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石城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石城县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赋能若干政策措施
石城县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赋能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和赣州重要讲话精神,扎实推进“双一号”工程,大力实施科技创新赋能行动,全力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结合县情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大力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
(一)加快培育企业创新主体
1.加大创新企业梯度培育力度。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中小企业需先入库登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属规模以上企业的在市财政奖励20万元的基础上由县财政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属规模以下企业的在市财政奖励10万元的基础上由县财政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到期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由县财政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认定的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瞪羚、潜在瞪羚企业,在市财政分别奖励4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基础上,由县财政分别再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该项奖励就高不就低,跨梯次企业按差额部分补齐奖励。对新认定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由县财政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鼓励企业开展自主创新
2.鼓励承担上级科技计划项目。对在县注册纳税的企业获得或参与实施成果转化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课题)的,在市财政配套资助国家拨款额25%、最高300万元的基础上,由县财政再按市财政资助额度1︰1配套;对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的,在市财政配套资助国家拨款额20%、最高200万元的基础上,由县财政再按市财政资助额度1︰1配套;对获得省级科技计划立项以及国家其他科技计划的,由县财政配套资助上级拨款额的10%,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实施“揭榜挂帅”重大科技项目奖励制度。对成功申报市级“揭榜挂帅”项目的,在市财政每项支持500万元的基础上,由县财政再给予每项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4.设立研发费用投入基础、投入增量奖励,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1)对在县注册落户的规模以上企业,在财务上单列了研发经费科目支出,通过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报研发投入,按直报平台统计数据并经县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研发投入金额的0.1%进行奖励。
(2)对在税务部门申报了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且研发费用核定在2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由县财政对规模以上企业按税务部门核定研发费用的3%给予奖励,规模以下企业按税务部门核定研发费用的1%给予奖励;按就高不就低原则选择两种方式之一进行奖励。
(3)对在税务部门申报了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且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总量居全县前10名、研发经费支出增幅10%(含)以上、研发经费支出3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由县财政给予每个企业5万元的补助;对在税务部门申报了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且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增幅居全县前10名、年度研发经费支出3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由县财政给予每个企业3万元补助。有重复的就高不就低,补助企业数量每年不超过20家;同一企业符合市级奖励政策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市级奖励政策。
5.加大科技成果奖励力度。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的创新主体,在市财政分别奖励创新团队200万元、100万元的基础上,由县财政再分别奖励创新团队30万元、25万元;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创新主体,在市财政分别奖励创新团队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基础上,由县财政再分别奖励创新团队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三)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6.大力引进院士专家项目。围绕品牌运动鞋服、矿山机械、硅产业、电子信息、农产品深加工、食品深加工等领域,优先支持院士专家项目落户石城,经论证评估后通过“一事一议”方式予以重点支持。
7.鼓励企业引进科技成果及科研项目,加快科研成果转化。对县内企业研发、引进和应用先进生产加工工艺或设备,提升数字化、智能化水平的,按照投资规模(指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基本建设和购置固定资产的费用)通过“一事一议”方式予以重点支持,扶持资金原则上须用于企业研发支出。
8.鼓励企业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并做大做强。对县内首次入规的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行业分类目录内产品,经县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由县财政按企业入规当年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须经税务部门认定)的2%给予一次性配套支持,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资金原则上须用于企业研发支出。支持企业开展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对《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内产品年出口额达1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由县财政根据实际出口额按“1美元奖励0.04元人民币”比例给予奖励。
9.鼓励本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利用“江西省网上常设技术市场”线上技术交易平台完成科技成果交易的技术出让方和技术受让方,在市财政按省补助额度给予1︰1配套补助的基础上,再由县财政按省补助额度给予县内企业1︰0.5配套补助。
二、加快提升科技创新平台能级
(四)加强企业主体创新平台建设
10.支持创新平台建设。鼓励企业组建或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组建研发机构或平台,对新获批组建的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在市财政30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由县财政再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只限1个创新平台获奖;对新获批组建的省级实验室,在市财政20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由县财政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批组建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在市财政5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由县财政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只限1个创新平台获奖;对新获批组建的市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通过验收或运行评价优秀的,在市人才专项资金有关规定奖励基础上,由县财政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1.推动研发平台提质增效。对年度评价为优秀等次的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在市财政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基础上,由县财政分别再给予20万元、10万元、2万元的奖励。
三、提升区域创新活力
(五)做强园区承载平台
12.强化科技园区建设。对获批建设的国家级高新区、国家级农业高新区,在市财政奖励1000万元的基础上,由县财政再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批建设的省级高新区、省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在市财政奖励100万元的基础上,由县财政分别再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园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
(六)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创新发展
13.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在县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围绕品牌运动鞋服、矿山机械、硅产业、电子信息、农产品深加工、食品深加工等领域在县创建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研平台,开展技术研究活动,经论证后通过“一事一议”方式予以重点支持。
(七)大力发展科技创新服务业
14.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在市财政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基础上,由县财政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双创示范基地或星创天地的,在市财政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基础上,由县财政分别再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法人单位只奖励一次,获更高层级认定的补齐差额。
15.支持“科创飞地”建设。对获得市级认定的“科创飞地”,在市财政最高100万元奖补的基础上,由县财政再按市财政奖补金额的20%配套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分三期拨付,发文公布认定为“科创飞地”后,拨付40%;第二年中期市级考核合格后,拨付30%;第三年市级验收考核后,拨付30%。市级中期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不予拨付当期奖补经费;市级验收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予以摘牌,并退还前期所有奖励资金。
四、推动创新要素集聚
(八)加强创新创业人才引进与培育
16.奖励技术革新人员。加大全县科研人才的培育和科研人才队伍建设力度,鼓励企业科研人才开展技术创新、技术研发,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主要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或杰出青年人才的科研人员,由县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优势科技创新团队的,由县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年开展技术革新优秀团队和个人评定,经县科技主管部门根据评定方案评定后,由县财政对每个团队、个人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该项奖励金额每年总额不超过30万元。
17.鼓励和支持“周末工程师”制。引导企业、园区、高校、科研院所在县建设“周末工程师人才驿站”,服务园区企业;经市级认定为“周末工程师人才驿站”的,每引进1名年度服务次数和成效达到市级规定条件的“周末工程师”,在市财政奖励驿站2万元的基础上,由县财政再给予驿站1万元奖励,每个驿站县财政奖补资金每年不超过20万元,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周末工程师”交通保障、餐饮住宿以及办公管理等开支。
(九)营造浓厚创新创业氛围
18.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搭建服务创新创业平台,聚集和整合人才、技术、资本、市场等各种创新创业要素,弘扬创新创业文化,激发创新创业的热情。鼓励县创新创业团队(个人)参与各级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得国家、省、市级创新创业大赛奖项的,由县财政给予相应奖励,一等奖分别奖励1.5万元、1万元、0.8万元,二等奖分别奖励1万元、0.8万元、0.5万元,三等奖分别奖励0.8万元、0.5万元、0.3万元。
(十)加大金融支持科技创新力度
19.强化金融支持。建立符合科技创新投资特点的投决机制、激励机制、容错机制,设立创投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为科技创新提供信贷支持,促进和吸引科技创新先进成果和项目落地石城。
五、附则
(一)本政策措施有效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二)《中共石城县委 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城县招商兴工扶持政策规定>的通知》(石党发〔2020〕7号)所涉科技创新政策规定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措施执行。
(三)本政策措施的支持对象为县域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所述技术革新人员为县域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企业的员工,或符合柔性引才要求的聘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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