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南康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南康区落实科教强省战略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赋能激励机制的若干措施
南康区落实科教强省战略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赋能激励机制的若干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第一动力作用,激发企业科技创新活力,结合南康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聚焦培育创新主体,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
(一)加大企业梯度培育力度
1.对首次获得国家备案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由区财政给予1万元奖励;对再次获得国家备案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由区财政给予0.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2.对列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由区科技局审核推荐申报的,给予3万元培育资助。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中小企业需先入库登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属规模以上企业的由区财政给予40万元奖励,属规模以下企业的给予30万元奖励(其中第一年一次性给予规模以上企业20万元奖励、规模以下企业10万元奖励,后两年根据前一年汇算清缴中研发投入、研发人员、高新产品占比、知识产权等均符合高企条件,由区财政每年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三年内入规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区财政再次给予1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区财政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其中第一年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后两年根据前一年汇算清缴中研发投入、研发人员、高新产品占比、知识产权等均符合高企条件,由区财政每年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一个申报周期(3年)内只奖补一次培育资助,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税务局、区统计局、区财政局〕
3.对首次认定的独角兽、潜在独角兽、种子独角兽、瞪羚、潜在瞪羚企业,由区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跨梯次企业差额部分补齐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二)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4.对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总量全区前20名且正增长的企业,由区财政给予每家企业20万元补助;对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增幅全区前20名且连续两年研发经费支出15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区财政给予每家企业10万元补助。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统计局、区工信局、南康经开区管委会、区家居产业服务中心、区财政局〕
5.对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要求,且规范建立研发辅助账的企业,财务统计人员按规范要求设置为科研助理岗的,经核实后由区财政给予科研助理每年3600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统计局、区工信局、南康经开区管委会、区家居产业服务中心、区财政局〕
(三)鼓励开展核心技术攻关
6.对获得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由区财政按照国家拨款额25%、最高100万元配套资助;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的,由区财政给予国家拨款额20%、最高60万元配套资助。〔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7.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且项目为第一完成者的,分别奖励获奖单位100万元、50万元;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特、一、二等奖且项目为第一完成者的,分别奖励获奖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金由获奖单位、企业按照主要完成人贡献大小自行分配。〔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8.省、市科技重大研发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获得立项的,按上级拨款额20%,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省、市“揭榜挂帅”项目获得立项的,按上级要求给予资金配套支持。〔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9.支持开展基础研究支出,对科研院所、医院、企业获得国家级、省级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由区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二、聚焦主导产业发展,提升科技创新支撑能力
(一)推进重大创新平台建设
10.对新批准立项建设的国家、省、市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由区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5万元;通过国家、省、市验收并考核优秀的再次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只限1个创新平台获奖。〔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发改委、区卫健委、区财政局〕
(二)推进创新创业载体建设
1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由区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由区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同一法人单位只奖励一次,获更高层级认定的补齐差额。〔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12.对新获批的省级院士工作站,由区财政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100万元;新获批市级院士工作站,由区财政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50万元。对新获批的国家、省级、市级“海智计划”工作基地(站)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建的省级、市级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中国农技协科技小院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与区级人才政策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区科协、区财政局〕
三、聚焦人才创新发展,推动科技创新要素集聚
(一)聚焦创新人才引进培育
13.设立区级职业早期青年科技人才培养专项计划,对于2024年起新引进的科研岗位博士研究生,给予连续2年,每年5万元的非竞争性科研经费。〔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委人才办、区财政局〕
14.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等人才计划,对获批市级以上人才计划的人才项目(长期项目),在上级扶持资金基础上,区级财政再配套50万元、20万元、10万元扶持资金。〔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委人才办、区财政局〕
15.深化“科技副总”柔性引才机制。支持鼓励“周末工程师”制,对引进“周末工程师”的单位,每引进1名服务次数和成效达到规定条件的“周末工程师”,根据人才层次(A、B、C、D类),由区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用于“周末工程师”在南康期间的开支。由区财政给予认定为区级“周末工程师人才驿站”的申报单位(企业)5万元工作经费补助。市级认定的按市级补助执行。〔责任单位:区委人才办、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每年服务次数(时间)要求:(1)A类人才不少于3次(或累计不少于5天)。(2)B类人才不少于4次(或累计不少于7天)。(3)C类人才不少于5次(或累计不少于10天)。(4)D类人才不少于4次(或累计不少于15天)。人才引进后人才配偶就业、子女就学、交通出行、医疗保障等方面政策按照《南康区人才政策清单(2023年版)》执行。
(二)鼓励科技服务乡村振兴
16.鼓励农业技术人员、乡土人才申报省级农业科技特派员,支持省级科技特派员在我区开展科技服务,为我区乡村振兴提供智力支持。〔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
四、聚焦科技服务效能,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17.推进赣州市科技成果转化中心现代家具(南康)分中心建设运营,鼓励企业在“江西省网上常设技术市场”线上技术交易平台完成科技成果交易和技术服务。对企业当年在省技术合同登记系统登记,并经认定登记、审核通过的技术合同成交总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由区财政给予每家企业1000元奖补。每家企业每年累计奖补不超过1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五、聚焦科技创新活力,持续优化科技创新生态
(一)提升科技金融服务能力
18.推广“科贷通”“科创贷”等科技金融产品,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人才、科技创新企业提供最高1000万元授信额度的贷款产品。支持科技企业上市。〔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金融服务中心、区财政局〕
(二)营造浓厚创新创业氛围
19.支持参与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得荣誉的团队(个人),优先支持推荐申报各类科技项目。〔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20.对评为南康区“最美科技人才”的个人一次性奖励1万元;评为南康区“最美科技人才团队”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并列入E类人才享受相应待遇。与区级人才政策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区委人才办、区科协、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三)加大科技经费保障力度
21.加大科技创新经费投入,推动全社会科技创新经费持续稳定增长。区级科技三项经费预算不低于200万元/年,并视全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同比提高。〔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科技局〕
22.设立区级管理科学项目。聚焦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坚持科技创新赋能导向,针对全区科技创新发展的决策、组织和管理方面的问题短板,实施管理科学项目,引导智库专家前瞻性开展课题咨询和对策研究,提高我区科技咨询、管理和决策水平。管理科学项目以定向委托和公开竞争2种方式开展,由区财政定额支持50万元。〔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科技局〕
六、聚焦知识产权发展,激发企业创新内生动力
23.鼓励发明专利培育创造。对当年发明专利(含PCT国际专利)授权量1—3件、4—10件、11—20件、20件以上的企业,经市场监管、科技、财政部门组成的评审组评议确定,分别认定为知识产权培育企业、优势企业、示范企业、引领企业,由区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本政策措施支持对象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具体以申报通知为准。本政策措施自2024年8月18日起施行,原《南康区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赋能的若干政策措施》(康府办字〔2022〕19号)中惠企政策条款废止,原有政策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措施执行;尚处于分期兑现阶段的,按原有政策执行;同一事项享受区级其他政策的,不重复享受。本政策措施由赣州市南康区科技创新赋能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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