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南康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南康区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赋能的若干政策措施
南康区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赋能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第六次党代会精神和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结合我区实际,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赋能行动,促进我区科技创新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快培育企业创新主体
(一)加大企业创新梯度培育力度
对首次列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给予3万元培育资助。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中小企业需先入库登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属规模以上企业的由区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属规模以下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三年内入规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区财政再次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独角兽、潜在独角兽、种子独角兽、瞪羚、潜在瞪羚企业,由区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跨梯次企业差额部分补齐奖励。
二、鼓励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二)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年度研发投入占比达4%以上、保持正增长的企业,由区财政给予20万元补助;对研发经费支出600万元以上的、保持正增长的企业,由区财政给予企业研发支出费用的1%、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助。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奖励。
(三)鼓励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对获得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由区财政按照国家拨款额25%、最高100万元配套资助;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的,由区财政给予国家拨款额20%、最高60万元配套资助。
(四)加大科技成果奖励力度
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创新团队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三、稳步提升科技创新平台能级
(五)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对新获批组建的省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只限1个创新平台获奖。对新获批组建的市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资金,每家企业只限1个创新平台获奖。对新建的省级、市级院士工作站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考核优秀的院士工作站再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建的院士服务站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建的国家、省级、市级“海智计划”工作站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六)推动研发平台提质增效
对省、市评价优秀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由区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
四、着力发展科技创新服务业
(七)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建设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由区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由区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同一法人单位只奖励一次,获更高层级认定的补齐差额。
五、强力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八)支持重大高新技术成果及项目产业化
每年支持3项左右重大高新技术成果或项目在南康产业化,按照产业化投资规模(指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基本建设和购置固定资产的费用)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配套支持,配套资金限用于研发,不可用于购买土地等其他用途。
(九)鼓励本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对利用“江西省网上常设技术市场”线上技术交易平台完成科技成果交易和技术服务的技术出让方和技术受让方,按市补助额度由区财政给予1:0.8配套补助。
六、全力引进创新创业人才
(十)奖励技术革新人员(团队)
全区每年评选10个工业企业技术革新优秀人员(团队),由区财政奖励企业3万元。
(十一)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
企业为博士后、博士学历人员创办的,且所创办企业列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孵化期间在南康区内购买住房,给予一次性安家补助费20万元、15万元。企业引进博士后、博士学历人员并担任园区关键行业关键岗位的高级紧缺专业技术人,工作且在该企业缴纳社保满两年后,在南康区内购买住房可给予一次性安家补助费15万元、10万元。企业全职引进A、B、C、D类高层次人才(须在该企业缴纳社保),分别给予每年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6万元人才特殊津贴,发放3年,在南康区内享受8折购买人才住房,在南康区内自行购房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25万元、20万元的住房补贴。在引进的高端人才中推荐一批区级及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增强人才归属感、获得感、幸福感。
(十二)鼓励申报人才计划
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等人才计划,对获批市级以上人才计划的人才项目(长期项目),在上级扶持资金基础上,区级财政再配套50万元、20万元、10万元扶持资金。
(十三)支持鼓励“周末工程师”制
鼓励企业、园区建设“周末工程师人才驿站”,每引进1名服务次数(每年4次以上或服务1个月以上)和成效达到规定条件的“周末工程师”,由区财政给予驿站2万元奖励,专项用于“周末工程师”交通保障、餐饮住宿、办公管理等开支。
本政策措施自2022年1月1日开始实施,有效期两年,原有相关科技创新惠企政策与本次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措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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