每项0.3万元资助。
第六章 发展高新技术成果
第十八条 贯彻落实国家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激励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含)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十九条 积极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二十条 对高新区内企业(含机构)新获得国家科技进步或国家发明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获奖者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奖励。新获得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获奖者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二十一条 企业首次技术登记合同年交易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20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30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50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1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
第二十二条 支持龙头企业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院所等关联单位共同申报江西省协同创新体,对入选省级协同创新体计划后新组建的股份制企业一次性支持100万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财政局负责保障对科技投入,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科技创新。
第二十四条 适用于本措施的企业和机构必须为依法注册且工商、财税关系隶属于南昌高新区的独立法人。
第二十五条 本措施具体适用与办理由南昌高新区管委会科技局负责,南昌高新区内其它政策与本措施有重复的,原则上不重复适用。
第二十六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6年9月8日印发《南昌高新区促进科技创新管理办法》(洪高新管发〔2016〕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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