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上犹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上犹县支持重点骨干工业企业做强做大的若干扶持政策(试行)
上犹县支持重点骨干工业企业做强做大的若干扶持政策(试行)
为深入贯彻县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和全市工业倍增升级决策部署,全力培育一批营业收入超10亿元、20亿元、50亿元的大型龙头企业及细分领域龙头企业,引领县内产业转型升级、企业做大做强,推动全县工业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培育对象及目标
在现有企业中,通过企业自主申报(申报条件详见附件),综合评估方式,选择一批重点骨干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给予重点支持,企业培育名单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每个企业根据申报条件自主申报,经审核批准后享受本政策;审核达不到申报条件要求的自动退出)。到2023年,力争培育形成3家以上营业收入超10亿元企业、培育1家以上超20亿元企业、培育1家以上超50亿元企业。
二、产业扶持
为更好支持县域企业快速发展,引领企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推动全县工业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符合条件企业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支持企业增资扩产
1.对企业实施技改增资扩产、产业上下游兼并重组、强强联合、引入战略投资者、兼并收购科研机构和企业技术创新资源,收购境外资源、优质资产、优势品牌和营销网络等并购重组,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企业当年新增对本县地方经济贡献额的80%进行奖补,支持企业做强做大。
(牵头单位:县工信局;责任单位: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财政局、金融服务中心、税务局)
2.对企业实施重大增资扩产项目的,优先按程序申报市重大工业项目投资引导资金给予支持,根据《市级重大工业项目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承担相应的配套资金和利息补助。
(牵头单位:县工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城投公司、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
3.对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首次突破20亿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首次突破50亿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首次突破100亿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牵头单位:县工信局;责任单位: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财政局)
(二)鼓励科技创新
4.对当年获得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5万元、30万元;对获评省级专精特新、专业化“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7万元、15万元、22万元。
5.对获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含省工业设计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含市工业设计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性奖励60万元、45万元、15万元。
6.对评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35万元。
7.对当年获批省优秀新产品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7万元、6万元、5万元。
8.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到期重新认定通过的企业,给予一性奖励5万元。
(牵头单位:县工信局、教科体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工业园区管委会)
9.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75万元、30万元;对获评为国家级、省级“双创”平台(含众创空间)等众创平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75万元;对首次入选省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入选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
(牵头单位:县教科体局;责任单位:县工信局、财政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就业创业服务中心)
10.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企业研发投入资金后补助制度,对企业在财务上单列了研发经费科目支出,并按统计报表制度规范上报,每年按统计口径研发投入金额的1‰奖励;在税务部门企业所得税申报中申报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在1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企业自行申报税务机关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抵减特殊收入后的金额,减去当年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门)对应材料部分,减去以前年度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结转金额的3%给予奖励。同一企业研发统计奖励与税前加计扣除奖励实行就高奖励的原则。
(牵头单位:县工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工业园区管委会、税务局、教科体局)
11.推动企业产学研合作,加大科技投入,鼓励企业从省内、外高校和科研院所引进科研技术人才,建立产学研长期合作加大科技投入,建立以企业研发投入为主体地位的研发投入机制,鼓励企业以股权激励等形式引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和科研人才,其引进的科技成果和科研人才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组建本地研发机构或平台,由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建设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工程)实验室、检验检测中心,经验收合格的,在国家、省、市奖励基础上,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批准立项建设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给予一次性奖励450万元;新立项后通过国家验收并考核优秀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25万元;对批准立项建设或新认定的省部级上述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批准为市级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技流动(工作站)的企业,实际运行好、发挥作用明显并经组织考核合格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建设经费补助;经申报批准为省级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技流动(工作站)的企业,在省、市政策经费补助的基础上,县级实行一事一议,再给予一定的配套支持。同时,加大全县科研人才的培育和科研人才队伍建设力度,鼓励企业科研人才开展技术创新、技术研发,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主要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或杰出青年人才的科研人员,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牵头单位:县工信局、教科体局;责任单位:县委人才办、市监局、财政局、工业园区管委会)
12.鼓励企业实施标准引领战略,对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75万元、45万元、30万元;对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7万元;对通过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贯标体系评定代表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2万元奖励;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两化融合示范的企业(含两业融合试点),一次性给予奖励30万元、15万元、7万元;对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5万元、22万元、15万元。
(牵头单位:县工信局;责任单位:县教科体局、市监局、财政局、工业园区管委会)
13.支持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对获得国家质量奖和省井冈质量奖、市长质量奖、市长质量提名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10万、5万元。
(牵头单位:县工信局、市监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工业园区管委会)
14.支持企业绿色生态发展,对获评国家级绿色工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牵头单位:县工信局;责任单位:县市监局、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工业园区管委会、教科体局)
(三)支持企业人才引进
15.对企业年纳个人所得税2万元以上的高管(含企业技术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在我县代扣代缴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县级地方所得部分给予前五年按100%比例给予补贴,第六年及以后按50%比例给予补贴,其他人才政策按照县相关人才政策执行。
(牵头单位:县委人才办、工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税务局、工业园区管委会)
(四)支持企业上市
16.对符合条件、有上市意愿的企业,可优先申报纳入市级上市后备企业库,优先享受各项扶持政策。企业贷款到期有续贷需求的企业,在还贷暂时有困难、贷款行同意续贷的前提下,给予还贷周转金支持;并申报纳入江西省金融机构支持赣州市实体经济发展产融对接重点服务企业范围。
(牵头单位:县金融服务中心、工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工业园区管委会)
17.企业在境内成功上市(含主板、创业板、科创板),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2000万元;对符合上级奖补要求的境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1500万元(含市、县奖励);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270万元。
(牵头单位:县金融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各安商服务单位)
(五)强化用地保障
18.积极稳妥推进我县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试点工作,进一步盘活低效闲置用地,加大供而未用土地处置力度,引导企业节约集约发展,争取更多用地指标,全力保障企业项目用地需求;高位推动“标准地+承诺制”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发改委、工信局;责任单位: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商务局、行政审批局)
(六)“一事一议”政策
19.建立企业特殊困难专项扶持资金,用于帮助企业解决在生产运营过程中遇到不可抗拒的暂时性困难(如国际形势导致外贸出口困难等等),具体以企业遇到的实际情况并报县里批准为准。
20.企业实施的重大并购重组(并购资金达到10亿元以上)的,新增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且在两年内竣工投产的项目,可给予“一事一议”政策支持。“一事一议”政策支持与前述政策不得同时享受。
(牵头单位:县工信局;责任单位:县商务局、财政局、工业园区管委会)
三、其他事项
1.奖励资金包括上级奖励和县级奖励资金,单个企业(项目)奖补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纳税县级地方所得总额。
2.“亩产效益”综合评价被评为C档、D档的企业,所享受的扶持金额分别下浮5%、10%;亩产税收低于10万元的,每相差1万元,下浮5%。
3.纳税总额含申报奖励企业当年净入库(入库-退税)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及其他地方税(含出口企业当年实际发生并办理“免、抵、退、免抵调库”税额,不含因税务稽查而补缴的税款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税务部门代收的政府性基金及社会保险费)。
4.企业(项目)与政府或工业园区管委会签订的招商引资等相关合同对奖励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相关奖励,按本文件要求执行。
5.奖励由县工信局牵头负责组织实施,采取“物质+资金”的方式兑现,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创新、产品研发以及技改扩能等发展领域。
6.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上级文件有规定的遵照上级文件执行;县里已出台的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政策规定为准;企业在今后发展中满足县里出台的支持政策规定的资金奖励补贴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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