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安远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安远县深入实施科技创新赋能行动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有关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鼓励创新主体自主创新,发挥创新驱动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关键作用,推动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范围及标准
(一)支持培育发展科技型企业
1.支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中小企业需入库登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企业分别由县财政给予扶持奖励资金25万元和10万元;三年期满后,对同一法人企业再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企业分别由县财政给予扶持奖励资金15万元和10万元。规下企业在认定为高企的次年转为规上企业的,凭相关部门认定为规模以上企业的有关凭证再增补差额部分的规模以上高企奖励资金。
2.支持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对当年备案入库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企业,由县财政给予1万元奖励。
3.支持申报高成长性企业。对首次获认定的科技领军企业、科技领军入库企业、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由县财政分别给予150万元、120万元、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复评取得上述荣誉的,按上述标准的50%给予一次奖励。对获得不同层级的科技领军企业、独角兽、瞪羚企业称号同一项目进档升级的,给予档差补助奖励。
(二)支持创新平台和载体建设
4.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对新批准立项建设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检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同一项目进档升级的,给予档差补助奖励。
5.支持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新型研发机构、高端研发机构、科技协同创新体、协同创新研究院、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专家工作站、海智工作站、“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由县财政分别给予国家级50万元、省级20万元、市级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项目进档升级的,给予档差补助奖励。
6.支持创建院士、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对新批准组建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由县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按批准组建拨付50%奖励资金,建成运营后再拨付50%奖励资金。
7.对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优秀(上级每两年对创新平台和载体进行评审)的创新平台和载体,每次由县财政分别给予1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补助。
(三)引导创新主体加大研发投入
8.支持创新主体加大研发投入。对当年纳入研发统计且研发投入达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创新主体,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每个创新主体10万元奖补;对已纳入研发统计且当年研发投入总量在全县排位前10名且比上年度有增长的创新主体,或对已纳入研发统计且当年研发投入增幅在15%以上(含15%)并在全县增幅排位前10名的创新主体,由县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每个创新主体10万元奖补,如同一创新主体同时符合上述两项奖补,只奖一项不重复计奖。创新主体的研发投入以统计、科技部门上报的年报数为准。
(四)支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9.鼓励申报科学技术奖励。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且项目第一完成者为在我县注册经营创新主体的,由县财政分别奖励获奖创新主体100万元、50万元;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特、一、二等奖且项目第一完成者为在我县注册经营创新主体的,由县财政分别奖励获奖创新主体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10.鼓励科技成果转化。注册地在安远的企业对外购买科技成果,在“江西省网上常设技术市场”线上技术交易平台进行签约及完成非关联资金交易后在我县实施成果转化,或科技人员携带具有发明专利的科技成果来我县创办企业,并从转化之日或投产之日起1周年内年产值达500万元以上的,由县财政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
11.专利运用转化政策。针对已实现价值成果转化(知识产权质押、县域内转让、专利许可等)的新授权有效发明专利的创新主体,由县财政将一次性奖励3万元/件。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支持创新主体开展技术攻关
12.实施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奖补。围绕主导产业和重点产业创新发展需要,以“自由竞争”方式支持创新主体开展科技计划项目,每年立项8项以内,其中:重点研发计划重点项目2个,由县财政从“科技三项经费”中给予每项50万元支持;重点研发计划一般项目6个以内,由县财政从“科技三项经费”中给予每项15万元支持。经费分二期拨付,项目合同书签订生效后拨付60%,评估通过后拨付40%。企业立项研发项目的投入不低于项目资金的4倍。
13.支持创新主体开展中试。鼓励创新主体研发新产品、新设备,对研发出新产品、新设备进入中试阶段的项目,每年支持3项以内,并由县财政每年从“科技三项经费”中给予中试费用的5%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5万元。
(六)鼓励实施技术标准和品牌创建
14.鼓励企业参与标准制定和品牌创建、质量提升。对主导制修订并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由县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并发布的排名前五企业,按照主导制定同类标准奖励额度的50%给予奖励;对企业标准经审查认定为江西省地方标准的,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2.5万元奖励;主导制订并发布团体标准单位奖励1.5万元;获得标准“领跑者”国家级奖励2.5万元,省级1.5万元;对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称号和江西省名牌产品的企业,由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2.5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井冈山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由县财政分别每件给予一次性2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获批国家地理标志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由县财政分别给予每件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含有机转换认证证书)的认证主体,按首次获得认证证书每张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再获得认证证书每张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奖励2.5万元;对获得“江西绿色生态”的认证主体,按首次获得认证证书每家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奖励1万元,加1个证号增加奖励0.25万元。
(七)加强创新创业人才引进与培育
15.鼓励人才拔尖。鼓励企业、个人或团队申报省级以上人才工程,被省级以上认定为当年新增人才工程的,每个企业、个人或团队,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16.鼓励引进外国高端人才和专业人才来华(赣州)工作人员。对当年新引进的外国高端人才和专业人才连续在安远工作满一周年的,由县财政每人给予用人单位(企业)3万元/人补助;对续签继续留在安远工作满一周年的外国高端人才和专业人才,由县财政每人给予用人单位(企业)1.5万元/人补助。
(八)加大金融支持创新企业发展力度
17.落实“科贷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金融服务政策。对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优先被推荐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备选入库企业的,由合作银行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信贷支持;纵深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
二、奖励申报流程
(一)企业申报
按照“线上一网、线下一窗”的惠企政策兑现机制,企业可自行选择线上或线下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线上从赣服通“惠企通”专区申报,线下由县政务服务大厅“惠企政策兑现窗口”实行“一窗式”受理。
(二)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
1.县科创中心牵头审查(第1-5、7-10、12-13、16-17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新型研发机构、高端研发机构、科技协同创新体、协同创新研究院、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支持创新主体加大研发投入;领军企业、独角兽企业和瞪羚企业;科学技术奖励、科技成果转化;科技计划项目、创新主体开展中试;“科贷通”贷款等)的奖励申报认定。
2.县人社局牵头审查(第6-7项: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奖励申报认定。
3.县科协牵头审查(第5-7项:专家工作站、海智工作站、院士工作站)的奖励申报认定。
4.县市监局牵头审查(第11、14、17项:专利应用转化、参与技术标准制订和品牌创建、质量提升、获得地理标志商标及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认证主体、获得有机产品认证主体、“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贴息)的奖励申报认定。
5.县发改委牵头审查(第4-5、7项: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第一,三产业),“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奖励申报认定。
6.县科工局牵头审查(第4、7项: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第二产业)、工业设计中心)的奖励申报认定。
7.县委组织部牵头审查(第15项:鼓励人才拔尖政策)的申报认定,县人社局、科创中心等单位配合。
对因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原因造成企业应报未报、应奖未奖的,由县纪委监委查实后进行责任追究。
(三)政策兑现
依照《中共安远县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心办“一窗一网”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安改字〔2022〕5号)文件兑现途径、兑现方式等相关流程进行。
三、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
县财政每年安排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创新主体自主创新发展,重点用于奖励科技型企业培育、创新平台载体建设、加大研发投入、科技成果转化、开展技术攻关、专利运用转化、技术标准和品牌创建、科技人才引进与培育、科技金融支持等科技创新活动。资金奖励经县政府相关部门审核审定后,由行政审批局兑现奖励资金。县审计、财政等部门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发现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或擅自变更奖励资金用途的,三年内取消该企业申报财政奖励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其他事项
(一)本政策措施适用对象为在安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安远县行政审批局或民政局注册登记、在安远县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注册地址在安远县内、依法纳税的创新主体。
(二)各创新主体在享受国家、省、市现有相关优惠政策的同时适用本政策措施,若以前出台的优惠政策与本政策措施不相符的,以本政策措施为准。上级另有规定的,原则上按上级文件执行。
(三)本政策措施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由安远县科技创新中心负责解释,原出台的《安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远县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赋能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安府办字〔2022〕67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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