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赣县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赣县区(赣州高新区)支持科技创新赋能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赣县区(赣州高新区)支持科技创新赋能 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区委 : “三大战略、八大行动”决策 部署,聚焦打造“科创高地、千亿园区、魅力新城、客家摇篮” 目标要求,助力鄱阳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切实提升创 新驱动发展能级,根据《赣州市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赋能的若 干政策措施》(赣市府办字〔2022〕12号)等政策文件,结合 我区实际, 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大力培育企业创新主体
1.加大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力度。
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 业(中小企业需先入库登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属规模以上企 业的奖励30万元,属规模以下企业的奖励15万元;对重新认 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政策申报主管单位:高新 区科创局、区科创中心〕
2.加大创新型企业培育力度。对首次认定的独角兽、潜在 独角兽、种子独角兽、瞪羚、潜在瞪羚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 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 得国家备案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1万元。以上奖励就高 不就低,跨梯次企业差额部分补齐奖励。〔政策申报主管单位 高新区科创局、区科创中心〕
二、支持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3.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总量(以 税务部门认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为准,下同)居全区前 20名、且保持正增长5%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对年度 研发经费支出增幅居全区前20名、且连续两年研发经费支出达 到2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同一企业不重复奖 励。〔政策申报主管单位:高新区科创局、区科创中心〕
4.支持重大关键技术攻关项目。对企业获得立项的省、市 “揭榜挂帅”项目,按上级要求给予资金配套支持。对企业获 得立项的省、市科技重大研发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按上级拨 款额20%、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政策申报主 管单位 区科创中心、高新区科创局〕
5.鼓励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对获得国家重大科技专项 项目(课题)的企业,按照国家拨款额25%、最高100万元的配 套资助;对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的企业,给予国家 拔款额20%、最高50万元的配套资助。〔政策申报主管单位 区科创中心、高新区科创局〕
6.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对企业开发的省级重点新产品年 销售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通过验收(鉴定)其技术水平达到 国际水平、国内领先和国内先进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政策申报主管单位:区科创中心、 高新区科创局〕
7.加大科技成果奖励力度。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二 等奖的创新主体,分别奖励创新团队100万元、50万元;获得 省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创新主体,分别奖励创新团队 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同一奖励项目涉及区内多个完成 单位的按贡献大小分配奖励资金)〔政策申报主管单位:高新区 科创局、区科创中心〕
三、着力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8.大力引进院士专家项目落地转化。重点围绕我区首位产 业,优先支持院士专家项目落户,凡成功落户我区的院士专家项 目,经论证评估后,采取“一事一议”重点支持。〔政策申报主 管单位:高新区科创局、区科创中心〕
9.支持重大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支持重大高新技术成果 进行项目产业化,经论证评估后,按照项目产业化机器设备投 资规模的10%给予最高300万元配套支持,配套资金不可用于 购买土地。〔政策申报主管单位:高新区科创局、区科创中心〕
10. .积极支持科技成果引进转化。对高校、科研机构科技 人员携带具有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专利)来我区创办企业或与 区内企业以技术入股形式合作,当年注册且项目投产一年内实 现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上,或本区企业通过购买科技成果(专利 技术)项目投产一年内实现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上,给予企业 科技成果投入的20%、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利用“江 西省网上常设技术市场”线上技术交易平台完成科技成果交易 和技术服务的技术出让方和技术受让方,按市补助额度的50% 给予配套补助。〔政策申报主管单位:高新区科创局、区科创中 心〕
四、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11. 支持建设高水平创新平台。对新批准组建的国家级技 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技 术转移示范机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海智计划工作站,给予 一次性奖励100万元,通过验收后再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对批准立项建设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 验室、新型研发机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海智计划工作站、 专家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对新获批组建的市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 构、海智计划工作站、专家工作站,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对新获批组建的院士工作站,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 支持。对获批组建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小院,分别给予 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助。同一法人单位只限一个 创新平台获奖,获更高层级认定的补齐差额。〔政策申报主管单 位: :区科创中心、高新区科创局、区发改委、区人社局、区科 协]
12. 推动研发平台提质增效。对国家、省、市评价优秀的 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分别 给予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以上奖励就高不就低原 则,不重复奖励。〔政策申报主管单位:区科创中心、高新区科创局、区发改委〕
五、大力发展科技创新服务业
13. . 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 市级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双创示范基地,分别 给予300万元、30万元、10万元资助。同一法人单位只资助一 次,获更高层级认定的补齐差额。〔政策申报主管单位:高新区 科创局、区科创中心、区发改委〕
14. . 支持科技金融发展。对首次获得“科贷通”等科技金 融支持的企业,在正常偿还贷款金额后,按实际贷款额度的1% 给予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在我区注册且在中国证 券业基金协会备案的股权、创投基金,按照首笔实缴资本的0.5% 给予私募基金(有限合伙主体)一次性奖励,单支基金奖励金 额不超过50万元;对迁入或新设在我区并通过中国证券基金业 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每家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 实现了我区返投比例要求的基金,在退出时,可享受区级出资 部分相对应的超额收益最高不超过80%的让渡奖励,具体根据 项目情况一事一议。〔政策申报主管单位:高新区科创局、区科 创中心、区金融服务中心〕
15. 支持“科创飞地”建设。对总部设区内的企业在发达 地区独立或合作设立的科技创新、技术转化、项目孵化、人才 服务飞地,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定合格,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政策申报主管单位:高新区科创局、区科创中心、区委组织部]
六、加强创新创业人才引进与培育
16.全力引进创新创业人才。涉及支持人才创新创业、人 才引进、支持人才服务等人才政策按《赣县区人才政策15条意 见(试行)》(赣县发〔2021〕14号)文件执行实施。〔政策申 报主管单位: 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高新区科创局、区科创 中心等相关区直单位〕
17.鼓励和支持“周末工程师(专家)”制。引导企业实施 高端人才“双聘制”、“周末制”,鼓励企业建设“周末工程师(专 家)人才驿站”〔备注: :工程师(专家)指高级工程师或教授、 博士以上人才)〕,每引进1名服务次数(时间)和成效达到规定 条件(每月4天以上或全年驻区工作累计48天以上)的“周末 工程师(专家)”,给予驿站配套奖励2万元, 专项用于“周末 工程师(专家)”交通保障、餐饮住宿以及办公管理等开支。单 个驿站每年给予奖补资金不超过50万元。〔政策申报主管单位: 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高新区科创局〕
七、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与保护
18.加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培育力度。对当年认定为 区级知识产权引领企业、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一 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具体认定办法由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另行制定)。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或优势企业)的,另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地理标志商标和地理标 志保护产品)”的企业或注册人一次性给予奖励15万元。对新 获得 导“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给 予奖励3000元。对获得省级及以上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给予奖 励5万元。〔政策申报主管单位:区市监局〕 19.支持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与维权援助。企业以专利 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直接或间接质押融资,用于我区项目生 产经营,在正常偿还贷款本息后,区财政对其质押融资产生的 利息给予30%的贴息补助,每家企业年度内享受贴息总额不超 过15万元。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产生的评估、保险、担保等有 关费用,区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予以补贴,单个贷款项 目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区财政对企业在维权过程中发生的 诉讼费、代理费和公证费等给予援助,补助金额每年最高不超 过5万元。〔政策申报主管单位: 区市监局〕
八、营造浓厚创新创业氛围
20. 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每年举办赣县区“十大科技 创新人物”、“十大技能工匠”、“十佳创新创业团队”评选活动, 由区财政对获评个人奖励0.5万元、创新团队奖励2万元。对 入选参加“高交会”和全国、全省“双创周”、“知识产权展会” 布展的企业,分别给予0.5万元/次补助。对获评国家级、省级、 市级以上“创新创业人物”,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3万元、1 万元。〔政策申报主管单位:高新区科创局、区科协、区人社局、区科创中心、区市监局〕
本政策措施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关于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 政策》(赣区府发〔2020〕8号)同步废止,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措施支持的对象为 赣县区域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 位。本政策所涉奖励、补助、配套资助等奖补资金指区本级财 政单独支持资金,不含上级奖补资金。本政策所涉奖励、补助 等同类项目获不同级别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本政策由 区科技创新中心会同区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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