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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靖安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靖安县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22-10-04 09:02:14|栏目:江西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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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靖安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靖安县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

靖安县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和《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宜府办发〔2021〕13号),完善创新服务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进一步发挥科研院所、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在推动我县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中的重要作用,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是县政府为推动本县企事业单位加大科技投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而设计的一种激励措施。

第三条  科技创新券由县委人才办牵头,县科技局、县财政局负责具体实施。资金由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县科技局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创新券的申请兑现材料受理及形式审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科技创新券的使用、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守鼓励创新、诚实守信、公开透明、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方式

第五条  支持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靖安县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研发机构、科技服务机构、农业专业合作社及有关组织等。

2.当年发生安全生产、环保等重大责任事故,有违法违规及其他重大失信行为的企业、单位不享受此政策。

第六条  科技特派员和接收单位

本细则中的科技特派员指经县科技局遴选备案的企业科技特派员和农业科技特派员,对企业科技特派员、农业科技特派员每人每年给予1万元的选派工作经费。

本细则中的科技特派员接收单位是指与省、市科技特派团(员)签订了服务协议的企事业单位(本县科技特派员接收单位不在此列),对每家接收单位给予每年1万元工作经费。

第七条  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

对当年通过国家高新技术认定的企业每户补助6万元;对当年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每户补助1万元;对首次认定为独角兽(种子、潜在)、瞪羚(潜在)企业的分别奖励30万元、25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第八条  研究开发投入

经县统计部门核准的规上企业(高等院校、研发机构)研发投入,按0.3%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单个高等院校、研发机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  科技创新载体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发平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的企业(高等院校、研发机构),每个分别补助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批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每个分别补助50万元、20万元;对在我县批准设立的省级、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分别一次性发放50万元、20万元建站补助;对新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资助;省级、市级专家工作站分别发放15万、6万元奖励,分三年按40%、30%、30%给予发放;对获批省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产业技术研究院、科技协同创新体、协同创新研究院的,每个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新纳入统计的科技服务业企业,每个一次性补助5万元。

第十条  科技成果和奖励

对获得国家、省级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并且排前三位的单位,给予国家、省级奖金的等额配套补助。对列入市科技奖励培育项目的,每个给予3万元的补助。

对获得国家部、委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全国总决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配套奖励,获得江西赛区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配套奖励。

第十一条  首台套技术装备研发

对入选《江西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创新需求目录》的国家、省级首台(套),每台(套)分别补助10万元、5万元。

第十二条  创新成果产业化

对通过科技成果登记并列入宜春市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培育项目的重点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按固投的1%给予补助;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5000万元的(含5000万元),按固投的0.5%给予补助;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按固投的0.3%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三条  关键技术“揭榜挂帅”

每年从科技创新券内安排200万元项目资金,聚焦我县大健康首位产业,硬质合金、绿色照明等重点产业,机械制造、木竹加工等传统优势产业升级改造和践行“两山理论”良好的生态农业等领域,以实用、管用为目标,以突破产业核心关键技术为重点,实施4-6个“揭榜挂帅”项目,每个项目安排项目资金30-60万元。

第三章  申请和兑现

第十四条  科技创新券按照以下程序申领:

1.发布通知。县科技局向全县相关单位发布科技创新券申报通知,相关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及时组织高校、企业、合作社等单位进行申报。

2.受理材料。各相关单位广泛征集和收集各单位的科技创新券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上报。

3.审核认定。县科技局对各相关单位上报的科技创新券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审查,确定拟补助对象并向县政府报批。

4.兑现补助。经县政府批准后,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至补助对象。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科技创新券管理应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申请单位和个人存在伪造成果、重复申报立项等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视情节轻重予以终止实施、撤销项目补助,列入科研诚信管理“黑名单”,并采取项目限报措施,对已获得科技创新券的全部追回,后果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县科技局应当及时公开科技创新券支持单位、补助情况、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之前出台的相关政策含科技创新奖补内容的执行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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