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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石城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石城县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赋能若干政策措施(修订)(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4-11-22 10:09:26|栏目:江西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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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石城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石城县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赋能若干政策措施(修订)(征求意见稿)

石城县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赋能若干政策措施(修订)(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和赣州重要讲话精神,扎实推进“双一号”工程,大力实施科技创新赋能行动,全力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结合县情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科技创新主体培育政策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政策。对首次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由县财政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重新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由县财政给予0.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对首次、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条件的企业需先入库登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由县财政给予30万元、25万元的奖励。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成长培育计划,对经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审定并在申报系统成功提交申报材料的企业,给予2万元申报补贴(同一企业三年内仅补贴1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按照企业认定类别相应的奖励标准兑现剩余奖励。对通过招商引资引入我县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在企业到期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时除按上述奖励标准进行奖励外,由县财政再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独角兽、瞪羚企业政策。对首次认定的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瞪羚、潜在瞪羚企业,由县财政分别再给予100万元、50万元、4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该项奖励就高不就低,跨梯次企业按差额部分补齐奖励。实施潜在瞪羚企业培育计划,对经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审定并在申报系统成功提交申报材料的企业,给予2万元/次的申报补贴(同一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通过潜在瞪羚企业认定后,按照前述相应的奖励标准兑现剩余奖励。

二、创新平台载体建设政策

(四)科技创新平台政策。对新获批组建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实验室赣州基地,在上级财政奖励的基础上,由县财政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只限1个创新平台获奖。对新获批组建的省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省新型研发机构、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在上级财政奖励的基础上,由县财政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只限1个创新平台获奖。对新获批组建的市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由县财政先给予3万元奖励,通过验收认定后,在市级财政奖励的基础上,由县财政再给予7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市级科技创新平台参与市级绩效考核,对考核优秀的平台在市级财政奖励的基础上由县财政再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牵头组建省、市产业链科技创新联合体的企事业单位,由县财政对牵头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成功加入省、市产业链科技创新联合体的单位,由县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科技创新载体政策。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在市财政奖励的基础上,由县财政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在市财政奖励的基础上,由县财政分别再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法人单位只奖励一次,同一载体获更高层级认定的补齐差额。鼓励品牌运动鞋服、矿山机械、硅产业、电子信息、农产品深加工、食品深加工等领域龙头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上下游关联企业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对成功申报国家级和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联盟牵头单位,分别由县财政给予100 万元、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科创飞地”政策。对获得市级认定的“科创飞地”,在市财政奖补的基础上,由县财政再按市财政奖补金额的20%配套奖补,最高不超过10万元;分三期拨付,发文公布认定为“科创飞地”后,拨付40%;第二年中期市级考核合格后,拨付30%;第三年市级验收考核后,拨付30%。市级中期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不予拨付当期奖补经费;市级验收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予以摘牌,并退还前期所有奖励资金。

三、研发投入后补助政策

(七)研发投入政策。设立研发费用投入基础、投入增量奖励,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1.研发投入基础奖励。同一企业研发费用投入基础奖励按就高不就低原则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进行奖励,符合市级政策奖励条件的企业同时享受市级奖励。

(1)对在县注册落户并规范建立研发投入辅助账的规模以上企业,通过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报研发投入,按直报平台统计数据并经县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研发投入金额的0.1%进行奖励。同时,根据县统计部门验收的研发投入年报企业名单,对相应企业统计人员按每年1000元/人标准发放研发费用填报工作补贴。

(2)对在税务部门申报了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且研发费用核定在2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由县财政按税务部门核定研发费用的2%给予奖励。

2.研发投入增量奖励。对在税务部门申报了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且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总量居全县前10名、研发经费支出增幅10%(含)以上、研发经费支出3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由县财政给予每个企业5万元的补助;对在税务部门申报了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且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增幅居全县前10名、年度研发经费支出3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由县财政给予每个企业3万元补助。有重复的就高不就低,补助企业数量每年不超过20家。

四、科技项目奖补政策

(八)承担上级科技计划项目政策。对在县注册纳税的企业、科研机构承担市级(含)以上、扶持资金50万元(含)以上的科技计划项目的(“揭榜挂帅”“赛马”制项目除外),由县财政按上级扶持资金的10%进行配套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申报上级科技计划项目未能获批的项目,由县级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支持。对申报市级以上无经费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立项成功后由县财政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九)实施“揭榜挂帅”“赛马”制项目政策。对成功立项省、市级“揭榜挂帅”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在省、市财政支持金额的基础上,由县财政分别再给予每项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成功立项省、市级“赛马”制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在省、市财政支持的基础上,由县财政再给予每项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同一企事业单位每年仅支持一个“揭榜挂帅”或“赛马”制重大科技项目。

五、科技人才政策

(十)科技创新人才(团队)政策。加大全县科研人才的培育和科研人才队伍建设力度,鼓励企业科研人才开展技术创新、技术研发,对入选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创新人才计划的科研人员,由县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对获得青年类科技创新人才计划的,县财政再奖励1万元;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优势科技创新团队的,由县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一)青年科研人才培养政策。探索青年科研人才持续支持机制。设立县级职业早期青年科技人才培养专项,对于2024年起新引进的科研岗位博士研究生,给予连续2年、每年5万元的非竞争性科研经费。

(十二)开展产学研合作政策。鼓励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建立产学研用合作关系,与其专家团队开展深度合作,并有具体合作事项的(以签订的合作协议为准),在县科技主管部门登记并通过科技主管部门验收的,给予企业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三)科技特派团政策。充分发挥科技特派团作用,对与省、市科技特派团签定科技服务合作协议,并引进种养新品种、应用新技术的县内企业、合作社、村组或个人,由县财政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四)技术革新奖励政策。每年开展技术革新优秀团队和个人评定,评选5个企业技术革新优秀团队或个人,由县财政给予每个团队或个人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积极鼓励县域科技企业申报市级技术革新奖,对成功评选为市级技术革新优秀团队或个人,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由县财政再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科技成果转化政策

(十五)科学技术奖政策。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且项目第一完成者为我县单位的,在上级财政奖励的基础上,由县财政再分别奖励单位30万元、25万元;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特、一、二等奖且项目第一完成者为我县单位的,在上级财政奖励的基础上,由县财政再分别奖励单位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资金由获奖单位按照主要完成人贡献大小自行分配。

(十六)科技成果技术交易政策。鼓励县域各科技型企业积极开展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对利用“江西省网上常设技术市场”线上技术交易平台完成科技成果交易的技术出让方和技术受让方,在上级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再由县财政按省补助额度给予县内企业1︰0.5配套补助。对实际开展技术交易,但未达到省、市技术交易合同奖励金额标准的企业,按照年度累计技术合同交易登记额的5%给予年度奖励。

(十七)科技成果应用政策。对县内企业研发、引进和应用先进生产加工工艺或设备,开发新产品、扩能提升,提升数字化、智能化水平的,按照投资规模(指固定资产投资,包括机器设备、先进生产工艺等固定资产购置费用,不包括建筑物费用),100万元(含)—500万元的,按投资总额的10%标准补助;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按投资总额的12%标准补助;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投资总额的15%标准补助;单个项目成果转化投入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同一项目已获得上级财政资金支持,超过上述补助标准总额的,县级财政不予扶持;未达到上述补助标准总额的,县级财政补足差额部分资金。

(十八)科技交流活动政策。对积极参加省、部级以上科技部门主办的科技人才、成果、技术交流活动且经县科技主管部门事先备案同意的,凭参加活动凭证(交通、住宿凭证或签到表等),给予企业每次0.2万元的补助。参加市级科技部门主办的上述活动且经县科技主管部门事先备案同意的,凭参加活动凭证(交通、住宿发票或签到表等),给予企业每次0.1万元的补助。

(十九)乡镇科技成果转化政策。鼓励乡镇开展农业科技创新,对种植有经济价值新品种且种植面积达50亩以上的乡镇,由县财政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开展植物新品种种植、动物新品种养殖并建有实验基地的乡镇,由县财政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围绕我县主要农作物进行深加工开发的企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对其成功开发并上市销售的深加工新品种,由县财政按5万元/个给予奖励。

七、科技金融扶持政策

(二十)科技金融政策。加大科技金融信贷产品创新力度,鼓励银行金融机构积极面向科技型企业量身定制多样化科技信贷产品,解决科技企业融资难问题;做大做优“科贷通”等科技金融服务品牌,推动科技型企业与社会资本有效对接。鼓励金融机构针对科技型企业融资“短、小、频、快”的特点,建立科技金融绿色通道制度,缩短科技型企业贷款审批时间。 

八、创新创业大赛政策

(二十一)创新创业大赛政策。鼓励县内创新创业团队(个人)参与各级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对成功通过初赛的团队(个人)给予0.3万元补助;对获得国家、省、市级创新创业大赛奖项的,由县财政给予相应奖励,一等奖分别奖励1.5万元、1万元、0.8万元,二等奖分别奖励1万元、0.8万元、0.5万元,三等奖分别奖励0.8万元、0.5万元、0.3万元。

九、附则

(二十二)政策有效期。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中共石城县委办公室  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城县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赋能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石党办发〔2022〕7号)废止,原有政策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措施执行。

(二十三)政策支持对象。本政策措施的支持对象为县域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所述技术革新人员为县域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企业的员工,或符合柔性引才要求的聘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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