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修水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修水县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修水县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进创新型县和国家农业科技园建设,鼓励和促进县内企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不断增强县域经济的科技支撑力和创新驱动力,依照上级有关政策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在创新奖励基金中单设科技创新奖励专项资金,根据年度申报核准情况,据实拨付。
第三条 成立修水县科技创新奖励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科技创新奖励项目和奖励标准进行审核把关。
第四条 领导小组在对奖励项目进行评审时,应结合考虑奖励对象科技成果是否在当地转化、对当地财税贡献、产业转型升级及发展水平提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情况。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五条 科技创新奖励资金在县财政每年安排的 5000 万元创新奖励基金中安排列支,重点支持首位产业(机械制造)和绿色食品产业。
第六条 修水县科技创新奖励范围包括研发投入奖励、科技创新企业奖励、商标专利创造奖励、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科技创新平台载体奖励五个方面。
第三章 研发投入奖励
第七条 研发投入奖励对象为在修水县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已开展研发活动并具有自主研发投入(R&D)的企业。且在我县“进入国家统计部门联网直报平台”填报《企业单位研发项目情况表》(表号 107-1)和《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表号 107-2、107-3)的企业。企业研发经费支出数额以国家统计局最后核定数为准;领导小组以企业实际票据投入为依据组织专家对研发投入的核定数进行评审,同时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必须建立研发投入台账。
第八条 加大研发投入强度奖励标准。根据企业上一年度实际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经费数额作为计提依据。
(一)主营业务收入在 5 亿元以下,年度研发投入在 3000万元以下,按国家统计局对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认定数的0.5%计算予以扶助。
(二)主营业务收入在 5 亿元以上,年度研发投入在 3000 万元以上的县内首位产业,按《修水县创新奖励基金管理办法》另外进行扶助。
(三)对已享受同类资助的企业,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进行资助。
第四章 科技创新企业奖励
第九条 科技创新企业奖励的对象为在修水县范围内注册,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江西省独角兽、瞪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开发省级重点新产品的企业。
第十条 科技创新企业奖励标准: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20 万元,资格期满后重新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5 万元;对首次认定“独角兽企业”奖励 60 万、“潜在独角兽企业”奖励 30 万、“种子独角兽企业”奖励 20 万;首次认定“瞪羚企业”奖励 20 万元、潜在“瞪羚企业”奖励 10 万;当年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 1 万元;当年认定省级重点新产品的企业奖励单个新产品 2 万元。
第五章 商标专利创造奖励
第十一条 商标专利创造奖励对象为注册或登记在本县辖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
第十二条 商标创造奖励标准:(一)当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奖励 20 万元;当年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与“地理标志产品”认定的分别奖励10 万元;当年获得“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奖励 1 万元。
(二)当年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 3 万元,PCT(专利合作条约 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简称)专利申请授权每件奖励 5 万元,当年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取得登记证每件奖励 1万元;获奖中国专利奖评选的奖励 20 万元,获奖省级专利奖评选奖励 10 万元,获奖市级专利奖评选奖励 5 万元;当年通过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 GB/T29490-2013 认证》并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县属企业奖励 5 万元。
第六章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奖励对象为在本县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单位。
第十四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奖励标准:
(一)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一、二、三奖(指科学技术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的,分别奖励 100 万、50 万、30 万元;
(二)获得省级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 50万元、30 万元、20 万元;
(三)获得市级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 10万元、5 万元、3 万元。
第七章 科技创新平台载体奖励
第十五条 科技创新平台奖励对象为在修水县范围内注册,认定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科研工作站、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企事业单位。
第十六条 科技创新平台奖励标准:认定为国家、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分别奖励 20 万、10 万、5 万元;成立并授牌院士工作站、博士科研工作站分别奖励 20 万、10 万元。
第八章 奖励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成立修水县科技创新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县茶科所所长担任,成员由县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统计局、市场监管局、商务局、审计局、税务局、工业园管委会、蚕桑服务中心、科协、工商联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县科技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科技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县科技创新奖励项目的申报汇总和初审,领导小组负责对奖励项目和奖励资金进行复审核定。
第十九条 奖励基金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科技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审计部门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奖励申报主体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应无不良信用记录、应办理税务登记并按时申报,如发现弄虚作假,将取消其奖励资格,并全额追回奖励资金,同时三年内不得享受科技创新奖励及科技项目经费资助。
第二十一条 以上奖励资金与《修水县创新奖励基金管理办法》和《修水县传统企业优化升级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同类奖励项目不重复享受。
第九章 奖励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申报奖励的单位或个人于次年 3 月底前向县科技局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科技创新奖励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 申报主体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修水县科技创新奖励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单位法人代表签字确认。同时提供相关批准文件、证书、相关佐证材料、企业营业执照、经办人的身份证件等。第二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企业申报材料对申报情况进行汇总及对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按程序提请领导小组审定,审定后按程序进行公示。
第二十五条 县财政局会同县科技局根据领导小组审定意见,将奖励扶助资金按程序拨付相关奖励对象。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与《修水县创新奖励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水县传统企业优化升级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统筹考虑对相关企业的资金奖补。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之前所制定的科技创新奖励办法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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